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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精神病院走出的強者書摘]第66章
2020/06/13 18:35:37瀏覽426|回應1|推薦6
“曾經有一位十惡不赦,沒人拿他怎麼樣的權貴,因為我親自給他下了精神病證明,導致他一輩子都被囚禁,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你說我這是不是幹了一件天大的善事啊?”

---[書摘]從精神病院走出的強者第66章

由此可見精神科醫生的權力是否太大,值得省思!

巴拿巴+_+
20200613(六)6:35 P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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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新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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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2:01
對於違法的人,精神科醫生在台灣有多大能力並不清楚,但在國外似乎可以決定殺人不必判死刑。

寫著寫著,我想到小燈泡的案子,是不是也沒判死刑?時間有點久,我也沒有特別關注。
巴拿巴(barnabas) 於 2024-01-07 23:12 回覆:
新天新地姊妹平安,

對於違法的人
如果有精神科醫師鑑定他在犯罪的時候沒有責任能力/認知能力
那即使在台灣也可能被判無須懲罰
因為一個人是否有罪有三個條件要過
第一
合乎某刑法犯罪的條文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
必須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等)
第三
必須有可歸責性
例如年紀不能太小、犯罪時精神狀況正常等等

至於小燈泡的案子我不太清楚

敬祝平安健康
新年愉快
福杯滿溢!

主內巴拿八+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