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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21:59:09瀏覽1165|回應1|推薦0 | |
「支票」是由銀行發給信用良好、有需要的存款戶空白支票簿使用,是一種支付工具,免除了攜帶大筆現金的不方便。
「本票」則是在一般文具店都可購買,不要小看薄薄一張紙,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賭場或地下錢莊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的房貸信貸都會要求簽本票。
按照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執票人之票據。」
而本票不同,是指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執票人。
所以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
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
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
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
簽本票千萬要小心,之前有詐騙集團假裝郵差,謊稱有掛號信要求簽名蓋章,民眾不知情簽到歹徒的本票上,結果因此被追債,遭法院強制執行後帳戶凍結、房屋查封都有可能。
現在年輕人問他怎麼抓寶,各種密技絕招都會,問到相關金融常識卻很薄弱。一個朋友的小孩出社會二年每天上班下班,居然不知道銀行三點半關門,更不要說支票抬頭、劃線、票貼、禁止背書轉讓等術語。
在這裡做個機會教育吧!
支票抬頭:是支付對象的戶名。退稅支票會寫你的名字,要存入你的銀行才能兌現,沒有抬頭的支票存入任何人戶頭都可兌現。
劃線支票:在支票左上方劃雙斜線,代表這張支票要存進銀行交換才能提領,通常需要經過一天以上,沒劃線的支票,到發票銀行櫃台可以直接領錢。
背書轉讓:支票是流通的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給別人,如果自己簽發支票給某人,不希望他再轉手出去,可以註記禁止背書轉讓。
票貼:拿到未到期的客票,若有資金的需求可以向銀行貼現,但通常銀行不喜歡做這一塊業務,缺錢的人只好求助地下金融,當然利息很高要小心。
本票與借款欠據的區別 本票是承諾一定付款,借款欠據僅僅只是承認債務的存在。
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本票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可以背書轉讓,從而在市場中流通,因此在各國均有相關法律進行規範。本票的票面內容一般包括收款人名稱、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票面利率(如有)、付款期限(未註明期限則為見票即付)、出票人簽章。
由銀行簽發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Cashiers cheque),銀行本票一般都是見票即付。由於銀行一般有比較可靠的資金保證,因此銀行本票在實踐中等同於現鈔使用。
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有時也被稱為一般本票或商業本票,種類比較多,其信用度較銀行本票較低,流通性較差。若符合本票的要求,可以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要怎麼寫? 下面項目一定要確實填寫,才算是有法律效力的本票,否則視為無效
(一)、金額:
以大寫國字填寫,且不可以任意塗改,至於本票金額誰寫,為了避免後續爭議,就讓發票人填寫最保險。
(二)、發票年月日:
發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一定要是當天,填以後的日期也可以,但一定要寫。
(三)、發票人簽名:
搞不清楚「本票發票人寫誰」?發票人其實指的是「發這張票的人,也就是必須要還錢的那個人」,票面上必須要有發票人親自在本票簽名或蓋章,律師建議如果能加上身分證字號會最好。
(四)、本票編號:
純粹讓發票人紀錄,雖然不是必填項目,但還是建議填寫。
(五)、受款人(執票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這樣的話,只有受款人才能向發票人要錢;沒寫的話只要持這張本票,不管是誰都可以要錢。
(六)、發出這張本票的地址:
沒寫的話,就以發票人的公司地點、居住地點為主。
(七)、執票人要去領錢的地址:
沒寫的話,就是去發票地點取款。
(八)、付款的日期:
沒寫的話,執票人從發票日當天後,隨時可以拿本票去要回錢。
(九)、約定利息:
如果沒有記載註明利率,就是依照票據法第28條,定為年利率6%。
簽本票注意事項: (一)、確保本票內容是由發票人親自填寫,包含發票日上的日期、金額、簽章等。
(二)、執票人不可以隨便添加或塗改本票欄位,尤其是金額、發票日期等需要發票人親寫的欄位。
(三)、本票是擁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契約,因此一旦簽本票,在法律上就有約束及強制性。
(四)、只要執票人拿有效的本票來討錢,發票人就一定得給錢。
(五)、如果發票人不還錢,那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拿回屬於自己的欠款。
(六)、本票的求償速度快狠準,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有效,執票人可以免去訴訟過程。
再次強調,千萬不要亂簽本票,法律可是不能任意開玩笑的喔!
(七)、本票有期限,不是拿到本票後就可以佛系討債法。如果對方不還錢,本票的追討時效從本票到期日那天開始算(如果沒有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3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才行,一旦超過時間就變成廢紙無效了!
如果執票人3年內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方名下卻沒有足夠財產可以還,那法院會發給執票人「債權憑證」,但此憑證也有期限,記得每3年要換發一次。
特別提醒: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發票人應該要親自簽名;
根據票據法第6條表示,票據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
民法第3條也提到: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也就是不管簽名或蓋章都是可行的,如果擔心蓋章對方到時不認帳,也可以請發票人簽名同時用印。
民法第3條根據也有針對此做出規範:想要用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也可以,不過那份文件必須還要經過另外2位見證人簽名以資證明才算有效,如果只有單純蓋指印,沒有其他見證人簽名,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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