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媒體大版面報導,警方在師大夜市取締一對70多歲的老夫婦攤販,除了被警方開紅單之外,做生意用的攤車也被沒收。攤販因為女兒過世,不得以只好賣麻糬來維持生計,警察當時的取締方式讓圍觀民眾看不下去,當場出來嗆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註一】中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設攤的攤棚、攤架得沒入之。這樣的執法方式在法律上警察絕對站得住腳,但是民眾質疑警察在執法上真的有一致?
市民向臺北市議員潘懷宗陳情,警察在執法上總是標準不一。陳情人張小姐:有攤販在人行道上直接擺攤,還將休旅車直接停放在人行道上,就算警車停在旁邊,也可以毫不理會的繼續講手機(圖一),警察當時也沒有強制取締或沒收攤架;陳情人莊先生:有攤販直接在捷運出口擺攤(圖二),警察忙著指揮交通根本沒時間理會。潘懷宗議員想問:難道警察真的在執法上,總是柿子挑軟的吃?
潘懷宗議員認為:警察在執法上理應一致,不該有多重標準而令民眾無法信服,造成許多市民對於警察取締的觀感:有繳錢的沒事,沒繳錢的會出事!
【註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 第82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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