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民服務指「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思想和行為」,
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義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BA%E4%BA%BA%E6%B0%91%E6%9C%8D%E5%8A%A1
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接受人民請願。依請願法行之,
訴願,另依訴願法 辦理 ,
受理陳情, 於法無據!
行政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是行政命令,
命令違法, 當然無效!
"陳情"典出 陳情表》, 西晉人李密所著,是他寫給晉武帝的奏章。
泰始三年(267年),
徵召李密為太子洗馬。
李密時年44歲,以晉朝「以孝治天下」為口實,以祖母供養無主為由,上《陳情表》以明志,
要求暫緩赴任,上表懇辭。
該文被認定為中國文學史上抒情文的代表作之一,有「讀李密《陳情表》不流淚者不孝」的說法。
故當官,
受理陳情表》,過癮!
但與民主,法治原則違背,
故法律明訂,
請願法,
訴願法,
國,民兩黨玩法,是自尋死路,
難道小黨也玩法?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請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
第 1 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