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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04:04:50瀏覽812|回應0|推薦4 | |
近代交通的進步使得跨國跨區域的貿易更為便捷和頻繁,也使得對外貿易在許多國家或地區變得更受重視,以至於各式各樣的貿易協定如雨後春筍般的不停地被提出,被協商。這些貿易協定涵蓋的貿易標的從工業,農牧業產品到電力,服務等,可以說是海闊天空,無所不包。 由於貿易協定規範了貿易競爭的規則,影響國家的經濟利益至巨,所以在協商過程中,各參與國無不是全力以赴,寸土必爭。最終總是要靠雙方各有取有捨,才能達成協議。這取捨的分際,經常取決於標的商品在本國所佔的生產比重和競爭力。所以精確地統計和衡量自己在各項商品的生產和競爭力,便成為取得對自己有利之貿易協定的先決條件。在這些經濟統計的報告,報表和經濟評論文章中,往往會看到“可貿易部門“這個看似了解卻不易確定名詞。究竟這個“可貿易部門“指的是哪些商品或產業?是不是完全不包含服務業?如果服務業不是可貿易商品,那麼所謂”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豈不是自相矛盾? 這個問題得先從"可貿易性"(Tradability)說起。簡單來說,一項商品(產品或服務)賣到外地的可能性決定這個商品的可貿易性。當可貿易性超過一定的標準,這個產品就可被稱作可貿易商品。商品的可貿易性取決於該商品的運銷成本,保鮮期,和國家保護法規等。如果沒有保護法規的限制,運銷成本越低,保鮮期越長,該商品的可貿易性就越高。所以傳統的服務業,如餐飲,教育,醫療,美容,郵遞,金融,律師等,一向都被認為可貿易性低,或是被保護的,屬於非貿易商品。 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貿易障礙的排除,商品的可貿易性也隨之產生變化。例如日本或韓國的吃客,想吃剛烤出來不久的北京烤鴨,並非不可能。透過視頻,遠距離教學也成為一項新興產業。跨國連鎖企業,更把各式各樣的商品賣到世界各地。幾乎所有的服務業,都有了相當程度的可貿易性。那麼要怎樣衡量某一個商品究竟是可貿易還是不可貿易? 這就牽涉到“可貿易部門(Tradable Sector)“的定義了。可貿易部門的原始定義很簡單:一個國家的可貿易部門,是它所有可貿易產業的總和。現在問題來了,既然所有的商品都有相當程度的可貿易性,那麼要怎樣決定哪一個產業是可貿易產業,哪個不是?最簡單的分法就是以10%出口額為標準:一個產業要是有超過10%的出口額,就是可貿易產業,屬於可貿易部門;反之則否。 這樣看來,一個商品是可貿易或不可(非)貿易,不是看這個商品本身,而是由這個商品所屬的國家或地區來決定。拿香港和新加坡來講,他們服務業的比重,已經超過了GDP的70%。而這些服務,大部分是對外的。所以對他們來說,金融和商業服務,絕對是可貿易商品。但是在許多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和地區,金融和商業服務仍然屬非貿易商品。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一個國家或地區越是高度開發,他的服務業的可貿易性也就越高,他爭取服務業出口的願望也就越強烈。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近代的貿易協商裡,服務業所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以今日台灣和大陸的開發程度而言,爭取兩岸服務貿易的往來,應該是台灣的當務之急。但是卻有人以服貿協議會衝擊小小的美容,出版產業,而置廣大的金融,商業,物流等產業於不顧,豈不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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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