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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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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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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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905830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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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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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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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 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 扣除152,000元。 三、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 為限。 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 50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 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 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 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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