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0/25 17:47:12瀏覽8052|回應0|推薦4 | |
本篇文章照片無法完全放入,移至相簿區,或至市議員潘懷宗官網新聞花絮http://tcc9104.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34&webitem_no=537 詳看全文及全圖。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接獲莊姓市民陳情:在今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居 然在長安東路二段與八德路二段交叉口處發現有大型鏟裝機(圖一)直接停放在馬路上,讓兩線道瞬間縮減成一線道,公車要通過也變得很勉強。陳情人再看長安東路二段上,明明道路兩旁為紅線區,一邊不但停有挖土機(圖二),另一邊還連續停放了三台壓路機(圖三),因為有這些壓路機擋道,後方數臺轎車有樣學樣的也停在紅線上(圖四)。長安東路二段是雙向兩線車道,這些大型機具就佔了一道,旁邊約不到十公尺處就是「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中崙分隊」(圖五),如果發生緊急事件,不就間接造成妨礙救援救災的進度? 潘懷宗議員派助理親自到現場觀察發現: 潘懷宗議員又接獲張姓市民陳情:今年10月8日在八德路二段451巷內,停放一臺大型的工程車(圖十),前端還有類似雲梯車的構造(圖十一、圖十二),就直接停放在巷口,讓路過的行人都非常擔心會不會突然掉下來造成意外,而且451巷又是雙向單線道路,一臺大型工程車輛停放在馬路上,開車的民眾得開到逆向車道才能通過,且剛好位在路口轉彎處,非常容易導致車禍發生。潘懷宗議員想問: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如果有人受傷,新工處沒有責任? 潘懷宗議員認為:新工處不能永遠以工程委外為理由,把責任撇得一清二楚,讓道路工程使用的車輛目無法紀,放幾個三角錐就可以隨處停放,難道新工處在委外時無法簽定相關規範或處罰條例?例如:工程公司違反「工程車輛非執行任務時,不可違規停放」的規定時,除了賠償違約金,嚴重者可撤銷日後該公司進行所有工程投標的資格。 潘懷宗議員強烈要求:新工處必須針對委外工程公司將工程車輛違規停放的問題列為驗收標準之ㄧ,有效督促工程車輛停放的管理,日後所有工程車輛停放在路邊都應該張貼公告,確認是否為施工中用車。本席也要求警察局交通大隊能針對這些路霸車輛即時與徹底的執法,無張貼公告者一律舉發與拖吊,還給市民一個乾淨與安全的用路環境。 【註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