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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7 15:53:09瀏覽1232|回應0|推薦2 | |
該不該鞭刑?!還社會大眾一個公開討論之空間! 法務部說明原文: 『當我國某一特殊個案發生時,除批評社會治安敗壞外,即歸咎刑罰不夠嚴厲,陷入「治亂世用重典」之迷思中,欲引進新加坡鞭刑制度。殊不知新加坡治安良好,實係人民守法觀念深厚,執行人員「律出必行」之執法態度所致。此觀諸鄰近之日本,雖未引進鞭刑,其治安亦為世人所盛讚,其原因與新加坡相同,在於人民之守法觀念堅強與執行人員之執法確實有關。是如將新加坡之治安良好,歸功於鞭刑制度使然,在無相關實證研究支持下,尚嫌速斷。 再者,目前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實施鞭刑,其餘多為回教國家,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而世界上90%以上之國家未採取鞭刑,恐係因鞭刑手段過於殘酷之故。 本部為加強對高再犯危險性侵害犯之治療,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將刑前強制治療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性侵害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並應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而95年8月5日甫修正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有相關配套措施,如:電子監控設施、宵禁、社區身心輔導教育等。此項對性侵害犯之長期矯治規定,應已兼顧社會安全、人權保障及刑罰制度。 甚且,目前法界與醫界對採用鞭刑及化學去勢大部分持反對意見,又該二種方法之實施與性侵害犯之再犯亦尚未得到實證支持,國外亦無實證研究顯示確能抑制性罪犯再犯。實宜待上開制度實施一段時間,評估其成效後,始決定須如何改善,現階段不宜貿然再行修法。 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不宜存今日之刑法法典中。況我國以人權立國,尤其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於民國34年已簽署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而依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規定,如貿然引進鞭刑,不僅與上開公約之精神相扞挌,更與我國以人權立國之政策有悖,應屬不宜。』 世雄日前要求法務部研議台灣實施鞭刑的可行性。法務部部長表示現階段不宜實施鞭刑。而針對性侵害假釋犯目前是採電子監控方式,在世雄的強烈要求下,性侵害假釋犯從出獄到戴上電子手銬已從三個月縮短至2星期。雖然時間已經縮短,但倘若電子手銬也沒有用呢?電子手銬只能知道假釋犯人在哪裡,並不能知道他到底在作什麼事?倘若他又繼續犯罪呢?那全國龐大的婦女兒童是否又要遭受到無妄之災。
刑罰的觀念應是走向矯治教化、身心治療、更生保護與社區監督等。但是當遇到性侵害的累犯時,我們已經無法對累犯之性變態犯罪者進行矯正教化,因此應該顧及的是廣大的婦女同胞與兒童的權益,將『身體刑』納入考量。法務部目前雖有電子手銬之制度,但並不能保證能監控假釋犯的所有一舉一動,因此仍是有漏洞;再者先進國家如美國,針對強迫性高壓的性變態亦有化學去勢的刑罰存在、新加坡更是因為實施鞭刑罰讓治安越來越佳。世雄要求法務部既然有犯罪防治中心,應該從現在開始作實證科學研究,倘若電子手銬施行2年後,仍然無法有效降低性侵害累犯之機率,法務部應該秉持中立意見,重新評估是否該把鞭刑納入對性侵害累犯者的終極懲罰。 法務部長施茂林也在質詢時承諾世雄,他們有犯罪防治中心,這樣的研究他們會作。世雄亦當場表示希望法務部不要因為人權的大帽子一扣下來就甚麼都不敢作,美國都有化學去勢了,台灣竟然連最基本的公開討論權都放棄,倘若真的連討論『身體刑』的可能性都沒有的話,或是『身體刑』根本在台灣不能存在的話,那是不是應該先廢除死刑,這最嚴重的一種『身體刑』。
世雄認為法務部一定要秉持中立,任何公共議題之意見都應該有被社會大眾充分討論的權利,而且法務部更應該以全國婦女及兒童的安全幸福為最大考量,畢竟妳我都有親人,不為自己,也為自己的親人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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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