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應藉溫泉取供事業開放,改善溫泉區整體環境
2009/10/09 17:37:27瀏覽836|回應0|推薦2

應藉溫泉取供事業開放,

改善溫泉區整體環境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北投溫泉向來是台北市有名的觀光景點,到北投去泡湯也是許多遊客來台北的必備行程。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北投溫泉實際上並沒有開放業者來經營,因此造成北投磺溪嶺溫泉露頭區、龍鳳谷等地溫泉管線雜亂無章,在95年間市府及有意加以整頓。終於在今年完成景觀步道下之共同管道,並將管線減量,將原約130枝管線,減少了80餘枝,目前剩餘約50枝管線,整個景觀步道共同管道工程共花費約748萬經費。

 

產發局依溫泉法之規定,辦理共同管線,讓原本被人為破壞之溫泉自然景觀得以恢復,值得讚許。但目前究竟溫泉業者歸誰管理,仍無定案。雖然未來將會有「行義路溫泉區溫泉取供事業」,並由台北市自來水處來管理。行義路溫泉區預計於今年的1112月就要開放,但目前究竟應開放多少市府還無定案。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希望市府儘速研擬出一套標準,包括業者若無商業登記[1]、或有違建未處理甚至佔用到河川地之業者[2],是否列入開放名單,都應有具體政策。

 

此外,自來水處表示,他們只管溫泉水之取用與收費對於業者並沒有規範。業者要申請登記找商業處、要溫泉水找自來水處、建築物問題找建管處、宣傳問題找觀光傳播局。而管理方式也是多頭馬車,在市議員潘懷宗看來根本不符合現今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的想法。因此,市府應考量是否則成「行義路溫泉區溫泉取供事業」,整合市府各單位於該取供事業,作為民眾、業者與市府的單一溝通窗口,統一辦理所有溫泉區之相關事宜。

 

市府花費了納稅人的錢,鋪設公共設施給業者,業者本身對溫泉區也有應盡的社會責任,不是只會從政府拿好處而已。依據溫泉法第20條:直轄市、縣 () 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因此,市府應要求業者配合,將整個溫泉區加以美化,過去隨意開發、隨意設置都不可再出現。像路邊各家業者自行設置的招牌看板,市府都應要求業者加以整理,不要給人雜亂無章的感覺。對於佔用河川地、違建等問題,基於水土保持也應通通予以處理,不可為了商業利益而犧牲自然環境,讓台北市有一個媲美世界的溫泉風景區。 


[1]沒有商業登記之溫泉業者:伊豆鄉村溫泉會館、天美溫泉餐廳、湯城鄉村餐廳、湯瀨溫泉餐廳

[2]位於河川區域範圍之溫泉業者:天祥溫泉、川湯溫泉、紗帽谷餐廳、山之林溫泉、象頭溫泉。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pan710&aid=339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