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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訊內線交易判刑之爭議 —
2015/12/26 01:05:00瀏覽353|回應0|推薦6

一、台灣偵辦內線交易之源起:

  2007年先有趙建銘台開內線交易案,一些藍營立委鍳於內線交易刑度太輕,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修法將內線交易刑期改為三年以上重罪。

  股市劇烈變動時,有一些股民受益,也有一些受害。不服者向證管會檢舉人為操作。證管會即將資訊轉給調查局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處理。還勞師動眾大批人馬對明基、鈺創、普訊、英業達、力晶、台灣工銀、聯電等遭檢舉有內線交易之嫌的公司進行搜查。並將負責人如明基財務長游克用、普訊董事長柯文昌等羈押。

  筆者當年在平面媒體先後撰文分析查稽內線交易引起企業界民怨。此次柯文昌判刑再度引發四大企業家聲援。大眾不滿之理由如下:

  (1)在趙建銘事件之前,社會少有人聽過『內線交易』,主管機關也從未追訴過『內線交易』。社會對內線交易定義十分模糊。不知者無罪。近年金管會已加強對企業人士宣導教育何謂『內線交易』。再有類似狀況將逃不了法律追訴。

  但是法律不究既往,在此氛圍下,當年涉及內線交易者多已宣判無罪或從輕發落。而今獨有普訊柯文昌等判重刑,司法機構有義務說明比較普訊與其他無罪定讞者有何不同?

 如此不教而殺未免太殘忍了。況且普訊、明基『內線交易』都不是在圖利私人或傷害第三者,而係代客操作的投資行為。

  (2)內線交易的證據早已存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檔案內,何需大張旗鼓搜索。後來在行政院劉兆玄院長任內已明令此類內線交易案不再動用調查局搜索查緝。

二、正當商業行為,常被認定意圖不法:

  避免『內線交易』就是資訊要『充分揭露』,問題是『充分』的標準如何?許多商業行為如產業景氣、技術變革、新產品開發、企業併購,醞釀時間都很長,變數也很多,企業許多計劃未必都能落實。是否有一點端倪就要把遠景交代的很清楚?否則即要凍結大股東在此期間之所有投資行為呢?若係前者,則會助長企業過度浮誇、炒作股價,反而會誤陷投資散戶;若係後者,則對大股東過份嚴苛不公,這絶非整飭證券市場之本意。

  當年中信辜濂松先生聽過證交所的見解後,即批評:「以後就是不要再買賣自家的股票,否則隨時會沾上『內線交易』之嫌。」難道這是整飭證券市場之本意?

  普訊是專業創投公司。投資機構的職責本來就是在企業還未賺大錢前,憑專業嗅到利多的徵兆,搶先一步投資,業績大好時獲利了結。或在預判企業獲利減少或虧損前,及早出脫股票,減少損失。這是任何專業投資機構的天職,普訊、台灣工銀都是此類狀況。市場的專業研判見仁見智,也未必都精準明確,投資失敗者也所在多有。

三、整飭經濟犯罪應有輕重緩急之別:

  按經濟犯罪依嚴重程度依序為(1)掏空公司、背信侵占;(2)製作假帳、欺騙大眾;(3)操作股價、坑殺散戶;(4)『內線交易、搶得先機』;最後才是(5)『商業行為、誤觸法網』。後二者最多只構成不公平交易,在美國也只有民事損害賠償,不會輕易羅織刑責。

  今天台灣證券市場充斥著券商分析師、股友社與證券老師報明牌,這才是真正操縱股價者。主管機關卻無能、無法可管。而今樂善好施的柯文昌先生九年前的『內線交易』,既未圖利及私人,又係在法令充份教育,界定前之無辜的行為,卻重判九年徒刑。已造成企業界極大的困擾與不平之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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