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從「父債子不還」談起
2005/12/26 21:57:20瀏覽931|回應0|推薦1
 

彰化消防局人員在水圳尋獲疑被父親溫錦鐘推下水的孩子,雖緊急搶救,仍回天乏術。 照片/消防局第一大隊提供 2005/06/06 聯合報

聯合晚報有則消息,法務部現正研修民法繼承編,將以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修法,報紙說這是「父債子不還 」,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向,值得肯定,我也呼籲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或其他政黨,草案送到立法院後,請各個立法委員重視,儘速審議通過。 

為什麼這個法條很重要呢? 

先說明何謂「限定繼承」,簡單說就是繼承人對於繼承的財產,只繼承積極財產清償消極財產後的剩餘積極財產(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其以繼承遺產之限度內負責任,可避免因繼承反被繼承人的債務所拖累,見 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舉例來說,某甲有存款100萬,欠款200萬,當某甲死亡後,如果他的繼承人沒有在三個月內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承擔某甲的債務200萬,往後若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他的繼承人用100萬清償債務後,就不必再負擔債務了,所以,所謂2歲小女孩繼承卡債的事就不會發生,也不會有父母說他們是「不得已」帶子女去自殺的。

這麼說是因為許多走投無路的父母親,往往聲稱自己是「為了子女好」、「不忍心」而帶子女去自殺,或者,一些子女或欠缺經濟能力的人常因為親人驟逝而繼承一大筆債務,也許有人會覺得用「限定繼承」來「防範」父母帶子女自殺有點荒謬,但我還是認為此項修法有急迫性,不只是為了減少攜子自殺的可能性,也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希望朝野立委能多多關心。

然而,有另一個面向值得思考,會不會反而有人因此覺得更「無牽無掛」,然後再選擇自殺呢?

我認為,重點是解決問題不應該是用「自殺」這種方式,帶孩子去「自殺」其實就是殺人,殺自己的孩子就是對孩子生命權的不尊重,也剝奪了孩子的可能性,而就算是個人選擇「自殺」,也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活著的人會因為自殺者的選擇而痛苦,自殺者「願望」實現的可能性(例如報仇、申冤)也完全操縱在別人的手裏,自殺者真的很難從「死」獲得什麼!

從民法繼承編談到「自殺」的原因是希望活著的人不應為死去的人而受苦,在此也再度奉勸想要自殺的人們,暗夜降臨的時刻也許真的是很苦,也或許沒有人能懂或幫助,但這真的不是愛自己的好辦法,「一枝草一點露」雖然未必,但,活著才會有希望,不是嗎?

相關連結:

1.別再帶孩子自殺了!

2.殘父溫錦鐘攜三孩子 投水身亡 

3. 財產繼承修改》民法研修:父債不還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5/12/26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jack&aid=13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