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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14:02:16瀏覽155|回應0|推薦0 | |
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調漲了 文/安和代書事務所王彥琳代書 打房措施一波接一波,為避免投資客囤房炒房,房屋稅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其中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房屋稅的稅率,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其稅率仍維持百分之一點二,即未有調漲。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二.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非住家用房屋,其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即原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非住家用房屋,其稅率調漲(原為1.5%至2.5%)。 又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亦己於103年6月29日發布解釋函令: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以財政部函釋來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應不以有設立戶籍為要件,而是以有居住事實來認定。 又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係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至於徵收稅率,則是由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實際情形,分別規定房屋稅的徵收率。以台北市為例: 一.住家供自住(三戶以內):以1.2%徵收。 二.非自住(二戶以內):以2.4%徵收;非自住(三戶以上):以3.6%徵收。 三.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非住家用房屋,以3%徵收。 對於非自住的房屋稅雖然調漲,但其實加稅的幅度並不大,對於打房的效果是極其有限的,意外被加到稅的,恐怕是不炒房但擁有多戶房產的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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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