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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門口違停兩天 竟半張罰單也沒開
2011/11/18 11:34:02瀏覽1231|回應0|推薦0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                               2011/11/17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17日指出,他接獲民眾投訴說:每天騎車經過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與龍江路口的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派出所,都會看到騎樓下停著一輛機車,雖然車號不同,不過這些機車有時候還會一連停兩三天,走近一看,卻看到柱子上張貼「此處騎樓禁停機車」的字條。

    民眾說這兩台車一輛車號661-EGL,另一輛車號3JL-191的機車都不是警用機車,而且地上的確有劃停車格,不過看到長安派出所貼出禁止停車字條,這裡似乎不能停車,但因看到這幾台機車始終安穩停在騎樓下,而不見警察開單或勸導,這樣的狀況讓民眾心中存疑,究竟此處是否能停車?若能,為何派出所要貼告示警告民眾?若不能停,為何地上停車格不塗銷?而且常看到同一台機車,大大方方的就違停在派出所門口,好像也不怕被開單?

    市議員潘懷宗辦公室與停管處確認後得知:長安東路二段於97年8月29日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及人行道」措施,龍江路也於98年10月30日實行機退,按理來說無論是警用機車或是一般機車,都不能佔據騎樓,況且警車停車位都是劃在路邊,不可能劃在騎樓內!且單純為勤務使用,依照規定也有警用車輛可使用,根本不需要用到私人車輛!若按停管處所言,不管什麼車都不能停,但這兩輛機車違規停車兩三天,卻從來都沒有被開單紀錄,實在奇怪!

    潘懷宗辦公室將此案件交由台北市警察局協助辦理,中山分局回覆內容為:「停放實屬違規,惟騎樓尚有未塗銷之機車停車格,易遭民眾誤停,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如驟然舉發,恐生爭議,故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潘懷宗認為,假使是因為未塗銷的機車格容易誤導民眾,那從二年前實施機退就早該塗消機車格!經調查長安東路二段165號與龍江路交叉口,中山分局近三個月(8/7~11/7)取締違規停車件數就有164件,如果一樣都是違規停車,卻有不一樣的結果,請問警察執法標準何在?

    民眾懷疑這兩輛機車可能為警員私人用車,所以才能如此肆無忌憚停車警察局門口,不怕被開單,潘懷宗請警察局與監理所協助調查,經確認:車主分別為鄭○松(車號3JL-X91),正好與中山分局保防組一位鄭姓巡官同名同姓;而李○○(車號6X1-EGL),則不符合中山分局同仁姓名,以上兩案,因個資法無法公開身分證字號,後警察局判定車主應非屬中山分局同仁。

    但潘懷宗認為,即使如此也不能判定使用者非警察局同仁,民眾會存疑也不是沒有原因,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97年至100年9月厎止,光是警用車輛違規統計共4,197件被開單,其中最愛「違規停車」與「超速」,分別佔1,636件與1,404件,另外由於警員私人用車違規資料無法搜尋統計,故此部份資料無據可考,但他相信有更多警員違規交通事件是隱藏在檯面底下!

    警察身為執法者,雖然取締違規為其天職,但要執法有據,更要平等執法,才不會為人所詬病!假使自己也違規難免令民眾不服氣,潘懷宗希望警員們能有所警惕,別再讓形象繼續惡化。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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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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