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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廷屁大的事,媒體要報導4>陳為廷性犯罪社會反應分析:精神科醫師與各界意見
2016/06/03 06:57:10瀏覽783|回應2|推薦6

為喚醒大家對太陽花學運的記憶,為了抵制太陽花女王劉喬安進行國際性交易人口販運的暴行,為了關心這個性犯罪累犯陳為廷是否得到良好的治療。往後會選擇我未於udn張貼的陳為廷系列文字,藉以喚醒台灣人的記憶,共同對性犯罪做出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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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廷實施性犯罪的過去被揭露後,各界反應不一:

1.台北萬芳醫學中心精神科主治醫師潘建志表示:以精神科醫師的觀點來說,失控的錯誤行為或許是心理的一種缺憾,與陳為廷雙親早逝可能有關,所以才要抱著小熊睡覺
原文網址
陳為廷襲胸原因 潘建志:與雙親早逝有關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23/442558.htm#ixzz3NczsNuVS 

2. 沈政男,http://blog.udn.com/thegloberover/19954892

性騷擾問題須專業醫師治療

沈政男強調,性騷擾不見得是成長過程造成,而是本身可能有體質性的問題,導致在某些情境下喪失了自控力。畢竟,絕大多數從小失去雙親的人,固然可能在與異性交往時出現困難,但不至於騷擾別人。
沈政男指出,性騷擾問題必須透過專業醫師治療,且根據相關研究指出,再犯率不低,這也是為何先前陳為廷仍堅持參選時,沈政男便曾為文公開建議他應該再沉潛至少五到十年,證明自己已有足夠自制力、同理心,真的不會再做類似行為,再投身選舉不遲,否則對其政治生涯將是重大傷害。

3. 唐心北(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主任,「分析」陳為廷對他是不公平的,果日報  20141226  12:04

近三十多年在性犯罪領域的研究探討,已逐漸辨認出一些與性侵害犯行有關的因子;其中某些是早期的前置因子(又稱為靜態因子、是不可改變的),如:紛亂的家庭史、幼年期母親或親職缺席或忽視,和孩童期的身體虐待或性侵害,皆暗示了不安全的依附關係。而立即或近期因子(又稱為動態、是可改變的),如:負向情感(憤怒、挫折、拒絕、憂鬱和孤獨)、認知扭曲(去抑制的思想型態、對婦女和兒童的負向態度)、相關技巧的缺陷(社會競爭力不足)、與整體性特質(同理心匱乏),是常被提及的。

 

4. 南方朔:陳為廷應出國深造修行,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0/532931/

我對陳為廷的種種,不忍去作任何指責,只是憐惜與同情。他和許多中產家庭的子女不同,他家庭破碎,在成長及社會化的過程中,當然很容易被扭曲。他的性騷擾行為,就是人格上的一個破洞。雖然他也透過文學的宣泄要替自己找情感出路,但遺憾的是,這並沒有壓抑掉他的衝動。這種偏差行為,只有他在社會化更強的後來,才可改變。但我們至少已可看出,他的這種性心理的失常,已被昇華到公共事務上。我的確相信,他以後一定不會再犯

 

前三者是精神科醫師,第四是名筆南方朔,可視為台灣支持陳為廷的一個代表意見。如南方朔這類人,因為太陽花學運而產生「我的確相信,他以後一定不會再犯」這種結論是很奇怪的。三位精神科醫師,只有沈政男談到「再犯率高」的問題,且只有他認為陳是「體質性的問題」必須治療,唐心北則表示「我個人並不喜歡將犯罪行為「疾病化」,惟有當事人自己感受到此一行為對個人生活適應及其人際關係產生困擾,主動尋求協助,才將其視為「病人」。   

 

南方朔與類似發言者均不認為陳為廷需要接受矯治與治療,精神科醫師只有沈政男認為陳應接受治療。

 

陳為廷是少年時便進行性犯罪,本文提及的精神科醫師唐心北亦曾參與一篇研究,看看他們怎麼說:少年性罪犯之作案手法及犯罪歷程研究

A Study on the Various Modus Operandi of Juvenile Sex Offenders

http://a621227.pixnet.net/blog/category/1176925

再從性侵害犯罪歷程的角度分析,不同犯罪類型之犯罪成因、動機、行為歷程都有其特定精神、心理病理的基礎(Deslauriers-Varin & Beauregard, 2010:316)。換句話說,有鑑於「性罪犯」在不同犯罪類型當中所顯現出的特異性(例如:善於欺騙、隱瞞、否認)與其犯行發生的特殊性(譬如:低自我控制的性衝動),專家都一致地主張除了應該在監獄當中進行嚴謹的身心矯治、治療外,在假釋、甚至服滿刑期回到社區生活之後,都必須要能夠對性罪犯持續進行監控(monitoring)與治療,才能有效、根本地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支持陳為廷者都極力強調他父母早逝的原因,但也幾乎毫無意外的如南方朔因為太陽花學運而產生「我的確相信,他以後一定不會再犯」這種結論,連台北萬芳醫學中心精神科主治醫師潘建志亦未主張其需受治療。唐心北雖於論文談到治療與監控,但又在投書中指出「我個人並不喜歡將犯罪行為「疾病化」,惟有當事人自己感受到此一行為對個人生活適應及其人際關係產生困擾,主動尋求協助,才將其視為「病人」。  。沈政男則是一貫的認為不應將原因歸咎於父母早逝,因為父母早逝不見得一定導致性犯罪。

 

台灣社會把「父母早逝」與性犯罪聯結,也就是以此做為陳為廷性犯罪的原因是極度不當的,這不但是標籤化這些不幸境遇者也讓陳錯失治療良機。

 

另一方面,「觀眾們」無論掛著什麼「頭銜」,因為性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觀眾」給予差別待遇也顯而易見。就因為加害人是陳為廷,也沒有人對受害者予以任何關懷,那些陳為廷支持者也沒有要求陳向他唸建國中學時的性犯罪受害者道歉,為什麼一個性犯罪累犯慣犯可以有如此多的機會呢?別的性犯罪累犯慣犯可以有如此多的機會嗎?   

 

原因只有一個,因為陳為廷參與領導了支持者認同的太陽花學運。不然,你可以看看這些支持者,他們是否曾經有任何支持其他性犯罪者的紀錄。

換句話說,他們並不是願意給性犯罪者機會,他們只願意給陳為廷機會。

 

Blackjack 2015/1/2(2016/5/25)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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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hing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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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gan's Law
2016/06/03 11:35

喔,你提起Meagan's Law,那是加州的州法,不是全美的聯邦法;不過,很多州取效Meagan's Law的精神而立下相似的法條,就簡稱之為"某某州的Meagan's Law"。不過,我印象中,大部分的州法都有一類似的性質: 一旦性侵案判有罪,不管幾次,都必須登記案底,走哪兒都擺脫不掉這案底,形同終生被監視,是很嚴重的事。


nothing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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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08:35
「性犯罪者」基本上是一種controlling控制欲強烈的人格;控制欲強烈的人就愛把自己的意念強行於他人,要別人就範,聽其命令;性侵犯罪者則以性來控制,滿足自己的控制欲。這些人大部分出自「破碎家庭/Brocken Family」但並不是出自破碎家庭的人都會是性侵犯罪者;父母早逝只是人格型成的原因的一部分,並不是全部,南方朔只是替陳為廷找藉口,不去找出病因加以治療,南方朔是陳為廷下次再犯的幫兇。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6-06-03 10:14 回覆:

這些人對其他性犯罪者是否這樣寬容難以得知,但美國與紐西蘭有所謂三振出局法案(three-strikes),一次兩次就算了,像陳為廷這種三次以上還有不知幾次的黑數,居然被南方朔,朱立安,平路等人大捧,實在是台灣的悲哀

台灣應該學習美國梅根法案的精神,將此類累犯3次以上之人其行蹤告知社會大眾,以便保護台灣人民.

梅根法案

from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