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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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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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供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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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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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知長生公司將依籌備合約第9.2條第2項第1款及6.4.3條,沒收長生公司繳交之籌備履約保證金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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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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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請求確認籌備履約保證金債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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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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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BOT計畫之履約保證金係長生公司以泛亞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出具之保證書擔保,該分行依交通部通知,將保證金10億元匯入交通部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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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沒收長生公司籌備履約保證金後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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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長億集團楊文欣找立委幫忙取回履約保證金,該立委請伊幫忙,郭政權也請伊幫忙。伊一開始覺得太難,沒有答應,該立委說他們有為長生公司的案件去拜會交通部、總統等,總統表示該是長生公司的錢,就走法律程序,總統也同意還長生公司等語。伊向馬永成查證,馬回答說可以,是應該幫長生。伊向林文淵查證,林也說楊文欣與該立委很好,是應該幫楊文欣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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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向馬永成、林文淵查證後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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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伊查證確認政府高層有意幫長生後,主動找交通部之代理人梁開天律師,經多次見面取得彼此信任後,梁答應在法律層面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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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7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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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郭政權與蔡茂寅為運作仲裁案,開始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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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郭政權要求伊協助該仲裁案,伊與郭政權約定各自處理,由郭處理長生公司應付之酬勞;伊與梁開天負責處理法律部分,包括對仲裁人進行遊說及找人頭設立忠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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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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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選定鄒○騯為仲裁人,長生公司選定羅○通律師為仲裁人,92.10.30第一次仲裁庭共推主任仲裁人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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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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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權發現林○和等仲裁庭之認定方向可能不利於長生公司,找蔡茂寅研究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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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伊向郭政權提出2項解決方法:1.找出仲裁人迴避事由,聲請仲裁人迴避,重組仲裁庭。2. 變更攻擊防禦策略,勿攻擊交通部有錯,而應主張長生公司無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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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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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辦公室參事陳建宇交給何煖軒有關交通部應解除仲裁人鄒○騯之檢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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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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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以仲裁人鄒○騯之女婿楊○元律師為梁開天律師事務所之律師,主任仲裁人林○和曾任交通部所屬機關高公局代理人為由,提出迴避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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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梁向伊表示,鄒雖係高鐵局選出之仲裁人,但很難溝通,恐無法做出利於長生公司的仲裁,要設法聲請迴避更換仲裁人。郭政權當時對林○和亦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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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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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仲裁庭之主任仲裁人林○和、仲裁人鄒○騯及羅○通3人全部辭任,重新選任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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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伊得知林○和等仲裁人傾向主張籌備合約係公法契約,交通部沒收履約保證金係依法有據,且因缺乏管道與林○和等人接觸,故指導郭政權技術性提迴避案以達撤換仲裁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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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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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重新選定陳峰富律師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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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9交通部函請陳仲裁人迴避。陳峰富隨即於93.3.23請辭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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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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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重新選定戴森雄律師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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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梁開天推薦高鐵局由伊擔任仲裁人,然因伊於仲裁人願任同意書上主動揭露曾擔任相關訴願案之訴願委員,而未獲選為仲裁人,嗣高鐵局選任戴森雄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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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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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再選定鄭冠宇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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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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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以人頭成立「忠榮興業有限公司」,用以收取長生之顧問費並便於作帳及避免遭查緝。(該公司於93.6.10始核准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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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忠榮公司係委請柯○榮全權負責設立。伊與柯某約定委託款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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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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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以「忠榮公司」與長生公司(郭政權代表)簽訂第1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司支付150萬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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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伊與長生定約後,立即找梁開天討論,經多次商談後,梁答應提供伊後續有關寰宇法律事務所代表交通部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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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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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仲裁人由雙方共推洪貴參律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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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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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追討國民黨黨產,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所有權登記撤銷訴訟」,同日由交通部次長蔡堆與洪貴參律師等人在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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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官員在本日已知悉洪貴參律師曾代理行政院之訴訟事件,高鐵局官員應同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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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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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第5次詢問會後,宣布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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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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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榮公司與長生公司簽訂第2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司先給付250萬元予忠榮公司,返還金額在7億5,250萬以下時無後謝,在7億5,250萬以上時,超過之金額全數做為給付忠榮公司之後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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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因梁開天告知伊底限可能是8億,事後才知道原來戴森雄的主張是8億。伊認為梁開天知悉底限8億元係私下與戴森雄接觸所獲,然戴森雄之底線主要是看交通部的態度。
特偵組卷證分析報告指出:蔡茂寅向郭政權表示,要取回保證金難度甚高,且除了運作仲裁庭要作出對長生有利之判斷外,還要交通部不撤銷仲裁及最後迅速的付款,需打通之關節甚多,要求長生公司支付高額賄款才能拿回保證金,經多次協商,最後折衷以長生公司拿回7億5,250萬元為底線,超出部分作為打通關節的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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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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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第6次詢問會中,高鐵局以主任仲裁人洪貴參受交通部委任向中廣提出訴訟為由,向仲裁協會提出洪主任仲裁人應迴避之聲請。嗣仲裁庭召開聲請迴避庭,但無法做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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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鐵局若真要聲請洪貴參迴避,於93.11.1即可聲請。
2. 蔡茂寅供稱:伊請郭政權要求委任律師找出洪貴參不必迴避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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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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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有關聲請洪貴參主任仲裁人迴避一案之原因分析報告,經交通部長林陵三及部長室參事陳建宇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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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辦公室參事陳建宇於93.12.2將該簽退還高鐵局,並以便條紙註記「事過境遷。還請處理。謝謝!弟陳建宇上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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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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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貴參向臺北地院遞狀解除追討黨產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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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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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會函復決定:「本件聲請主任仲裁人迴避事件,二位仲裁人意見不同,無法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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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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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廢棄仲裁庭93.11.30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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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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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院93年度仲聲字第26號裁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二年仲聲字第七八號關於『本件聲請主任仲裁人迴避事件,二件仲裁人意見不同,無法作成決定』之仲裁決定廢棄。相對人(註:交通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請求主任仲裁人洪貴參迴避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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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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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就臺北地院93年12月23日裁定,擬聲請再審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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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簽經交通部次長蔡堆於94.1.6批示「如擬,先用印後補陳」。部長林陵三於94.1.9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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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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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次詢問會後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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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鄭冠宇供稱:評議時洪貴參主張應退還9億元及加計利息,獲得鄭冠宇附和,戴森雄以不同意見書主張應返還8億元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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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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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做成仲裁判斷,主文為:相對人(註:交通部)應給付聲請人(註:長生公司)新台幣9億元及自9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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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仲裁判斷認定交通部無歸責事由,解約責任在長生公司,但交通部應退還9億元,該結論讓交通部贏得面子,長生贏得裡子,雙方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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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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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收受仲裁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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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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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給付250萬元予忠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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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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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檢附仲裁判斷書及法律顧問意見陳報交通部。略以: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將產生1.敗訴之風險2.利息增加之風險3.寒蟬效應之風險。「擬辦」為「…本案如經 鈞部核奪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擬併請裁示本案後續是否授權本局代表 鈞部辦理返還相關事宜」(局長何煖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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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交通部高鐵局本可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救濟,但梁開天出具法律意見書,建議不必撤仲,使該仲裁判斷因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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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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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擬撤回前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該院93年度仲聲字第26號裁定及聲請再審等2件民事事件。
94.2.15臺北地院裁定駁回交通部所提請求撤銷裁定之聲請。
94.3.30交通部具狀撤回再審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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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交通部次長張家祝於94.2.17批示「如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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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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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就高鐵局不擬提起撤銷仲裁之訴公文,會簽表示「本件高鐵局簽,僅敘明綜合顧問之意見(不建議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未見該局之具體建議,宜請該局本於計畫主辦機關權責再予補充(應包括利弊得失分析及是否兼顧政府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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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8次長周禮良批示「依路政司意見辦理,請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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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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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提送補充說明,略以:前簽所引述綜合顧問之意見即為該局所認同之意見,除重申三種風險(敗訴、利息、寒蟬效應)外,並主張仲裁判斷理由已認定交通部無任何可歸責之原因,對交通部之權益業已兼顧。(副局長吳福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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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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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法規會建請高鐵局與該局法律顧問再行研議考量評估,於法定不變期間內(94.1.28起算30日之前)是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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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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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局長何煖軒就交通部法規會意見,提出補充說明略以:該案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難獲法院支持,並應提供9億餘元擔保金,日後若敗訴確定,尚需再繳交自92.8.7起至清償日止,每年4,500萬元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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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簽經法規會會簽後,次長游芳來、周禮良分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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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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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林陵三批示:「授權高鐵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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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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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函請交通部依仲裁判斷書主文給付籌備履約保證金及利息、仲裁費。函內表示:「…鑑於上揭仲裁判斷書就…責任歸屬已有明確認定,本公司尊重並完全同意上揭仲裁判斷書之認定。於本公司如期收到上開款項後,雙方之利義務關係完全消滅,本公司與貴部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相互不再採取任何法律爭訟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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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蔡茂寅筆錄,高鐵局透過法律顧問梁開天向郭政權轉達,略以:「由長生公司提出承諾書,承諾該案到此為止不再興訟,由長生公司針對本案認錯,目的在使交通部高鐵局之公務人員不再受到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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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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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局長何煖軒簽請交通部「(三)…長生公司來函要求 鈞部給付新台幣9億元整及自9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之利息為依法有據。…建議 鈞部付款不宜晚於『文到7日』之期限(註:鈞部收文日期為94.3.21,7日期限為94.3.27,因遇假日,順延至94.3.28)。…(五)鈞部如拒不給付,依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二條規定,以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為據,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且因抗告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故尚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一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三、本案業經 鈞長授權本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辦理後續事宜,為掌握時效,依法律顧問意見,本局於94年3月24日通知長生公司儘速提送收據過局,…本局於94年3月25日將全部款項9億7,817萬1,451元整撥付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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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簽經法規會執行秘書徐耀祖表示「本案既經部長指示『授權高鐵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處理』在案,本會無意見。」
2. 徐耀祖於103.12.8本院約詢時稱:「……我在3月31日的會簽意見中只列了部長在2月25日所批示內容,而未蓋章,因為已是昨日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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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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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仲裁判斷,退還長生公司9億7,817萬1,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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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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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公司匯款2億2,000萬元至忠榮公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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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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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柯○榮、林○棟等人由陽信銀行中興分行提領1億8,40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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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稱:領取該筆現金後,由蔡茂舜(蔡茂寅之胞弟)將現金1億1,140萬載至蔡茂寅家中藏放,剩餘7千萬元現金載至台大法學院停車場交付給郭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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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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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林陵三就高鐵局長何煖軒簽請還款之公文批示:「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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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供證:整個仲裁案結束後,梁開天有告訴伊部長林陵三及高鐵局長何煖軒幫忙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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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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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開設人頭公司所涉違反公司法等刑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792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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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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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行政簽結本件交通部高階官員涉嫌圖利、背信等瀆職罪案,其理由略以(詳特偵組99年9月2日新聞稿,證六):
一、交通部依合約規定沒入保證金10億元。
二、高鐵局於發覺仲裁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時,已依法律規定尋求救濟。
三、高鐵局及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參考法律顧問之專業意見後未提撤銷仲裁判斷之,應認未逾越行政裁量之範疇。
四、高鐵局簽請交通部同意「不建議提起本案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但主動會簽法規會、政風處等持不同意見之單位。
五、有關蔡茂寅、郭政權等人所涉背信等案,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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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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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認為蔡茂寅以忠榮公司名義,依據服務契約書,向長生公司取得服務費,並無不法,而為蔡茂寅、郭政權等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21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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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職權再議,經臺中高分檢發回續查,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復令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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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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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續行偵查後,認為欠缺具體事證可證明蔡茂寅曾給予郭政權7千萬元,而將蔡茂寅、郭政權部分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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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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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續行偵查後,認為仲裁人鄭冠宇無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而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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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起訴處分於101.9.24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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