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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6 11:01:39瀏覽584|回應1|推薦3 | |
轉載自【東森論壇】:http://www.ettoday.com/2008/03/06/141-2240915.htm
2008/03/06 00:51 牧 你相信「綠卡身份不會自動喪失」?你相信「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去AIT填I-407表才算數」?如果是,恭喜你,你被洗腦了。 馬英九的綠卡事件發生迄今,謝長廷的支持者,四處宣揚「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I-407表」。還有幾個自謂專家的人,若有其事地撰文說明「沒有填 I-407表,綠卡就有效。」但是筆者從來沒聽過這些人提出任何移民法規或是判例,作為這項說法的法律依據。這麼多移民案件,為什麼連一個判例都找不到? 因為這從頭到尾,都是編造出來的。 筆者早已為文指出「自願放棄綠卡必需填I-407表」的說法,並沒有法律依據【註一】。不但如此,一份2004年美國聯邦法院的裁決書還這樣寫著:「本庭沒有發現任何案例認定『自願』放棄綠卡必需要填I-407表。」(…, the Court is not aware of any case holding that voluntary abandonment of LPR status requires completion of a form I-407. 【註二】)這就是伊拉克人「撒伯利‧雅克」(Sabri Yakou)的故事。 雅克出生於伊拉克,曾赴美國工作居留並取得綠卡。美伊戰爭期間(2000-2003),他人在伊拉克幫哈珊政權買賣軍火。戰後被美方發現:雅克雖曾持有綠卡,卻從來沒去填過I-407表,也沒經過移民法庭判決放棄綠卡過。不但如此,他使用綠卡入境美國多次,後來綠卡掉了,居然還於2001年申請補發。美國司法部認為他永久居民(綠卡)身份應該一直有效,於是將他誘捕到案,以違反美國武器管制法律加以起訴。這罪名最高可處十年徒刑及百萬美元罰金。雅克在2003年十月被捕起訴時,CNN與紐約時報等主要媒體都曾報導這個消息。 不料案子在聯邦地區法院進行審判之前,辯檢雙方就因他的永久居民身份有效與否起了爭論。原因是雅克雖於1989年取得綠卡,但他在1993年便遷居英國。之後雖返回美國多次,但他每次停留均不超過三星期。定居英國後,便不曾向美國政府報稅。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裁定:雅克永久居民身份早就因放棄行為(定居英國)而於1993年自動喪失。縱使他1993年到2000年期間,曾用綠卡進出過美國,那些都不重要。因此,雖然沒有填過I-407表,也沒有經過移民法院判決,雅克於2000年至2003年在伊拉克擔任軍火掮客的時候,已經不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美國政府失去對其掮客行為的法律管轄權,必須撤銷對雅克的起訴。 在該份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書中【註三】,法官用了超過七頁的理由說明:永久居留權可以因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填I-407表或是經過移民法庭的判決才算數。而在過去相關的移民判決裡,「沒有一個判例暗示自願放棄綠卡只有填I-407表一種方式。沒有一條法規指出放棄綠卡必需填 I-407表…」(… none of them suggest that the only way that one can voluntarily relinquish or abandon LPR status is by filing Form I-407. There is no regulation indicating that Form I-407 is required to change LPR status, …) 接下來,放棄綠卡何時生效?上訴法院同樣引述了過去的判例。正如筆者先前文章不斷指出的:「放棄綠卡」生效於「有放棄行為」時,不是在移民法院判決確定時,也不是在填I-407 表時才開始生效。(… the status changes at the point a LPR engages in an abandoning act, ..., not at the point when the BIA makes a determination of the person's status in a removal proceeding or when the individual files Form I-407.) 美國司法部接受了這個裁決,案子到此確定。不但如此,美國司法部去年十月還引用這份判例,在另一個案子中主張:「綠卡身份的喪失,不一定要先經過美國政府正式撤銷」【註四】。 從這裡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謝長廷的支持者與所謂的專家名嘴,為何一條移民法律與判例都舉不出來?因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移民法律上根本沒有要求自願放棄綠卡者,必須填I-407表。為了要抹黑對手,難道就要編造移民法律上沒有的規定?連自己的支持者都要欺瞞,都要洗腦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讀讀這份判例,再想想你從親綠的專家名嘴聽到的許多說法。例如:美國移民法101(a)(20)條明明白紙黑字定義「永久居留權」是一種特許(privilege),一旦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永久居留權隨即喪失。他們卻把它無限上綱成基本人權(right),再編造「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的故事。這謊言居然能一傳數月,無中生有加硬拗,造了多少口業?筆者實在很想問一句,民進黨真的有受到教訓了嗎?還是剛好相反,惡質手段變本加厲,只為了要保住政權? 【註一】http://www.ettoday.com/2008/02/21/142-2234221.htm 【註二】United States v. Yakou, WL88454, D.D.C. 2004 【註三】http://www.fas.org/asmp/resources/govern/109th/yakou_case.pdf 【註四】http://www.usdoj.gov/osg/briefs/2007/0responses/2007-0153.resp.pdf 【後記一】美國武器管制法律有定義US person:包含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美國公司,甚至大量雇用美國公民的外國公司與組織都算。如果用這個定義來進行抹黑,說有綠卡就是美國人,是很缺德的行為。因為移民法第101(a)(3) 、(15) 與(20) 條已經清楚定義: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是「沒有美國國籍,也沒有公民身份的外國人」。 【後記二】包括雅克的案子在內,筆者沒發現任何放棄綠卡的判例,引用到稅法或是國稅局的文件。稅法絕對不能決定綠卡有沒有效。就像我們要判斷王建民是否有投手犯規,沒人會把籃球規則拿出來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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