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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費應取消基本費
2009/05/05 16:14:23瀏覽1670|回應0|推薦1

自來水費應取消基本費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日前媒體報導消基會提議取消水、電、瓦斯等的基本費,消基會表示民眾投訴水、電、瓦斯用不到基本度卻需繳交基本費,根本不合理,且也不符合節約能源的精神。消基會調查水、電、瓦斯及電信的基本費光一年的收入就高達167.5億元。消基會認為相關收取標準應符合「用多少、算多少」的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來收取相關費用。[1]

 

而自來水處則表示在用戶使用自來水前,水處已投入相當之固定成本,如:為維護費、動力費、折舊費、用人費等。因此必須收取基本費來作為自來水處的固定成本,水處認為近幾年來水費並未調整,因次自來水之基本費仍有收取之必要性。

 

無獨有偶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日前也接到一位李姓民眾的陳情,他表示自來水處目前水費的收取方式為:水費=〔(每度單價X實用水量-累進差額)+基本費〕,依據先生的水費單試算:〔(5X20+5.20X20-4+68X2〕=200+136336元。但他認為自來水處收取基本費,應是用戶用水量未達基本費之價格時酌收基本費。一旦用戶用水超過基本費額度之後,就應僅收實際用水費,不要再加上基本費才是比較合理的收取方式。

 

市議員潘懷宗認為這位先生的說法也有道理,自來水處收取基本費又重複收取水費的方式確實讓民眾有一隻被豬剝兩次皮的感覺。而社會上普遍認為收取基本費不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因此,潘懷宗議員建議自來水處應適度考量,修改自來水費的收取方式取消基本費,再適度調高水費收取標準,以平衡自來水處維護相關開支,真正做到使用者付費的精神。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價格表

用水量級別及累進計費價格表(每戶每月)

用水量級別

基本費

使用水量及累進單價

水量及水價

用水量(立方公尺)

照下表計算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0

5.20

5.70

6.50

7.60

累進差額(元)

4.00

34.00

194.00

1294.00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水表口徑(公釐)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以上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備註:為照顧部分低收入戶之水費負擔,13公厘口徑用戶經予減半,以17元記收。

 

 

 

9597年自來水基本費收入表

年度

收入金額

95

157943萬餘元

96

16472萬餘元

97

163897萬餘元

 



[1] 〈用不到水、電等基本度 仍須繳交全額基本度費用〉,聯合晚報,第11版,2009.3.4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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