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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21:26:09瀏覽363|回應0|推薦0 | |
甲男在參加社團活動時,見乙女姿色頗佳,遂藉上前攀談之際,突然抱住乙女且摸其胸部,乙女連忙將甲男推開,甲男接著逃離現場,甲男是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呢?還是性騷擾防治法的乘機性騷擾罪呢?
這是實務常見的問題,檢察官常以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法院變更法條以性騷擾判決的案例也不少,結果最大差別在於刑度,強制猥褻罪刑度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所以除非跟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不然法院不太可能只判剛好6個月,所以被關的極率極大,而性騷擾刑度為2年以下,幾乎不會被關,而關或不關,是被告最在意的事情。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係指以該條所列舉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強制猥褻係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自由。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不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而乘人不及抗拒,係指趁被害人未注意而不及說不要時,趁機短暫性地不當觸摸其腰、臀、及在耳後吹氣並作勢親吻,雖然也違反其意願,但在其表露意願時,加害人已停止其行為,也未再做其他強制動作。性騷擾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時間的長短」、「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來區別
如果係偷襲式、觸摸時間短、被害人根本來不及形成性決定自由時,則屬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而如果係偷襲,但觸摸時間長,且以直接或間接的強制力,讓被害人難以反抗時,則屬強制猥褻。
以本案例來說的話,甲男係偷襲式的抱住乙女、摸乙女胸部,當乙女發覺後馬上被推開,而甲男未有進一步加害行為,可知乙女遭甲男襲胸之際,在尚未及感受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之情況下,該騷擾行為即已結束,甲男所為應僅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結論:
性騷擾偏向摸一下、捏一下、抓一下;
強制猥褻屬於以較強力量摸一陣子、捏一陣子、抓一陣子。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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