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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漆何韻詩涉嫌組織犯罪未羈押,郭台銘通姦的陳崇美卻被羈押19天!談台灣司法的黑暗時代
2019/10/10 06:00:00瀏覽1367|回應1|推薦8

胡志偉等在挺港大遊行對香港歌手何韻詩潑漆,遭檢方依照組織犯罪、妨害名譽等6項罪嫌聲押禁見失敗,但郭台銘通姦的陳崇美只不過因為強制未遂就被羈押19天,惹到郭台銘,陳崇美就進大牢19天!太恐怖的台灣司法這實在是,過去那時真是台灣司法的黑暗時代!

在潑漆何韻詩案,最後檢方抗告到高院,高院說:
(一)法官羈押被告考量之四要件:
1.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2.有無法定羈押事由(逃亡之虞、串證滅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反覆實施法定罪名的犯罪);
3.有無羈押必要(如不羈押被告,顯然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4.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被告的情形。(有三種情形:愢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𥴰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㕙現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被告有以上任一種情形而聲請交保的話,法院原則上不能拒絕)。

(三)本院依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認為部分犯罪嫌疑並非重大,部分沒有羈押的事由…

看到沒有,說理多麼完整!即使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接連在媒體採訪時表示「期待整體司法機關能體現社會正義」、「執法者應知道社會的期待」,形同暗示司法機關該如何作為,也沒動搖法官的決定!

如果在1997年以前,羈押是由檢察官決定,就算是強制未遂也照樣把你押起來,好恐怖啊!

究竟是蔡英文要說「好懷念大家選擇服從時代的日子喔」,還是陳崇美要說很羨慕現在呢?

由此也可知道蔡英文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另一層意義,如果在22年前,惹到有錢人郭台銘,即使是小事,檢察官也可以押你19天。

難怪,之前郭董上政論節目,排排坐的名嘴像Conformation show的狗一樣,原來是陳崇美事件的餘威啊!

Blackjack 2019/10/9

何韻詩被潑漆朝組織犯罪偵辦 法官:胡志偉20萬交保
2019-09-30 18:03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即時報導

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及同夥梁太富,昨日涉嫌在挺港大遊行對香港歌手何韻詩潑漆,遭依照組織犯罪、妨害名譽等6項罪嫌送辦,遭檢方聲押禁見,全案擴大偵辦再拘提7人到案,台北地院傍晚召開羈押庭訊問2人,裁定胡志偉20萬交保、梁太富10萬交保。

何韻詩昨下午2時許,在北市濟南路遊行現場,接受媒體聯訪,正當何韻詩談話之際,胡志偉涉嫌從媒體後方突襲,針對何韻詩潑下紅漆,轉身逃跑,胡遭現場民眾團團包圍,警方依照現行犯將人逮補,也逮補同夥、大陳島理事梁太富。

昨晚胡因身體不適,警方將人送往康寧醫院就診,並停止夜間訊問,同時北市警方及刑事局組成專案小組漏夜偵辦,認定有人在背後指使,起警政署長陳家欽也直言「有幫派藏在政黨裡」。

檢警認為,全案背後具有組織性、計畫性,事前詳細策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漏夜在胡志偉經營的消防工程行,搜出「今日亂香港,明日毀台灣」、「何韻屎滾回去」、「要安定反暴力」等標語及旗幟,並掌握相關證據證明大陳島眾人曾在潑漆案生前,開會商討分工,懷疑有組織犯罪可能,並擴大偵辦,發拘票拘提7名涉案人士到案。

今早10時許訊問後,經中正一分局警方將兩人依照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集會遊行法、恐嚇、強制、公然侮辱、毀損等6項罪嫌,移送北檢偵辦。地檢署外聲援人士大喊,「志偉加油!幹得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胡則是回應「反對港獨暴力來台灣、台灣要安定」,表達自身政治立場。

今天下午4時,台北地院將召開羈押庭,訊問陸續訊問2人,今晚裁定胡志偉20萬元交保、梁太富10萬交保,目前家屬正準備保證金。

***
2潑漆被告交保 高院打臉府院黨
04:102019/10/03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陳志賢

涉嫌對港人何韻詩潑灑油漆的胡志偉獲北院裁定20萬交保,檢方不服抗告,高院2日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涉嫌對港人何韻詩潑灑油漆的胡志偉獲北院裁定20萬交保,檢方不服抗告,高院2日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香港歌手何韻詩遭潑漆案,2名被告遭檢聲押後被法官交保,引發府院黨不滿,台北地檢署提出抗告後,高院審理後認為,2人被控組織犯罪未達涉嫌重大程度,北院裁定無誤,檢方抗告沒有理由,再度打臉北檢,且不得再抗告。台北地檢署對此表示,尊重高院裁定。

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理事梁太富2人對何韻詩潑漆,檢方依組織犯罪聲押2人,但被北院認為被告等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罪嫌,未達犯罪嫌疑重大之程度,不符構成要件,予以2人交保,但結果一出,民進黨黨主席卓榮泰等人均表示不滿,蘇揆更為說重話,北檢在前天向高院提出抗告。

高院合議庭指出,要不要羈押被告,依法有4要件,首先是被告是否嫌疑重大,其次有沒有逃亡之虞且涉犯重罪,及反覆實施法定罪名的犯罪,最後是如果不羈押被告,顯然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高院指出,北院認為除被控組織犯罪外,胡及梁所涉其他罪名,都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符合准予交保規定,因此駁回檢方聲請,分別諭知交保,北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方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何韻詩 #潑漆

***

•    公發布日:1081002
•    類 別:新 聞 稿
•    摘 要:
108年度偵抗字第1620號胡志偉、梁太富潑漆案新聞稿
•    附 件:
 108.10.02.108年度偵抗字第1620號胡志偉、梁太富潑漆案新聞稿.pdf
108年度偵抗字第1620號胡志偉、梁太富潑漆案新聞稿
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108年度聲羈字第328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壹、裁定結果
抗告駁回。
【原審裁定結果:認無羈押必要,並分別諭知交保。】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事實摘要:
被告胡志偉、梁太富於108年9月29日下午2時57分,在立法院群賢樓前潑漆,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等罪嫌。
二、理由摘要:
(一)法官羈押被告考量之四要件:
1.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2.有無法定羈押事由(逃亡之虞、串證滅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反覆實施法定罪名的犯罪);
3.有無羈押必要(如不羈押被告,顯然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4.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被告的情形。(有三種情形:愢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𥴰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㕙現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被告有以上任一種情形而聲請交保的話,法院原則上不能拒絕)。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1.被告等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罪嫌,未達犯罪嫌疑重大之程度;
2.涉犯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9條第2 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之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並有勾串、滅證之虞,但均無逃亡、反覆實施刑法強制罪之虞,且均屬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之聲請。
(三)本院依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認為部分犯罪嫌疑並非重大,部分沒有羈押的事由:
1.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被告等經原審訊問後,依照卷內證據、胡志偉的訴求、梁太富在場的行為,檢察官釋明的程度還不足以認定被告等有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的情形,難認定被告等此部分罪嫌重大。
2.涉犯「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暴力犯公然侮辱罪」等罪名部分,沒有羈押的事由:
①依據卷證顯示被告等事前規劃與現場情形,不認為他們有逃亡的事實或有逃亡的疑慮。
②依照卷證資料及檢察官的說明,無法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強制罪的疑慮。
③被告等此部分的罪名,都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原審訊問時,也都聲請交保,依法應予准許。
(四)綜合上述,原審法院在衡量、斟酌卷內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後,認為被告等沒有檢察官所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犯罪嫌疑重大;沒有構成反覆實施刑法強制罪的餘地等羈押事由;且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外,所涉其他罪名,都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的規定,因此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分別諭知胡志偉、梁太富各以20萬元、10萬元交保,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宗和、陪席法官章曉文、受命法官黃玉婷。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你們哪個沒有逢場作戲」|蘋果新聞網|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70423/3416963/
2007年4月23日 –
「你們哪個沒有 逢場作戲」
郭台銘爆外遇對象 是酒廊上班小姐
出版時間:2007/04/23
郭台銘昨打破沉默,激動地否認曾與陳崇美同居,還指陳女是酒廊上班小姐,自己是逢場作戲(圖1),隨後郭台銘鞠躬向媒體致意(圖2)。廖瑞祥攝
做生意逢場作戲在所難免,這絕非推托之詞。」「那我也敢問在座的男人(記者),你們哪一個沒有逢場作戲過的,請舉手」。結果有《蘋果》和另一名記者 ...

桃色風暴 郭董:陳崇美是酒女
【聯合報/記者鄒秀明、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4.23 03:20 am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與陳崇美婚外情被舊事重提,郭台銘昨天強調是「酒廊認識、逢場作戲」,他說,哪家媒體能查到陳崇美當初在酒店的花名和他們的交往過程,「我就讓那家媒體專訪」。
記者潘俊宏/攝影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桃色風波舊案遭人爆料,昨天他坦言自己不是聖人也非賢人,「做生意逢場作戲在所難免。」他還自爆陳崇美是他在酒廊認識的上班小姐,並否認曾同居五年。

郭董昨天並對媒體放話「誰能查清楚這段,就接受獨家專訪!」

當年替陳崇美辯護的律師林美倫昨天則反駁指出,郭台銘的說法和她當年所了解的事實有相當差距,她說陳崇美當年在永昌證券擔任股市分析師,是專業人士,「絕對不是酒店小姐」,郭台銘這樣講對陳崇美是二次傷害。

林美倫表示,郭台銘和陳崇美的關係,當年高院的判決書寫得相當清楚,「郭台銘說在酒店認識陳崇美,讓人以為陳崇美是風塵女子,郭台銘這種說法不應該!」她表示,郭台銘當時為什麼不敢在法庭上講這種話?但事實勝於雄辯,高院的判決書就是事實。

郭台銘說,他原本考慮對方女孩子聲譽,但媒體卻說陳崇美是淑女,「大家查我查得那麼清楚,為何不去查證對方呢?」又是什麼樣的人會在電話上裝竊聽器呢?對於不實報導,他會有法律行動。

郭台銘承認,十多年前他做生意應酬,在一家叫做紫禁城的酒廊認識陳崇美,當時逢場作戲,但是有付錢,沒有「同居五年」這件事,希望大家去查她當年的花名、兩人交往過程。

林美倫則說,陳崇美廿五歲就和郭在一起長達五年,她卅歲時郭不要她了,郭就想給一筆錢把她打發走,陳崇美唯一做錯的事是偷拍那一卷性愛錄影帶,她以為用這種方式可以挽留郭台銘的心,但卻因此吃上官司。

郭台銘說,他創業時,上酒家、上舞廳、上酒廊,不見得是必備,但必須要會。

他強調,自己並非聖人、賢人,做生意逢場作戲在所難免。他還問在場男性:「男人誰沒有逢場作戲過?」結果現場真的有二個人舉手,郭台銘只好致意說:「我欽佩你們。」引發哄堂大笑。

林美倫看到電視報導後非常遺憾,認為郭可以選擇沉默,或承認自己年輕時做錯事,不該再造成陳崇美二度傷害。
 
男人一有錢跟誰都有緣郭台銘認了這幾段情【富豪列傳郭台銘7】 - 壹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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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靖崴再爆郭台銘陳崇美同居5年懷孕3次- 自由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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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2日 - 根據當年出面替陳崇美協調的徐靖崴說,陳崇美當年曾經告訴他,「她跟郭台銘同居5年,懷孕3次,她很想生下來,但都在郭台銘強烈要求之下把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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