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署 長 邱文達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
勞工保險保險人支付職業災害保險診療費用標準,除按本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會銜之台八十五勞保三字第一四○二三二號、衛署保字第八五○五九七○○號函、本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會銜之台八十六勞保三字第一四七○四九號、衛署保字第八六○○六六九八號函,與行政院衛生署及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會銜之衛署健保字第○九一○○二八四六○號、勞保三字第○九一○○二一一二一號令之規定外,悉依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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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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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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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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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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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診斷性會談費(0107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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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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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行。
二、經確診為職業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案件。
三、 須填寫「勞工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並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簽名,留存病歷備查。
四、 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初診及三次以內複診之診察費,調整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之二倍,惟於申報本項會談費當次,不再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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