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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2022/11/27 2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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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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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isay168&aid=17760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