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如附件)。
主任委員 曾銘宗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持卡人應依第二點第五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註:各發卡機構得與持卡人約定,將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動用循環信用功能,而需於當期入帳並由持卡人繳清之帳款,如:刷卡申購基金帳款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帳款,於費用及利息後,優先於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沖抵。)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千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六、(匯率之計算)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應列載結匯所涉及匯率之計算方式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發卡機構得不收取第一項國外交易服務費,如收取者,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外,每筆按消費金額百分之___計收(不得逾百分之○‧五),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八、(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每筆____元,國外每筆____元,且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各銀行得自行約定是否收取,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後,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十、(溢繳款項之保管、抵付及返還)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發卡機構之應付帳款。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
十一、(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四、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二、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 持卡人因本點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五、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
六、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七、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發卡機構於行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消費時,刷卡額先轉換為美元再轉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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