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第2點規定計算課稅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原則」、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及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認列薪資費用之每股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所計算之金額為限。
二、 本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第2點所稱「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額)」,按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及轉讓庫藏股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部 長 張盛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