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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1:13:16瀏覽667|回應0|推薦9 | |
朱學恆酒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被起訴兩個強制猥褻罪,今天看到郭正亮略述王尚智對鐘的陰謀論,但朱學恆就是個違反性自主的敗類!我又看到在朱學恆頻道出現的黃光芹大談政治正確及黃揚明成為其來賓,奇怪了,黃揚明不是說過「無限期不與曾有性平爭議的時事評論員、政治人物同台、直播、錄影。」,難道說這個場子所有權屬於朱學恆,但朱學恆沒出現所以「沒關係」?黃揚明好奇怪的道德觀啊! 先談黃光芹。 曾被聯合報報導為「韓黑殺手」的黃光芹於7日宣告「全面退出政論節目」,理由是「我已無法在任何一家政論平台,找到所謂的正當性,並符合政治正確」,但她還是在自媒體發聲,這個自媒體之一就是朱學恆創辦的頻道「萬事通事務所」。 根據報導,黃光芹在臉書發文解釋,自己錄製的新節目《阿姊反抗軍》,是朱學恆讓她無償使用閒置的設備、器材和辦公室,朱學恆沒和她算錢。 這種「無償使用」下的頻道使用如果有頻道收益或斗內贊助,難道錢是給朱學恆嗎? 假設黃光芹利用朱學恆創辦的頻道「萬事通事務所」播放節目,然後一切收益歸屬朱學恆,那黃揚明當初聲明不與朱學恆同台就很虛偽,因為你等於間接還幫了朱學恆的節目一把。 假設假設黃光芹利用朱學恆創辦的頻道「萬事通事務所」播放節目,然後一切收益歸屬黃光芹,那就代表朱學恆提供平台利益給黃光芹,要不然黃光芹為何不在自己的頻道去搞自媒體呢?朱學恆頻道幾十萬訂閱的利益是不是考量誘因? 而黃揚明又上了這個朱學恆創始並且持續使用的頻道,表面上兩人在「物理」上並未「同台」,但實際上你們就在同一個「頻道」同一台,你黃揚明不知道朱學恆被起訴兩個強制猥褻嗎? 我不太清楚黃光芹所謂「符合政治正確」究竟跟朱學恒有沒有關係,朱學恆所犯之罪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有違反性自主及強制行為,屬於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這已經超越所謂#MeToo運動等被指控為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或「指控文化」(call-out culture)等所謂「政治正確」的意涵了,而是徹頭徹尾的性犯罪。 黃光芹沒有明示她所謂「符合政治正確」,那就不予多論,但我過去也談過,黃光芹本人過去的媒體素養就很差,例如與已故立委黃義交的個人關係牽扯不清,又因為跟周玉蔻三人而私忿寫了本「黃義交愛情故事」私設刑堂公審黃義交,非常離譜。 首先,記者可以因職務而與採訪對象有特殊的私人關係嗎?其次,因為私人關係破裂,繼而利用媒體攻擊又匿名出版出擊,這是新聞自由?符合新聞倫理嗎?第三,男女友關係破裂後,一方利用媒體人身分進行缺席審判,這對嗎?別跟我說什麼阿貓阿狗都可以在新新聞出版社出書,特別是像「黃義交愛情故事」這種書,這根本就是利用關係才有辦法出版這樣的書。 我在此請問黃揚明,你「性平爭議」的定義為何? 根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同理,黃光芹跟黃義交的關係符合新聞記者的「專業倫理」嗎? 這難道不是「性平爭議」? 另一個很扯的部分是,我看到王尚智上了朱學恆的節目,剛好我聽到2023/12/18郭正亮的【觀點│亮點交鋒】節目中,大約在一小時21分左右,郭正亮提到王尚智的陰謀論,因為鍾沛君有去詢問金溥聰關於朱學恆強制猥褻的行為,金溥聰說若妳覺得委屈就要為自己負責云云,然後鍾沛君公開此事,王尚智就講了一堆陰謀論啥的,非常令人作嘔。 我知道王尚智此人,還是2009/12/07,王尚智寫了篇「我媽說,對馬英九沒感覺了」,然後馬英九又跑去看王尚智的母親。 我當時對這個新聞很反感,我覺得馬英九很扯,你做對了就不要怕人喜歡或討厭,做錯了你就改進,還去討個別粉絲歡心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沒想到,經過十幾年後,王尚智可以有一套神邏輯解釋鍾沛君的行為,又去上朱學恆這個強制猥褻犯的節目,真誇張。 總之,我的結論是: 1. 朱學恆自己公開承認性騷擾,但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看來定罪機率極高。 2. 朱學恆的頻道就算他沒有公開同台,其後的利益牽扯,例如分潤、觀眾群體,只要出席就是與朱學恆有關。 3. 可以把簡單的強制猥褻講成背後有一大堆陰謀論,我建議郭正亮這類的聰明人,你朋友可以跟朱學恆交,但不要再上他的節目了。這樣不肯面對錯誤的政論敗類,去上他的節目不會添增你絲毫光彩。 Blackjack 2023/12/19 朱學恒涉性騷為何起訴強制猥褻? 檢察官說分明 2023-10-23 10:52 聯合報/ 記者 蔣永佑 /台北即時報導
名嘴朱學恒涉嫌於去年8月6日,利用一場餐敘,酒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事後還主動告發自己性騷擾,但檢察官最後認定他犯行已達刑度較重的強制猥褻,而將他起訴,關鍵在於,朱學恒當時是先壓住坐在包廂角落的鍾女,趁其無法動彈之際強吻;第二次依然以壓制女方肩膀及摟抱強吻鍾女,因此已壓制女方的性意思自主決定權,達強制猥褻罪的程度。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則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認定,朱學恆利用與鍾沛君和友人間的餐敘,趁久後友人夫婦先行離去,包廂內僅剩朱、鍾兩人時,先自座位起身走向坐在角落的鍾女,以雙手壓住坐在位子上的鍾女肩膀,強押固定在牆壁,使女方無法挪動身體,伺機強行親吻鍾女嘴唇數秒,鍾女則連忙轉頭挪動嘴唇閃避才停手。
待回到坐位後,朱學恆見鍾沛君依然呆坐原地不知所措,竟再度起身走向鍾女,以一手壓住女方肩膀,一手拉住、摟抱手臂的方式,不顧鍾沛君將頭撇開及出力掙脫,再次強吻女方嘴唇。
檢察官參考最高法院判例,認為親吻嘴唇依社會通念,屬與性相關的行為,朱學恒兩度強吻鍾沛君,事前都有壓制住女方肩膀或摟抱,以至於女方即便將頭撇開合出力掙脫,仍無法避免遭到強吻,因此朱男所為已壓制鍾女的性意思自主決定權,屬強制猥褻而非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因此將他依2個強制猥褻罪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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