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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發放,民政局應對民眾多加協助
2009/04/23 17:09:33瀏覽628|回應0|推薦1

消費券發放,民政局應對民眾多加協助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日前發放消費卷是政府的一番美意,且在景氣一片低靡之時,各界無不希望此「振興經濟消費卷」真能達到「振興經濟」的效果,但地方政府卻罔顧部分民眾的權益,一些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被政府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而無法領取。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近日接獲劉姓民眾陳情,表示其子於977月於大陸出生,這位民眾的太太為陸籍新住民,依據國籍法第二條,新生兒父或母其中一人具我國國籍者,該新生兒即為我國國民,既然是我國國民自有領取消費券之權利。這位劉姓民眾前去內湖戶政事務所領取消費券時,戶政事務所僅以「不符資格」為由駁回並稱此為移民署業務,請民眾去找移民署詢問,但並未向該民眾解釋因其子在國外出生又未於本地設籍,屬於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3條第3款之:「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而該條文之解釋權在移民署而非戶政事務所。

 

劉姓民眾前往移民署詢問,移民署承辦人也僅直接說「不合資格」,否則戶政事務所會直接造冊發放,讓劉姓民眾感覺被當成人球踢來踢去。當市議員潘懷宗助理去電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瞭解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還反問潘懷宗議員的助理「難道在外國生產卻可以回台灣領取消費卷這樣公平嗎。」讓人感覺戶政事務所對民眾的權益毫不關心。戶政事務所只引用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3條:「於中華民國971231,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的第1款「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拒絕劉姓民眾的申請。但對於第3條第3款中的:「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的條文,視若無睹。且把問題丟給移民署。劉姓民眾之子在入境台灣時已取得中華民國入境證及定居證,照理應可按照該辦法第3條第3款領取消費券才是。劉姓民眾又依此詢問了移民署,卻只得到「若是如此那應該趕快去戶政機關辦理啊」這樣的答案,又把球丟回給了戶政事務所。

 

經潘懷宗議員調查瞭解,原來移民署接電話的小姐將劉姓民眾之子視為大陸地區人民,因此不具領取消費券之資格。但我國國籍法既是採取屬人也採取屬地主義,因此劉姓民眾之子不論在何地出生,都應當視為我國國民才對。潘議員詢問民政局相關類似個案有多少?民政局表示接獲反映類似無法領取消費券之案件,相關電話共有14通,也就是說全台北市至少有14人以上有類似問題。但民政局卻僅對民眾表示這是中央的問題,使台北市民成為民政局與移民署互推責任的受害者。

 

市議員潘懷宗於是又主動詢問內政部移民署,移民署表示劉姓民眾這樣的情況,父親是中華民國國民,母親是陸籍配偶,小孩在大陸出生。則只要他們申請回台定居,小孩就當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劉姓民眾的小孩於9710月間申請來台定居。因此,理當是適用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的第3條第3款。

 

消費卷顧名思義本就是為了促進民間的財貨流通,並刺激經濟的活絡,從中央政府未設排富條款,人人皆可領取即可看出消費券發放的原意。若台北市是一個國際化的都市,而外籍新娘人口的日益升高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台北市各地均設有新住民會館,每年並投入大筆預算在這些會館或新住民相關活動中,希望能輔導這些從世界各地來本市居住的新住民,但如今這些新住民在外國所生的我國國民,這些我國未來的小小主人翁,卻無法享受我國國民應有的權利。

 

潘懷宗議員認為,儘管這個問題主要是發生在中央,但民政局應該統合相關個案,向移民署要求統一之解釋,並協調出一個解決辦法。給這些民眾一個完整的答案,不要為公務機關的推託而犧牲了這些小國民的權利。這比起民政局投入了一堆的預算在一些新住民的「活動」,但根本上卻依然視這些新住民為「外人」來的有意義多了。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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