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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00:52:38瀏覽670|回應1|推薦17 | |
基本上,台灣己經算是一個重案輕判的國家,強姦、殺人、放火一起做,都不見得會有死刑的判決;那麼,真的會被判定死刑的人,是多麼罪大惡極,是多麼藐視司法與公義,是多麼的讓人恐懼; 這樣的犯罪人,無視於他人的人權,任意踐踏、姦淫擄掠、殺傷搶劫,唯我獨尊,受害者或其家屬,好不容易以為盼到了司法正義,卻又得承受要保護犯罪人人權的二度傷害。 司法,該是保護守法的人,如今看來,卻本末倒置的保護加害者,真是讓人唾棄呀! 法律的訂定,本來是為了約束人性的私慾,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司法的判定,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制秩序。 法務部長如果不能依法行政,那麼她就不適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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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