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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裁罰未確實,民政局應退罰金
2009/10/02 15:33:46瀏覽750|回應0|推薦1

戶政裁罰未確實,民政局應退罰金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

審計處針對內政部97923台內字第0970119263號函:「戶籍法修正施行前,當事人逾法定申報期間未辦理戶籍登記,於戶籍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戶籍登記處以罰鍰者,參照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意旨,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辦理。」經查大安、內湖及南港戶政所辦理戶籍登記裁罰業務,核有未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或未確實計算戶籍登記之法定申報期限,致逾時申報日數多有計算錯誤,造成裁罰金額是用錯誤之情事。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看到審計處此篇意見,認為既然有裁罰金額錯誤之事,而內政部又表示但民政局卻表示“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辦理”,可見民政局是採用對民眾較重之裁罰標準。依據戶籍法新法規定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第79條: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而舊法之規定則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市議員潘懷宗認為內政部既已裁示,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則民政局對已被採取較重裁罰之民眾,應於以退費。但潘懷宗議員向民政局詢問類似被裁罰之案件數,民政局卻表示未做任何統計,並表示民政局於98年實施內空督導後,經派人實施輔導,尚無上開情事發生。但這不是民政局自己“自我感覺良好”即可,潘議員在此要求民政局應立即清查有無類似案件,倘若有造成民眾權益受損之事,民政局應立即退還罰鍰給民眾。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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