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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條文
2010/02/08 09:40:58瀏覽510|回應0|推薦0
 
訊息摘要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99-01-27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3 條條文


第 24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
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
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
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
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
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第 83 條 本保險之財務收支,由保險人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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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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