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臺大法律教授了不起?論李茂生吠警察「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事件
2017/06/22 21:35:55瀏覽1990|回應0|推薦12

台大教授李茂生上半身裸露滿身大汗僅穿著一條短褲在家門前喝氣泡酒,女警經過詢問隔壁鄰長的事後,女警問李茂生幹什麼的,李茂生吠「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如果李茂生在美國有種這樣說,大概已經被打爆了。之前李茂生感嘆臺大教授名頭不像以前一樣受人尊重,其實炸一下小警察還是很管用的嘛!

李茂生吠「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這句話對誰不管用呢?

之前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涉嫌利用人頭公司,從2004年起陸續得到長生公司給付的 「諮詢費」兩億兩千萬元,被以背信起訴,他就算說「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檢察官也是沒在怕,照樣起訴。

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在仲裁案中亂搞,監察委員以此彈劾林陵三、何煖軒,監委說「交通部依約沒收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億元於法有據,竟人謀不臧,遭蔡茂寅等人設局誘導」!看到沒有,就算蔡茂寅是台大法律系教授,監委更是沒在怕,照樣在彈劾文罵。
 
這樣搞臺灣納稅錢的蔡茂寅現在還是台大法律系專任教授,怎樣?台大法律系教授了不起喔??

我記得看過臺大教授陳志龍的刑法書中一則漫畫:有個警察盤查某人,某人說他是法學教授後,警察立刻恐懼害怕說自己錯了,這原本是諷刺,沒想到卻在台灣真實發生了,哀!

我們需要勇於偵查台大法律系教授犯罪的司法,蔡茂寅絕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至於李茂生吠警察「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之語,我只能說,自從林萬億這樣通姦女學生且師生戀不斷的學術敗類也能成為台大名譽教授、蔡茂寅大賺錢犯罪後,李茂生用台大法律教授名頭教訓警察的行為,已經是台大法律最狂的扛霸子了。

Blackjack 2017/6/22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53982
2016年5月3日 ... 過去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也婚外情,馮光遠多年以來窮追不捨,林萬億這會兒當政務 委員了,馮光遠倒沒聲音。難道顏色對,通姦也可以?顏色錯,就要 ...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60718
2017年5月11日 ... 林萬億通姦女學生竟被台大通過為名譽教授,殊不知交大不續聘通姦教授鬧 ... 沒 想到台灣首屈一指的台大不把通姦女學生的林萬億解聘也就算了,還 ...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60679
2017年5月9日 ... 補習班因林奕含自殺紛紛撇清無狼師出沒,倒是台大逆向操作,提拔通姦女學生林萬當社工系榮譽教授,台灣破壞師生倫理的冠軍無疑是台大!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61769
2017年6月12日 ... 齊柏林墜機身亡連蔡英文都致哀的此時,中興大學教授張明強在臉書斥「看見台灣」 真正傷害台灣及「願他安息,靈魂得到反省」。對照台大教授李茂生 ...


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entryid=659169
2017年3月21日 ... RE:民進黨的轉型正義:林萬億不是狼師,陳為廷襲胸要原諒 by 台灣有十 ..... 李茂生據說喜歡出時事題,我替質疑「太陽花恐怖」出一道題給雙重標準 ...



女警問幹什麼的 臺大教授李茂生:妳最好不要惹我
2017-06-21 17:08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警察遇到可疑的人事物時都會詢問盤查,但這樣的情況卻讓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十分火大,他昨(20)日在臉書上寫道自己在家門口遇到一名女警盤問,讓他忍不住發飆,怒斥對方「最好不要惹我」,吸引網友留言討論。
李茂生說,他整理完家中環境並做完家事後,滿身大汗,僅穿著一條短褲就在家門前喝氣泡酒,這時一名女警騎車晃來晃去,然後停在李茂生面前向他詢問隔壁鄰長的事。李茂生不滿地表示,「我哪知鄰長跑到哪裡去了,他家門鈴壞掉不修,我也無法干涉,問東問西,又有何用。」

這名女警最後還問李茂生是幹什麼的,讓李茂生氣衝腦門,他認為不穿上衣整理環境,是有違法嗎?李茂生還嗆了女警:「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讓這名女警趕緊說聲抱歉後離去。

PO文引來網友熱議,多數人開玩笑的說「網紅就是不一樣」、「又要上新聞了」、「說不定只是想要搭訕你,嚇到人家惹」,還有人替女警說話,「女警很盡責啊,身為法律系教授居然還拿名號來嗆警察,法律都不法律了」、「警察問隔壁鄰居的事,關心轄區內民眾,你也可以這麼多內心戲」。

警察盤查常常引起許多爭議,今年三月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不滿在台北轉運站遭警察盤查,批評台北變成「警察國家」,引來社會輿論撻伐,當時李茂生就有在自己臉書發表看法,也遭到網友不少批評。

李茂生
星期二
剛剛整理好通往地下室的樓梯,曬了一下棉被,丟了垃圾,正在門前喝上善如水的氣泡酒時,一位女警騎著警車在附近晃來晃去。最後停在我面前,我只穿了一條短褲,渾身是汗,結果那位女警一點都不臉紅地問我,有關隔壁鄰長的事情。我哪知鄰長跑到哪裡去了,他家門鈴壞掉不修,我也無法干涉,問東問西,又有何用。最後,她還問我幹什麼的。我平常日子,不穿上衣整理環境,是有違法嗎?是可疑份子嗎?一時氣衝腦門,回了一句: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結果,她說聲抱歉,掉頭就走。
好可惜。本來期待她要求一位只穿著短褲,站在路旁吸煙喝酒的怪老頭,拿出身分證。

李茂生
9 小時前 • 
 
我可以理解在我日常廢文之一的短褲事件中,鄉民為何高潮。原因就是「臺大法律教授」一語。為了不爽這句話,於是忽略了整個的文脈。
想想一個人在大熱天衣衫不整清理自家環境,正想喘一口氣,在自家車庫前面喝了一口氣泡酒,然後突然就有位全配的警察跑過來,針對鄰居的事情問東問西,最後還來句:「你是幹什麼的」。一副輕蔑的口氣,探詢個人隱私。不要說是一位條子了,縱然只是房屋仲介,你應該也會感到不爽吧。
當然如果是仲介的話,我大概只會回話說,不甘你的事。但是面對公權力的表徵,不來句稍微狠一點的回話,應該會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我絕對不相信,那些罵我傲慢的人,在碰到我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會心平氣和地與警察打交道,並溫和地將身家資料一一交代。除非他是唯唯諾諾的順民。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違反公司法判刑三月,緩刑二年
16改革司法
 
*********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張宏業、陳智華/台北報導

2010.01.08 

台灣大學 法律系教授蔡茂寅以人頭方式設立忠榮興業公司,為長生國際開發公司的機場捷運仲裁案運作;台北地院認為公司登記不實,昨天依違反公司法判刑三月,緩刑二年,須支付公庫一百萬元。

長億集團的長生公司於八十七年標得桃園機場捷運案,因工程延宕被沒收十億元履約保證金,長生公司要求仲裁。蔡茂寅涉嫌以影響遴選仲裁人的方式,協助長生公司取回保證金,特偵組懷疑有仲裁人員收賄,前年傳喚蔡茂寅後以五十萬元交保。

蔡茂寅昨天表示,他借錢協助朋友開公司,公司辦妥登記,朋友還錢造成資金回流;他純粹是幫朋友,因疏忽未發現會違法。

據指出,蔡茂寅得知交通部裁定長生公司喪失機場捷運開發資格,居中運作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聲稱可透過仲裁將履約保證金拿回來。

但長生公司無法與個人簽約,蔡茂寅因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的身分,也不便擔任公司負責人,於是以友人林文忠之名成立忠榮公司,再用該公司名義和長生公司簽訂法律諮詢契約,收取相當可觀的「諮詢」費用。

判決指出,蔡茂寅與林文忠坦承虛設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是以不實文件向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公司登記。

***

彈劾案文(公布版)
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林陵三 交通部前部長,特任(任職期間92年2月1日至95年1月24日,現任臺中市副市長)。
何煖軒  高速鐵路工程局前局長,簡派(任職期間91年7月25日至94年8月28日,現任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董事長)。
案由: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及高速鐵路工程局前局長何煖軒,明知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無法與交通部簽訂「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興建營運合約並無可歸責於交通部之事由,交通部依約沒收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億元於法有據,竟人謀不臧,遭蔡茂寅等人設局誘導,蒙受不公之應返還履約保證金之仲裁判斷後,罔顧交通部法規會簽提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意見,怠於起訴救濟,甚而迅速還款不思保全債權,此後亦不追訴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任令國家所受鉅大損失無法回復,其二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調查本案,其中在本案扮演穿針引線掮客角色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 (證四),其供稱本案布局情節,即「……要取回保證金難度甚高,且除了運作仲裁庭要作出對長生有利之判斷外,還要交通部不撤銷仲裁及最後迅速的付款,需打通的關節甚多……。」等語(證五,特偵組長生公司機場捷運BOT案卷證分析報告第3頁(二)項第5行至第8行),經核蔡茂寅所串謀之情節,即:一、運作仲裁庭之組成;二、交通部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三、迅速還款,與本案最後結果完全相符。茲將其供詞與事實經過比對表列如下:

一、 

日期

相關事實經過

相關人供述內容

92.6.10

交通部通知長生公司將依籌備合約第9.2條第2項第1款及6.4.3條,沒收長生公司繳交之籌備履約保證金10億元。

 

92.6.24

長生公司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請求確認籌備履約保證金債務不存在。

 

92.8.6

機場捷運BOT計畫之履約保證金係長生公司以泛亞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出具之保證書擔保,該分行依交通部通知,將保證金10億元匯入交通部指定帳戶。

 

交通部沒收長生公司籌備履約保證金後某日

 

蔡茂寅供稱:長億集團楊文欣找立委幫忙取回履約保證金,該立委請伊幫忙,郭政權也請伊幫忙。伊一開始覺得太難,沒有答應,該立委說他們有為長生公司的案件去拜會交通部、總統等,總統表示該是長生公司的錢,就走法律程序,總統也同意還長生公司等語。伊向馬永成查證,馬回答說可以,是應該幫長生。伊向林文淵查證,林也說楊文欣與該立委很好,是應該幫楊文欣的忙。

蔡茂寅向馬永成、林文淵查證後某日

 

蔡茂寅供稱:伊查證確認政府高層有意幫長生後,主動找交通部之代理人梁開天律師,經多次見面取得彼此信任後,梁答應在法律層面提供協助。

92.67月間

長生公司郭政權與蔡茂寅為運作仲裁案,開始密切聯繫。

蔡茂寅供稱:郭政權要求伊協助該仲裁案,伊與郭政權約定各自處理,由郭處理長生公司應付之酬勞;伊與梁開天負責處理法律部分,包括對仲裁人進行遊說及找人頭設立忠榮公司。

92.7.23

交通部選定鄒○騯為仲裁人,長生公司選定羅○通律師為仲裁人,92.10.30第一次仲裁庭共推主任仲裁人林○和。

 

92年底

郭政權發現林○和等仲裁庭之認定方向可能不利於長生公司,找蔡茂寅研究因應。

蔡茂寅供稱:伊向郭政權提出2項解決方法:1.找出仲裁人迴避事由,聲請仲裁人迴避,重組仲裁庭。2. 變更攻擊防禦策略,勿攻擊交通部有錯,而應主張長生公司無可歸責事由。

93.2.10

交通部長辦公室參事陳建宇交給何煖軒有關交通部應解除仲裁人鄒○騯之檢舉函。

 

93.2.11

長生公司以仲裁人鄒○騯之女婿楊○元律師為梁開天律師事務所之律師,主任仲裁人林○和曾任交通部所屬機關高公局代理人為由,提出迴避之聲請。

蔡茂寅供稱:梁向伊表示,鄒雖係高鐵局選出之仲裁人,但很難溝通,恐無法做出利於長生公司的仲裁,要設法聲請迴避更換仲裁人。郭政權當時對林○和亦有意見。

93.2.12

第一次仲裁庭之主任仲裁人林○和、仲裁人鄒○騯及羅○通3人全部辭任,重新選任仲裁人。

蔡茂寅供稱:伊得知林○和等仲裁人傾向主張籌備合約係公法契約,交通部沒收履約保證金係依法有據,且因缺乏管道與林○和等人接觸,故指導郭政權技術性提迴避案以達撤換仲裁人之目的。

93.3.4

長生公司重新選定陳峰富律師為仲裁人。

93.3.19交通部函請陳仲裁人迴避。陳峰富隨即於93.3.23請辭仲裁人。

93.3.17

交通部重新選定戴森雄律師為仲裁人。

蔡茂寅供稱:梁開天推薦高鐵局由伊擔任仲裁人,然因伊於仲裁人願任同意書上主動揭露曾擔任相關訴願案之訴願委員,而未獲選為仲裁人,嗣高鐵局選任戴森雄為仲裁人。

93.4.26

長生公司再選定鄭冠宇為仲裁人。

 

93.5

蔡茂寅以人頭成立「忠榮興業有限公司」,用以收取長生之顧問費並便於作帳及避免遭查緝。(該公司於93.6.10始核准設立登記)

蔡茂寅供稱:忠榮公司係委請柯○榮全權負責設立。伊與柯某約定委託款250萬元。

93.6.1

蔡茂寅以「忠榮公司」與長生公司(郭政權代表)簽訂第1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司支付150萬元服務費。

蔡茂寅供稱:伊與長生定約後,立即找梁開天討論,經多次商談後,梁答應提供伊後續有關寰宇法律事務所代表交通部之法律意見。

93.7.22

主任仲裁人由雙方共推洪貴參律師擔任。

 

93.11.1

行政院為追討國民黨黨產,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所有權登記撤銷訴訟」,同日由交通部次長蔡堆與洪貴參律師等人在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說明。

交通部官員在本日已知悉洪貴參律師曾代理行政院之訴訟事件,高鐵局官員應同時知悉。

93.11.2 

仲裁庭第5次詢問會後,宣布辯論終結。

 

93.11.12

忠榮公司與長生公司簽訂第2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司先給付250萬元予忠榮公司,返還金額在75,250萬以下時無後謝,在75,250萬以上時,超過之金額全數做為給付忠榮公司之後謝金。

 

蔡茂寅供稱:因梁開天告知伊底限可能是8,事後才知道原來戴森雄的主張是8億。伊認為梁開天知悉底限8億元係私下與戴森雄接觸所獲,然戴森雄之底線主要是看交通部的態度

特偵組卷證分析報告指出:蔡茂寅向郭政權表示,要取回保證金難度甚高,且除了運作仲裁庭要作出對長生有利之判斷外,還要交通部不撤銷仲裁及最後迅速的付款,需打通之關節甚多,要求長生公司支付高額賄款才能拿回保證金,經多次協商,最後折衷以長生公司拿回75,250萬元為底線,超出部分作為打通關節的活動費。

93.11.17

仲裁庭第6次詢問會中,高鐵局以主任仲裁人洪貴參受交通部委任向中廣提出訴訟為由,向仲裁協會提出洪主任仲裁人應迴避之聲請。嗣仲裁庭召開聲請迴避庭,但無法做成決定。

1.     高鐵局若真要聲請洪貴參迴避,於93.11.1即可聲請

2.     蔡茂寅供稱:伊請郭政權要求委任律師找出洪貴參不必迴避之事由。

93.11.19

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有關聲請洪貴參主任仲裁人迴避一案之原因分析報告,經交通部長林陵三及部長室參事陳建宇退回。

部長辦公室參事陳建宇於93.12.2將該簽退還高鐵局,並以便條紙註記「事過境遷。還請處理。謝謝!弟陳建宇上11.30

93.11.22

洪貴參向臺北地院遞狀解除追討黨產之委任關係。

 

93.11.30       

仲裁協會函復決定:「本件聲請主任仲裁人迴避事件,二位仲裁人意見不同,無法作成決定。」

 

93.12.13       

長生公司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廢棄仲裁庭93.11.30之決定。

 

93.12.23       

臺北地院93年度仲聲字第26號裁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二年仲聲字第七八號關於『本件聲請主任仲裁人迴避事件,二件仲裁人意見不同,無法作成決定』之仲裁決定廢棄。相對人(註:交通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請求主任仲裁人洪貴參迴避之聲請駁回。」

 

94.1.3

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就臺北地院931223裁定,擬聲請再審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該簽經交通部次長蔡堆於94.1.6批示「如擬,先用印後補陳」。部長林陵三於94.1.9署名。

94.1.7

7次詢問會後進行評議。

蔡茂寅、鄭冠宇供稱:評議時洪貴參主張應退還9億元及加計利息,獲得鄭冠宇附和,戴森雄以不同意見書主張應返還8億元及加計利息。

94.1.7

仲裁庭做成仲裁判斷,主文為:相對人(註:交通部)應給付聲請人(註:長生公司)新台幣9億元及自928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蔡茂寅供稱:仲裁判斷認定交通部無歸責事由,解約責任在長生公司,但交通部應退還9億元,該結論讓交通部贏得面子,長生贏得裡子,雙方皆大歡喜

94.1.28

交通部收受仲裁判斷書。 

 

94.2.1

長生公司給付250萬元予忠榮公司。

 

94.2.5   

高鐵局檢附仲裁判斷書及法律顧問意見陳報交通部。略以: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將產生1.敗訴之風險2.利息增加之風險3.寒蟬效應之風險。「擬辦」為「…本案如經 鈞部核奪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擬併請裁示本案後續是否授權本局代表 鈞部辦理返還相關事宜」(局長何煖軒簽)

蔡茂寅供稱:交通部高鐵局本可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救濟,但梁開天出具法律意見書,建議不必撤仲,使該仲裁判斷因此確定。

94.2.5

高鐵局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擬撤回前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該院93年度仲聲字第26號裁定及聲請再審2件民事事件。

94.2.15臺北地院裁定駁回交通部所提請求撤銷裁定之聲請。

94.3.30交通部具狀撤回再審之聲請。

經交通部次長張家祝於94.2.17批示「如擬」。

94.2.14

交通部路政司就高鐵局不擬提起撤銷仲裁之訴公文,會簽表示「本件高鐵局簽,僅敘明綜合顧問之意見(不建議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未見該局之具體建議,宜請該局本於計畫主辦機關權責再予補充(應包括利弊得失分析及是否兼顧政府權益等)。」

94.2.18次長周禮良批示「依路政司意見辦理,請注意時效」。

94.2.22

高鐵局提送補充說明,略以:前簽所引述綜合顧問之意見即為該局所認同之意見,除重申三種風險(敗訴、利息、寒蟬效應)外,並主張仲裁判斷理由已認定交通部無任何可歸責之原因,對交通部之權益業已兼顧。(副局長吳福祥簽)

 

94.2.23 

交通部法規會建請高鐵局與該局法律顧問再行研議考量評估,於法定不變期間內(94.1.28起算30日之前)是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94.2.25 

高鐵局局長何煖軒就交通部法規會意見,提出補充說明略以:該案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難獲法院支持,並應提供9億餘元擔保金,日後若敗訴確定,尚需再繳交自92.8.7起至清償日止,每年4,500萬元之利息。

該簽經法規會會簽後,次長游芳來、周禮良分別簽名。

94.3.1

交通部長林陵三批示:「授權高鐵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處理。

 

94.3.18

長生公司函請交通部依仲裁判斷書主文給付籌備履約保證金及利息、仲裁費。函內表示:「…鑑於上揭仲裁判斷書就…責任歸屬已有明確認定,本公司尊重並完全同意上揭仲裁判斷書之認定。於本公司如期收到上開款項後,雙方之利義務關係完全消滅,本公司與貴部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相互不再採取任何法律爭訟救濟程序。…」.

依蔡茂寅筆錄,高鐵局透過法律顧問梁開天向郭政權轉達,略以:「由長生公司提出承諾書,承諾該案到此為止不再興訟由長生公司針對本案認錯目的在使交通部高鐵局之公務人員不再受到追究責任。

94.3.31

高鐵局長何煖軒簽請交通部「(三)…長生公司來函要求 鈞部給付新台幣9億元整及自928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之利息為依法有據。…建議 鈞部付款不宜晚於『文到7日』之期限(註:鈞部收文日期為94.3.217日期限為94.3.27,因遇假日,順延至94.3.28)。…(五)鈞部如拒不給付,依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二條規定,以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為據,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且因抗告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故尚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一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三、本案業經 鈞長授權本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辦理後續事宜,為掌握時效,依法律顧問意見,本局於94324通知長生公司儘速提送收據過局,…本局於94325將全部款項97,8171,451元整撥付該公司。…」

1.     該簽經法規會執行秘書徐耀祖表示「本案既經部長指示『授權高鐵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處理』在案,本會無意見。

2.     徐耀祖於103.12.8本院約詢時稱:「……我在331的會簽意見中只列了部長在225所批示內容,而未蓋章,因為已是昨日黃花。」

94.3.25 

交通部依仲裁判斷,退還長生公司97,8171,451元。

 

94.3.30

長生公司匯款22,000萬元至忠榮公司帳戶。

 

94.3.31

蔡茂寅、柯○榮、林○棟等人由陽信銀行中興分行提領18,400萬元現金。

蔡茂寅供稱:領取該筆現金後,由蔡茂舜(蔡茂寅之胞弟)將現金11,140萬載至蔡茂寅家中藏放,剩餘7千萬元現金載至台大法學院停車場交付給郭政權。

94.4.19

交通部長林陵三就高鐵局長何煖軒簽請還款之公文批示:「依規定辦理」。

蔡茂寅供證:整個仲裁案結束後,梁開天有告訴伊部長林陵三及高鐵局長何煖軒幫忙很大

98.12.31

蔡茂寅開設人頭公司所涉違反公司法等刑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792號判決確定。

 

99.9.2

特偵組行政簽結本件交通部高階官員涉嫌圖利、背信等瀆職罪案,其理由略以(詳特偵組9992新聞稿,證): 

一、交通部依合約規定沒入保證金10億元。

二、高鐵局於發覺仲裁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時,已依法律規定尋求救濟。

三、高鐵局及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參考法律顧問之專業意見後未提撤銷仲裁判斷之,應認未逾越行政裁量之範疇。

四、高鐵局簽請交通部同意「不建議提起本案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但主動會簽法規會、政風處等持不同意見之單位。

五、有關蔡茂寅、郭政權等人所涉背信等案,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

 

100.11.1

臺中地檢署認為蔡茂寅以忠榮公司名義,依據服務契約書,向長生公司取得服務費,並無不法,而為蔡茂寅、郭政權等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21760號)。

該案經職權再議,經臺中高分檢發回續查,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復令偵查。

101.9.6

臺中地檢署續行偵查後,認為欠缺具體事證可證明蔡茂寅曾給予郭政權7千萬元,而將蔡茂寅、郭政權部分簽結。

 

101.9.6

臺中地檢署續行偵查後,認為仲裁人鄭冠宇無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而予不起訴處分。

該不起訴處分於101.9.24確定

資料來源:特偵組96年度特偵字第3號、第8號及98年度特偵字第4號長生公司機場捷運BOT案卷證資料;本院整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