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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寵物店執照,八家業者共用 ? 動保處回覆 : 尚屬合法
2011/09/26 16:44:52瀏覽1589|回應0|推薦2

一張寵物店執照,八家業者共用 ?

動保處回覆 : 尚屬合法

        士林區某寵物店居然出現一張執照,八家業者共用的誇張情況 !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團隊實際察訪,發現一間不到 20 的寵物店裡,居然擠了八家寵物業者,據了解,這八家業者都是從士林夜市裡面的【都會叢林寵物一條街】搬到這裡來。

        士林夜市著名地標之一「都會叢林」因租約到期,所有攤商已在今年三月卅一日結束營業,根據某寵物店裏其中一位店家老闆說法 : 還能繼續營業的都搬到這裡來,沒搬過來的,大都是做不下去被淘汰掉了 !

        事實上,這間位於文林路 20 號的店家,目前是擁有台北市合法登記字號的寵物店,店裏共劃分成八個區塊,每家老闆不同,各自營業販售,名片上印的雖然都是同一間店名,但卻分別編碼 01~08 號。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但像這樣一張執照八個店家共用的情況,難道不購成違法嗎 ?

        依動保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又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 : 「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據了解,萬欣寵物並未依法變更登記,私自在內設立專櫃出租其他販賣寵物業者,以此方式分擔租金近四個月,明顯違法 !

        潘懷宗助理將此狀況致電動保處先生詢問 : 但動保處卻回覆 : 只要用單一商業名稱對外經營,就符合許可範圍,等於合法 !

        潘懷宗認為 : 動保處僅以對外營業名稱作為認定是否符合營業許可範圍,其解釋未免過於寬鬆,也未盡到主管機關監督之責 !

        這次察訪更發現,在每個鐵籠裏,都擠滿10隻以上的犬貓,動物生存空間受限情況十分嚴重,明顯違反寵物買賣設施設置基準! 一直以來,違法繁殖、販賣、寄養動物問題嚴重,但依據動保處提供資料,從99年至100731日止,開罰件數卻只有19!市議員潘懷宗強烈要求,動保處應強化寵物業者稽查取締,以積極作為要求寵物相關業者配合稽查,加強寵物業者之經營管理責任,提升動物保護福利改善。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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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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