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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現金給子女買房或將自己持有的不動產贈與給子女,將來再出售時有不同嗎?
2015/03/04 17:27:40瀏覽360|回應0|推薦0

贈與現金給子女買房,應如何計算贈與稅?將自己持有的不動產贈與給子女,應如何計徵贈與稅?何者較為有利?將來再出售時有不同嗎?                                                                     /安和代書事務所王彥琳代書

 

這個問題實務上相當常見,但隨著稅法的複雜化,以本文與各位讀者說明。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直接贈與不動產者,其計徵贈與稅的價值是以土地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此一規定為我國稅法課徵稅賦相當特殊的地方。假設房地市價為2000,但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1000,則是以1000萬元來計徵贈與稅的,二者有顯著的差異,所以實務上常有父母以其名義買入房地後,再贈與給子女,因可節省贈與稅且短期間內贈與,土地增值稅也不會太高,是許多當事人常採取的做法。

但是如果是父母贈與現金為子女買房時,應如何計徵贈與稅?依前例,父母贈與2000萬元的現金給子女買房子,那麼因贈與標的是現金,故應以2000萬元來計徵贈與稅的。

以上二者方式,最終都是由子女取得房地,但將來子女要再出售時,要如何計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以贈與現金給子女買房的情形,那麼將來再出售時,是以其取得時的價值2000萬元為成本,去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的。

但如果是採取直接贈與不動產的方式,將來再出售時,則須以受贈時計徵贈與稅的價值1000萬元(即受贈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為成本,去計徵所得稅的,因為現行財政部認為,既然以較低的價格課徵取得時的贈與稅,那麼就可據以認定其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財政部10211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

雖然現行的規定是土地交易不課徵所得稅,前述的案例尚須區分屬建物部分的所得,但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其取得成本被低估了1000萬元,須繳納的所得稅必定增加了,且贈與稅的稅率僅為10%,所得稅最高45%,對於當事人實屬不利,且將來房地合一課稅實施後,因其對成本認定的原理原則並未改變,除非財政部變更解釋,否則影響會更大。

現行不動產的課稅規定趨於複雜,且房地合一課稅的立法正積極進行,當事人在進行贈與規劃時,須經多方面的考量,除了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外,再行出售時的所得稅亦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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