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
新版
)
首頁
文章創作
個人相簿
訪客簿
作家簡介
加入好友
|
推薦此部落格
|
加入我的最愛
|
訂閱最新文章
作家:陌生南人
作家
陌生南人
文章推薦人
(1)
medov醫生(我愛中華民國
其他創作
‧
庫藏股員工如何認定折價?
‧
100年所得稅
‧
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
外僑依居留時間長短有不同的所得稅
‧
因酬勞員工的禮券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
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注意事項
‧
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
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最新創作
‧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的切割線?
‧
2019日本東京輕井澤
‧
那種感覺回來了?
‧
24歲就接手沉重家業是?
‧
考績過後
Google AdSense
字體:
小
中
大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2012/03/27 08:41:23
瀏覽
121
|回應
0
|推薦
1
主題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內容
本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而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1年5月及99年3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3及2/3之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1年1月僅出售A土地之1/3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9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2/9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日期
2012/3/26
發佈單位
審查三科
聯絡人
李秋萍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76
(
心情隨筆
|
工作職場
)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626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