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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幅修訂版)[半簡潔版研經心得]人因行為而受審判-與因信稱義的調和
2020/03/25 05:30:17瀏覽767|回應0|推薦19
[因信稱義的經文(例示)]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3: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 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以弗所書2:8-9)

[人因行為而受審判的經文]

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結果報應他。(耶利米書17:10)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馬書2:5-6,引用詩篇62:12)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哥林多後書5:10)

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以弗所書6:8)

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得前書1:17)

「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啟示錄22:12)

所有的人都要從死裡復活,站在神的面前,按照他們的行為接受審判。(摩爾門經阿爾瑪書11:41)

這樣的復原要臨到每一個人——無論老的或少的,為奴的或自主的,男的或女的,邪惡的或正義的——連一根頭髮也不會失去;每樣東西都要回復到完美的軀體上,就像目前在身體上一樣,然後被帶到子基督、父神和神聖之靈這同一永恆之神的審判欄前受審,按照他們行為的好壞接受審判(摩爾門經阿爾瑪書11:44)

[調和因信稱義及因行為稱義/受審判的經文]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各書2:24)

我照 神所給我的恩,好像一個聰明的工頭,立好了根基,有別人在上面建造;只是各人要謹慎怎樣在上面建造。因為那已經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此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它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哥林多前書3:10-15)

[巴拿巴的半簡潔版研經心得]

關於基督徒的因信稱義是一個很重大的神學議題
當初在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時候
他對聖經正典的看法是不希望把雅各書列進去
因為他覺得雅各書太重視行為的重要性
跟因信稱義的真理有衝突
筆者沒有打算在這篇簡單的研經心得裡把因信稱義跟因行為稱義做出很完整的處理
但是筆者想點出來的有下列幾點:

1. 神在末日審判的時候
其審判的標準絕對不是單單只看一個人的信心
還會看一個人的行為
神會依據一個人的行為來審判的經文從舊約到新約非常的多
筆者雖然已經列出不少
但絕對還沒有窮盡神會依據一個人的行為來審判的經文
只是光是這些經文已經很清楚了

2. 摩爾門經同樣也有支持神因為人的行為作為審判標準的經文
這些經文也顯示出摩爾門經跟聖經的相似性

3. 從雅各書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來看
稱義是既要有信心也要有行為(請另參考雅各書2: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4. 從哥林多前書3:10-15來看
因信稱義是得救的要件(將工程立好根基-立基於耶穌基督之上)
但是在因信稱義之後
人的善行就成為神進一步審判(給予賞賜)的標準
簡單的說,基督徒悔改信主後可以得著救恩(假如沒有因為嚴重犯罪而喪失救恩的話,請參考「[半簡潔版研經心得]不赦罪、救恩與救恩的喪失」,http://blog.udn.com/barnabas/132088809))
可是在末日審判的時候
我們能得到主多大的賞賜
就要看我們的行為了
簡單的說
「得救」是看我們有沒有悔改信主
「得賞」是看我們有沒有具體的善行、結出聖靈的果子
(請參考以弗所書6:8:「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哥林多前書3:14:「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

5. 如果一位基督徒信主後完全沒有善行
根據雅各書2:14-26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各書2:17)
可能連因信稱義的標準都達不到
也就是連「得救」都無法達成

巴拿巴+_+
20200325(三)5:30 A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下同);小幅修訂於同日3:10 PM、3:17 PM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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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3219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