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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15:34:58瀏覽1412|回應1|推薦6 | |
PC Home詹宏志為了網購第三方支付,經五年交涉,金管會遲遲不同意,因而抱怨「有這樣的政府,又何需敵人」。 年初兆豐金控狀告金管會。「兆豐」金控2005年配合二次金改,受命投資「台企銀」。2010年金管會要求「兆豐金」限期處分「台企銀」股票,惟因市況不佳無人承購,至今兆豐金仍持有台企銀13.44%股權。2012年10月金管會予以處罰,停止「兆豐金」申請投資案6個月。「兆豐金」深感委屈,提請行政訴訟。 前證券交易所董事長,現任政務委員薛琦博士,最近也對金管會的保守作風頗不以為然。 金管會拘泥於法令,也不接受業者之申訴,逕自處分,官僚酷吏,不通情理,莫此為甚。受金管會官僚處分之金融機構與上市櫃公司,還有多少不白之冤在忍氣吞聲。特舉實例如下: 【例一】 一家金融機構2012年發生分行經理在外代客操作金融交易投資。經總公司稽核查獲,即主動向金管會銀行局提報。並將當事人停職,採取法律行動。稽核處也向董事會詳述處理過程。惟年初金管會再度糾正該金融機構法務室也要向董事會提報事件經過。事實上公司一體,稽核單位報告已融入法律處分,同一事件何需重複報告。惟金管會仍強制該金融機構法務室重提內容相同的報告。 【例二】 2012年一家上市金融機構召開臨時董事會七天之前通知(如本週一通知下週一開會),但金管會認為正確的七天前是七加一天(即下週二才能開會),因此金管會要罰款廿四萬元。該銀行年近八十歲董事長親往金管會向年齡是孫子輩的金管會官員陳情,承認誤解法令,作業疏失。結果金管會仍堅持罰款。 其實只要董事間無異議,董事會何時召開,應具彈性。若召開不合程序,董事有異議,決議自然無效。這是民法問題,何勞金管會過問。 又如2012年上市櫃公司首開薪酬委員會,金管會也明令第一次開籌備會,只選召集人。七天後再由召集人通知開第一次委員會。最近又規定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董事會前七天先行召開,作成決議,再向董事會提案。如此獨立董事必須多開一次會。以往都是審計會與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審計會先審核相關議案,無異議,即在董事會通過。反之,該議案即撤案。金管會管理有必要如此瑣碎嗎?公司法有此規定嗎?金管會有權擴大解釋嗎?會議召集程序會損及何方利益? 【例三】 2011年一家上市電子公司,因為金融海嘯獲利銳減可分配盈餘只有$0.1元,故決定全部發放股票股利。因金額太小疏忽公司章程規定現金股息必須佔10%以上。金管會即要求重開股東大會修正股息配發方式。該公司陳情願意具結在下次分派股息時,將當年短發之現金股息$0.01元優先補發,或接受罰款,請免予重開一次股東大會。金管會堅持不允,多開一次股東大會勞師動眾,又因為落單開股東大會,還遭職業股東鬧場敲詐。政府官員不是要苦民所苦嗎? 企業經營者天天要擔心瞬息萬變的全球景氣,以及公司業務、生產、研發、財務及人事等突發問題,難免有疏失。不像坐在冷氣辦公室的金管會官員,如此熟稔繁瑣法令,在雞蛋內挑骨頭。 金管會執法「冷酷無情」,欠缺同理心。只要違規,輕者罰24萬元,重者240萬元。公司法人處罰更重,動輒數千萬元。甚至像「兆豐金」,停止投資業務六個月,讓「兆豐金」在東南亞、印度及中國之業務推動停擺,損失無可計量,多少無辜股民間接受害。政府不是要作人民的保姆嗎?為何金管會卻像是一個惡婆婆。 金管會目的在防弊,問題是這些枝微末節規定卻絲毫無助於防弊。但卻形成擾民、刁難,令民間企業困擾不已,怨聲載道。 金管會執法要嚴謹,但是面臨: (1)非故意違法係對法令疏失或誤解者;(2)首次犯錯者;(3)不影響任何一方董事或股東權益,且未引起任何爭議之事件。應予從寬處理,不官僚、不作酷吏、不擾民、苦民所苦,才會贏得民間之尊重。
~刊載於2013/7/15第864期今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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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