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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交保後可以與證人會晤嗎?
2025/01/03 15:46:30瀏覽13|回應1|推薦0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交保的被告,不得接觸證人或串供。因此,原則上,交保後的被告不得接觸被害人或證人。
不過,如果被告與被害人或證人是親屬或同居人,則可以接觸。此外,如果被告需要接觸被害人或證人,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許可。檢察官或法院審酌被告的情形後,可以同意被告接觸被害人或證人。
如果被告違反不得接觸被害人或證人的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對其發布通緝或拘票,並將其逮捕羈押。
以下是一些例子:
被告是被害人的配偶,則可以接觸被害人。
被告是證人的父母,則可以接觸證人。
被告需要向被害人道歉,則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許可。

當被告獲准交保後,是否可以接觸被害人或證人,取決於法院的決定和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命令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其中包括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以避免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等行為。
法院在審酌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均衡維護後,才會決定是否允許被告接觸被害人或證人。法院會考慮案情、被告的行為和可能的風險等因素來做出決定。
如果被告違反法院的命令,接觸被害人或證人,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交保條件,可能導致交保被撤銷,被告重新被羈押。
總結來說,被告是否可以接觸被害人或證人,取決於法院的決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可能會根據案情和被告的行為來做出決定,以保護被害人和證人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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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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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ay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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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5:52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