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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154掀開迷團
2010/01/24 21:20:25瀏覽360|回應0|推薦1


   


   小白菜有點好奇,雖然剛認識他不久=只是四位同學=一起約會過幾次,…他總是戴著各式各樣墨鏡,、、雖然也總是很適宜的搭配他高雅大方的服飾;、、小白菜看著他俊美絕倫的臉蛋,~~~總是想像=他拿下墨鏡的模樣=該會是怎樣一雙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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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TV] 李聖傑_眼底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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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昏太陽光線很暗淡=小白菜直盯著他看=越來越好奇,、、余翡只要心裡有事=都一定會說出來、、。
   
   「寧靜同學+哈…寧靜同學~~~嗯…那個、、我…哈!」
   
   「??嗯=有事嗎…余翡同學可以直接說啊=沒關係的!」
   
   「噫、、嘻=你可以…拿掉墨鏡嗎?…我想看一下…眼睛…沒關係啦=你不想也沒關係!」
   
   小班長愣了一下,…就臉紅起來,…又有點發青;除了眼科醫生=從來沒人那麼直接問他的!
   
   「嗯,..妳很好奇!?哈,、、沒什麼好看的=一對死魚白眼,…和浮屍沒兩樣的恶心+可怕吧!」話一出口=連寧靜自己都覺得很驚訝,、、自己潛意識裡=對自己失明的雙眼的排斥+厭惡嗎!?
   
   「對不起~~~你不要生氣=我不看了、、,你不要這樣講自己啊!、、嗚、、對不起=我不該這樣好奇,~~~讓你難過嗎!?、、嗚、、。」小白菜一聽他這樣講=都急哭了,~~~馬上嚇白一張粉臉!
   
   「啊~~~余翡同學=妳別哭啊、、沒事啊、、妳真想看=我拿掉墨鏡就是啊!?」小班長一聽她哭了=也很心急、、也馬上答應她的請求。場面有點混亂+尷尬。
   
   小白菜從迷濛晶瑩剔透的淚光中=看到他的眼睛了、、,好像白色的彈珠、、混濁的灰白色=分不出瞳仁+眼白,、、還有點汎黃的紅色血絲,好可怕!
   
   「、、哇=好可怕,…真的是白色的啊!」
   
   小班長很快把墨鏡再戴上,、、,溫柔的說:「別怕啊,…不會傳染的=只是先天性白內障+青光眼,、、我戴義眼片=會過敏,、、妳別怕啊,…不會傳染的!」
   
   小班長臉色發青+小白菜臉色發白=兩人都好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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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聖傑 聽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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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屍命案~~~很快就水落石出=那一對三十歲左右的青年男女,…都是癌症患者=在網路認識+相戀,、、鼻咽癌+乳癌末期、、;兩個人=都沒什麼親朋好友,、、就約好共赴黃泉、、。
   
   警方追查出=黃泉之路網站,…可是網站內容=早就被消除,…只有在死者兩人的電腦裡=發現事件始末、、。
   
   女姓死者=果然是高級專賣服飾店的常客=但只是受薪階級的拜金女,…男子是家境富裕的獨子=父母早亡=一堆遺產=早就揮霍殆盡、、。
   
   驗屍的結果是=兩人皆是注射高劑量的嗎啡毒品+小單位圊化物=算是變相的安樂死…男性死者生前=臉部有幾次開刀疤痕+化療的痕跡,、、女性的癌症=也轉移到全身、、。
   
   X女+Y男反復討論死亡的處理,~~~最後達成一個協議=要綁紅線=(用紅色手銬替代=比較不會鬆開),…表示再續塵緣+只立衣冠塚,…屍體不要火化=最好投到大海裡…或是放水裡、、環境清幽之處、、;安樂死執行者=黃泉之路的第三者…死神大人=版主!
   
   有點類似=自殺網站,~~~可惜的是=第三者,~~~死神大人=還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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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安+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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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設自殺網站小心觸法
   
   
   內容摘要
   
   這幾年來,我國社會上自殺事件層出不窮,而且一些知名人士也廁身其中,往往引起媒體大幅報導,結果使得自殺事件有如滾雪球般越來越多,其中許多的自殺者,是因為瀏覽過所謂的「自殺網站」或「自殺家族」的網頁之後,依照網頁上所教導的方式,去從事自殺的行為。
   
   2005 年 3 月國內發生首起網友相約自殺案件之後,已陸續發生四起相約自殺案件,造成七人死亡。相約自殺的死者,死前都曾沈溺於網路聊天,並在近來興起的「部落格」中瀏覽自殺相關的文章。
   
   自殺行為,是自己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由於並未對於國家、社會或他人之法益構成侵害,原本並不構成犯罪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有意對於原本無意自殺之人,使其萌生自殺的念頭,或對於原本已有自殺意思之人,提供了自殺的幫助,這種言論便會對於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風險,因此根據上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言論,不但不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刑法基於對於生命法益的重視,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或是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均明定為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罪」的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此外,加工自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有告訴人提出告訴,故檢調單位如發現網路有鼓吹自殺之網站時,應主動偵查,而警方亦應於平時加強「網路巡邏」,網站站長或部落格格主都應該善盡網站管理義務,以杜絕此類自殺訊息在網路上蔓延,防止日前的悲劇再度發生。
   
   案例事實
   
   吳小安家住新店,他患有憂鬱症,過去並曾有自殺未遂的紀錄,由於與妻子相處不睦,兩人經常吵架,最近更遭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吳小安終日無心工作,流連網咖以排遣心中的鬱悶。
   
   朱中宏家住高雄,從小文靜內向,喜怒哀樂不形於色,總讓人摸不清他的想法。他大學畢業後也沒有交女朋友,原本在一家補習班任教,最近不知何故辭了去工作,整天關在房間裡上網耗時間。
   
   家住新竹的黃大隆,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退伍後找了幾份工作,都做不久就離開了。幾個月前,在附近一家家具行工作,卻因為與女友分手,心情不好而辭職,整天待在家裡上網,與網友聊天或玩線上遊戲,很少出門。
   
   他們三人原本都不認識,但是卻都上網瀏覽名為「唐亮哲與五箇寫手」與「陶子的美麗與哀愁」的網路部落格,其留言版上的內容,「請教我怎麼死法?有哪些死法最好?」,還有人相約「有誰要燒炭的?一起吧!」,內容令人膽顫心驚。
   
   三人因為在該網站聊天室聊天而認識,時常彼此分享自己痛苦的心情,由於該部落格內提供了許多自殺的方式及訊息,有人更在網站上鼓勵大家去自殺,以結束自己活著所受的痛苦,三人心有同感而萌生自殺的念頭,有一天便以手機簡訊相約在一間汽車旅館的房間內,以燒炭的方式一起自殺身亡。
   
   ...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Ⅰ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
   
   • 大法官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 刑法各罪論〈下〉 四版 第 71 頁 ~ 第 76 頁 林山田著

( 創作連載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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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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