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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心理與學術研究的因果推論
2006/09/10 16:05:11瀏覽4447|回應1|推薦1
壹、前言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許多根深蒂固的思想概念,因果關係便是其中的一種。

  像俗諺有云:「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一分耕耘一分收穫」、「要怎麼收穫,先要怎麼栽」,這些諺語表面上只是在勸人要做好事、要有積極的人生觀,所以要行善否則會有惡報、要辛勤工作才會有等量的收穫,要先花下心血努力才能有好的結果,但,仔細分析這些諺語背後的思想邏輯會發現,他們實際上都是暗示著一種簡單的「因果關係」:認為做了好事(因)就一定會有好的報應(果)、認為有辛勤耕耘(因)就會獲得有豐厚收穫(果)、認為要先努力(因)才有好的成就(果)。

  在宗教方面,也有許多因果關係的思想。例如佛教談輪迴轉世,認為前世種的因,會在這世或來世結果,認為「人的生命過程就是一部『因與果的歷史』」,這就是所謂的「諸法因緣生,諸法因緣滅,是生滅法」,「『因果律』無所不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論明白與否,它無時無刻都在對我們起作用」(慧証,無日期);而基督教、天主教用原罪和救贖來當作個人生活悲苦的「原因」,而藉由人希望得「善果」的心情宣揚教義,法國哲學家巴斯卡(Pascal)說到:「上帝設立了禱告,使祂的創造物可以擁有因果關係的尊嚴(The Dignity of Causality)」(教牧領導,無日期),更是直接指出宗教中存在著因果關係。

  法律在判定時,也相當重視因果關係,一件案子是否會成立,往往取決於法官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因為,「法律上要求一個人對於某樣結果負責任,必須先認定他的行為和這個結果具有因果關聯性才行」(林志六,2000年12月21日)。如2002年1月5日聯合報上有登:一名婦人開車撞及路邊停放機車及轎車,沒有傷到人,但在附近烤肉的婦人認為被嚇得心律不整,向花蓮地方法院自訴,法官參考醫師意見,認定兩件事有因果關係,就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開車撞擊路邊的婦人拘役四十日(田德財,2002年1月5日);在這裡,看到開車撞到路邊停車的事件被當成了「因」,嚇得心律不整被當成了「果」,這樣的因果關係認定使得開車的人雖然沒有直接傷害道路旁的人,卻仍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在算命、玄學或是流行文化中,也往往隱射人一出生便帶有因果關係。「A型的特質……思想古舊,作風保守,完全遵照社會的模式生活,是合群守法的典範」、「水瓶座是公認不聽從社會規則的怪人,但事實上在他的性格上,隱藏著保守的一面」(HOA星座小屋,無日期);血型、星座、生辰八字等,被當成是一個人性情、喜惡、遭遇的原因,而現實的表現狀況則被當成結果,柯裕棻(2001年12月19日)在「對不起,我是處女座」一文便提到「原來各種個性缺陷是星座所造成,完全像個原罪,人人就忽然百口莫辯了」,這樣的情況,正是傳神的顯示出人期望建立因果關係來解釋自己與他人的個性、偏好和生活情況的趨向。

  可以發現,一般人生活周遭隨時可以聽見、看見與因果推理有關的陳述,在研究界也是如此。若將「因果關係」當成關鍵字來搜尋我國的「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系統」(註 ),可以發現至今已有212篇博碩士論文以此為論文重點,而其中更有92篇論文直接以因果關係為題目,如政府規模、外貿、投資與經濟成長的因果關係——台灣之實證研究(范芝萍,民89)、生活壓力與蕁麻疹之潛在因果關係探討(楊孝友,民89)、兒童故事基模的發展——以因果關係網路分析為例(張寶月,民83)……,這些論文包括了經濟、醫學、教育等研究方向,其重點在「為事物現象找到解釋」,可見,各領域科學家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解釋」,而這「解釋」便是指找出事物現象的「因果關係」(李美華,民87)。

  然而,這麼受人重視的因果關係,是否真如其字面上的概念,是那麼容易、簡單、清楚就能確立的呢?筆者認為自然科學的純粹物質現象或許可能如此,但人類真實生活世界與社會科學研究並不是如此。以下,筆者站在真實生活與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從因果關係的建立方式談起,藉著剖析一般心理和學術研究建立因果推論的方式,來談論其可能會有的缺失與謬誤;本文的目的並不在於指陳出「沒有真正的因果關係」,而是藉著因果關係難以推論來提醒讀者,因果關係的推理並不如表面所見那麼簡單,要應用此概念進行各類思考與研究判斷時,實在需要小心審慎。

貳、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

  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很多種,不同的學門甚至會有相異的見解,以下,筆者就個人閱讀的資料整彙出一般人心理與學術研究兩大類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分別闡述如下。

一、一般心理上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

  因果關係幾乎是隨時隨地出現在我們認知歷程中的,它可以幫助我們組織、預測、控制環境,具有適應的功能,Einhorm與Hogarth因此提出個人判斷因果關係的六大方式,分別為:顯著程度、時間順序、因果鏈強度(causal chain strength)、共變程度、時空接近程度、相似性(詹志禹,1997)。

  顯著程度指的是,當一個現象發生時,個人容易將背景或脈絡中比較特別、突出的部分當成是現象的原因,例如看到一對男女正在說話,談話途中,女方突然開始流淚,即使我們聽不到他們講話的內容,也常常會認為是男方說了某些話使女方哭泣,因為兩個人談話是「明顯的情境」,而且女方是在談話中途才開始哭的;又例如看到一對男女在說話,中途忽然有第三者加入談話的陣營,此時女方就開始哭泣,這時,我們就容易認為是新加入的人讓女方哭泣的,因為新加入的第三者是「明顯的情境」。

  時間順序的部分則是指個人會認為時間發生的較早的事情是因,而發生得較晚的事情是果;例如有個人如果喝了一杯水後,開始拉肚子,這時我們會認為那杯水可能不太乾淨,喝水是造成拉肚子的元兇;反之,如果有人拉完肚子後開始喝水,我們往往會認為這是因為他拉肚子拉多了,所以產生脫水現象而感到口渴,而需要喝水。

  因果鏈強度(causal chain strength)指的是一個現象引起另一個現象的中間,還串接了的現象之合理程度,若串接的現象越合理,就會被認為越有因果關係,反之,則因果關係愈弱;如果說「洗頭髮後,吃飯而沒有洗碗,會造成感冒」,通常會人會覺得不可思議、不予相信,但若說,「洗頭髮後,沒有吹乾頭髮而讓冷風吹到,會造成感冒」這樣就會使人覺得言之有理了。

  共變程度是指人會認為因果二者會一起改變或不改變,也就是因如果改了,果也會跟著改,若因改了果沒有改,那因果關係就不成立。例如若每次選舉前,股市都會大漲,則人們便會推論認為選舉有助於股市的上漲,會有「選舉行情」,但若某次選舉前股市不漲反跌,這時候「選舉行情」的因果論自然就會消失。此外,心理學上的「歸因論」也與共變程度有某程度的關係,發生事件或現象的獨特性與一致性會使我們的判斷截然不同,例如某位學生平時考試成績都很高(高一致性),每個同學平時成績也都很高(低獨特性),這樣我們容易推論是因為考題簡單,所以大家都會;若此同學第一次期中考成績很好(高一致性),但其他同學考不好(高獨特性),則我們會認為他比別人聰明或用功;若他第二次期中考考試成績不好(低一致性),而其他同學也考不好(低獨特性),我們就會認為這可能是考試題目太難了;假如期末考考試他的成績也不如平時表現(低一致性),而其他同學則和平時表現一樣(高獨特性),那就可能會讓人懷疑他是不是出了什麼事情,所以沒有專心課業。

  時空接近程度指的是時間空間越接近的事件越容易被當成是現象的原因,例如蔡仁堅如果現在說自己落入人生的低潮期、欲振乏力,則大家多半會認為他是因為璩美鳳被偷拍的事件感到心情不佳,而比較不會認為是因為他競選市長失利才有這樣的感覺,因為偷拍事件發生的比較晚,比較接近現在。

  相似性就是指比較相像的物品會被認為是有因果關係,例如美元、日元匯率下跌時,恰好氣溫降低、台幣貶值,則我們會因為台幣是種金融幣值,所以,認為台幣貶值跟美元、日元貶值有關,但因為氣溫和匯率似乎差異太大,就會認為兩者無關。

  這些判斷因果的方式,並不一定單獨出現,有時候會有幾種方式同時並存,而存在愈多「判斷是因果關係因素」的現象,就愈容易被當成是具有因果關係的。

二、學術研究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

  Lazarsfeld認為建立因果關係有三個標準,一是時序上要先有因再有果,二是要有實證的相關性,三是這實證的相關性不是因為第三個變項造成的(李美華,民87)。

  時序上先有因再有果,指的就是原因必定發生在結果之前,例如生活壓力與蕁麻疹兩件事情,如果先有生活壓力,才有蕁麻疹這樣的病產生,則可以認為生活壓力是蕁麻疹的成因,但若先有蕁麻疹,才出現生活壓力,則多半不認為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實證的相關性指的是要有實際的證據,以證實因與果間具有相當程度的相關;在社會科學研究中,無論是歷史研究法、調查研究法、觀察研究法、實驗研究法、內容分析法、人種誌研究法……,都是為了找出證據而存在的,不同領域的學者採用不同的方法,就是為了探究「實證的相關性」而進行的,能找出支持自己的證據越多、越具有代表性,就表示自己的立場越穩固、因果關係越能確定,例如在談英國為什麼很晚才建立國家教育系統時,L. Ashley認為是因為新舊教彼此競爭阻礙國家教育發展,而H. Silver則認為是貴族反對改革造成的,但A. Green(1990)以國家教育系統成立後,新舊教仍彼此競爭,推翻前者的說詞,又以中產階級佔優勢後,國家教育改革仍未改革成功,駁斥後者的見解,進而提出壓迫英國教育發展的理由,英國國民的本質──重個人自由而且對國家具有敵意的,因而使透過國家發展的公共教育難以成功。

  而學術研究因果關係的最後一項標準──實證的相關性不是因為第三個變項造成的,指的就是研究的兩個現象,不能是第三個現象造成的;例如美國國防部招募新兵時說「士兵的死亡率遠低於美國各大城市同時間的死亡率」為號召,並指出1940年代,紐約有16%死亡,而海軍只有0.9%死亡,這樣的宣傳資料的確能顯示「當兵者死亡率較低」,但是,若仔細檢查,則會發現各城市的人口結構本來老弱青壯都有,而服兵役者多是青壯年人,青壯年人自然比起老弱不容易死亡(董時壑,民80),這裡,人口結構就是「第三個變項」。

  從這樣的三個因果關係建立的標準中可以發現,學術研究建立因果關係與一般人直接推理差異最大的地方是要有證據,認為擁有「客觀的證據」就是證明事物與現象間具有因果關係最好的例證。

參、錯誤因果推理

  不論是心理上建立因果關係的方式也好,學術上判定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條件也好,這些看似明顯而清楚的因果推論方法,在實際生活中與學術研究套用時,卻會遇到許多困境,以下,便分別闡述一般心理與學術研究上的錯誤因果推論。

一、一般心理上的錯誤因果推理

  要解釋一般心理在因果推理可能犯的錯誤,可以將因果關係建立的六大方式當作主要脈絡來看。

  首先,人容易將顯著程度較高的事件或現象當成原因,如前面男女對談時女方哭泣的例子,但是,女方哭泣的原因可以是和男方或第三者加入完全無關的肚子痛,這樣的原因因為「不顯著」,往往會被人所忽略。還有,人們在談因果關係時,往往習慣會挑選出「顯著而不正常的非直接因素」當成原因,例如股價下跌時,分析師不會說是因為「要賣股票的持股人多於要買股票者,由於賣方多買方少,所以股價就下跌」,又或是房屋失火,新聞主播不會報導說「起火的原因是因為可燃物達到燃點時,與氧產生化學作用引起燃燒」,這樣的講法都是「直接而真實的原因」,但卻會讓人覺得是「廢話」,人們期望看到的會是「由於美國911事變造成持股人信心不足」或是「因為房舍老舊而電線走火」等理由。此外,不同背景涵養的人對於「顯著」的事物也會有不同的界定,一棟房子倒塌,環保人士可能會認為是水土保持不良造成河床侵蝕地基引起的,結構工程師則可能認為是房子當初設計時地基打得不夠深、位置不夠恰當,地理風水師亦可能認為是房子的風水不佳、犯沖,不同的人對同一現象知覺的原因不同,這並不表示誰有錯,而只是假設的背景和探究的方向角度不同而已。

  在時間順序方面,同樣的事件發生次序不同,給人的感覺往往天差地遠,例如筆者有一次上課時,告訴學生說學校買的粉筆愈來愈細,然後再用粉筆在黑板上寫字時,粉筆就斷成兩截,學生就開玩笑說:「喔~報應」,由於筆者才剛剛說到「粉筆的壞話」,之後粉筆就斷成兩半,所以學生會認為說話是因,而粉筆斷是果;如果反過來,當筆者在寫粉筆時,粉筆斷成兩截,此時,筆者再說學校買的粉筆愈來愈細,則學生只會認為老師在評論粉筆的品質或少許抱怨,此時粉筆斷變成了因,筆者的評論則成了果。這點其實從心理學研究的「初始效應」概念中,可以得到類似的佐證;研究者請受試者根據自己的主觀感覺評定對A君和B君兩個人的印象,假設兩人的性格特徵是:

    A君:精明、勤勉、衝動、善辯、倔強、善妒
    B君:善妒、倔強、善辯、衝動、勤勉、精明

  經受試者評定後,研究者發現,受試者多給A君正面的印象,而給B君負面的印象;儘管兩人的性格特徵完全一樣,但受試者往往最重視前面兩個性格特徵,對A君有正面印象者,對他的「善辯」解釋成正向的,而對B君有負面印象者,則對其「善辯」用負面的角度來解釋(張春興,1991),此時,性格特徵的呈現順序,完全決定了受試者對人的看法,也決定了解釋的因果關係,「因為精明而善辯」和「因為倔強而善辯」,兩者迥然不同的結果只是因為時間先後順序變更一下而已。

  因果鏈強度的部分重點在於中間串接的現象是否合理,然而,「言之有理」的現象,卻不一定是因果關係的決定性因素。例如有人說「夏天到了,溺死的人增加」,我們當然不會認為「夏天」是直接的原因,而「溺死的人增加」是結果,因此,便可能加上「因果鏈」,說「夏天到了,到水邊玩的遊客增加,所以溺死的人增加」;這句話乍聽之下是蠻有道理的,因為玩的人數增加,當然發生意外的人數也會增加,可是,「到水邊玩的遊客增加」真的就是「溺死的人增加」的原因嗎?這個說詞恐怕還有爭辯的空間,因為此句話背後的邏輯顯然是認為「到水邊玩而溺死的人數機率是固定的」,因為「溺死人數機率固定」,所以才會有「玩的人數增加(比例的前項、機率的分母),溺死的人數自然增加(比例的後項、機率的分子)」這樣的概念,然而,到水邊玩而溺死的人數機率會是「固定」的嗎?如果「水邊」的安全措施做得夠好、遊客不會進入沒有救生員的地方戲水、我國的國民水上自救的基本概念與技能夠完整……,發生意外的「機率」應該可以下降許多,所以,因果鏈的強度並不能保證因果關係是正確的。

  從「合理」的角度來看,因果似乎應該「共變」,也就是原因事件或現象增多,則結果事件或現象也應該增多才是,但很可惜的是,有時候因果間共變的程度並不是這麼固定。例如「糖放得越多,水就越甜」,這句話就物理現象而言似乎沒有錯(只要糖水還沒到飽和溶液),但可惜的是,「甜」的程度是靠人的味覺系統,而人的味覺是有限制的,太細微的差異人是品嚐不出來的,又或是糖份超過某一個限度,人根本品嚐不出「越甜」的滋味。另外,從心理學歸因論的相關研究來看,「共變程度」會受到「視角」的影響而改變;我們在解釋歸因時,會有兩類解釋方式,一類是認為行為的發生是由情境造成的,稱為外在歸因(情境歸因),另一個則認為事情發生的原因是個人的特性或自身的條件,稱為內向歸因(性格歸因),但在平常的情況下,個人容易將他人的行為表現用內向歸因來解釋,而將自己的行為表現用外向歸因解釋,心理學家稱之為基本歸因誤差,這可能是因為個人對自己知道的比較多,或是在解釋自己的行為時,焦點容易放在周圍環境所致(張春興,1991),例如陳水扁總統宣布中華民國護照要加上「台灣」的字樣,在野黨認為這宣布的時間和地點都不恰當,這是因為陳總統「性格使然」,而陳總統可能認為是當時的氣氛環境適合談這樣的話題,所以就如此宣布,因此,造成宣布護照要加上台灣字樣時間的原因究竟是性格或是情境,恐怕還是有爭議的。

  時空越接近並不能保證「越可能具因果關係」,有時候,時空間隔距離較遠的事件,反而才是真正的原因。例如筆者大學時代,曾於某星期一的早晨騎機車上學,途中撞倒一部轎車,當時雙方表面上都沒有特別的損傷情形,於是筆者便繼續騎車到校上課,在當天的課程結束後,筆者一如往常洗澡、睡覺,不料,星期二早上,筆者肩膀劇烈疼痛,連手都舉不起來,若用「時空越接近」程度來講,則恐怕會說是筆者「睡姿不佳」造成的,但,車禍時的猛烈撞擊恐怕才是疼痛的真正原因啊!

  最後談相似性的問題,兩事物或情境的相像程度,並不能當成判斷因果關係的關鍵指標,例如我國像來有「食補」的概念,認為「吃(豬)心補心」、「吃(豬)腦補腦」,這樣的想法就是認為豬心和人的心臟是相似的器官,所以吃前者可以保養、增益後者,「吃豬心」成了因,而「補心」成了果,「吃腦補腦」也是類似的想法,但根據現在的食品營養成分研究可以知道,豬心、豬腦若是能「補」,也是因為其中含有許多蛋白質與身體必須的氨基酸,並不是「長相功能類似」所以能補,其他如魚肉、雞蛋,牛奶,雖然「不相似」,但因為營養成分也有蛋白質與必須氨基酸,所以仍然可以「補心」、「補腦」。此外,完全不相像的事物或現象,也有可能具有因與果的關係,例如病毒和人體,此二者無論在外型體積或是生理結構上,都差異甚大,但病毒進入人體(因)卻可能是造成人體不適(果),可見「相似的程度」並不是「因果關係」的保證。

  由上可知,顯著程度、時間順序、因果鏈強度、共變程度、時空接近程度與相似性,並不能確立因果關係,那麼,社會科學研究的「科學方法」,是否就能保證因果推理是正確的呢?

二、研究上的錯誤因果推理

  學術研究要建立因果關係,有三個條件:一是時序,二是實證,三是非第三變項造成的,這三個條件乍看之下似乎頗容易釐清,但應用到社會科學研究時,往往沒有這麼單純。

  首先是時序的問題,真實生活情境的「時間順序」,並不是那麼容易判斷的,例如樊國良(民80)研究「資訊技術運用與銀行經營績效的關係」,顯然是認為「資訊技術的運用」(先發生的事情)可以增加「銀行經營績效」(後發生的事情),然而,不論是營業利益率、每行員所創造之營業收入額、或是每行員所創造之稅前盈餘,都不是在運用「資訊技術」後才有的,之前便已經存在,有可能是銀行的經營績效達到某個程度,因此開始有資金發展「資訊技術」,此時「銀行經營績效」變成了「先發生的事情」(因),而「資訊技術的運用」則成為「後發生的事情」(果)。又或是張毓志(民90)研究「工程專業人員情緒智力、個體學習與工作績效之關係」,認為「個體的情緒智力愈佳對其學習能力有著愈佳的提昇效果」、「個體學習能力愈佳者,在工作績效的展現上,較能表現出較好的熟練度」,顯然是認為「情緒智力」能促進「學習能力」和「工作績效」,換句話說,「情緒智力」是因,而「學習能力」和「工作績效」是果,然而,這樣的因果關係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因為也有可能是個人的學習能力和工作績效好,所以情感上容易得到滿足,因而情緒較穩定、情緒智力表現較好,若是測量「結構性失業」(註 )的人,其情緒智力的表現一定會比沒有失業的人表現好,在這裡「學習能力」和「工作績效」變成了因,而「情緒智力」反而成了果。

  其次是「實證」資料的問題。林孝信(無日期)指出「同一個事件、不同的觀測者可能得到不同的報導或數據」,可見,實證資料是會受到觀測者的差異而有所變動的,此外,最重視實證的是邏輯實證論,其「獨尊『事實』或『感覺數據(Sense Data)』」,使其「不重理論」、「忽略社會文化考察」,而成為「祇求維持現狀,為現存不合理社會制度辯護的保守主義科學方法」;此外,獲得實證資料的主要方式是「觀察」,然而,「『觀察』無法擺脫觀察者的主觀以及外在社會、文化背景的干擾;因此,不可能有徹底的客觀性。實證論的科學方法,以「觀察數據」作為科學知識的最後憑據;一旦「觀察數據」本身失去了它絕對可靠性,科學也就失去了它尊崇的神聖光環,而降格為諸多世俗文化的一分子了。」

  至於不是第三變項造成的,此概念更是不容易釐清的,例如老師為了要阻止學生在教室裡跑步,就規定在教室裡跑步者要打電話通知其父母,於是學生就不會在教室跑步了,在這裡,雖然結果很明顯是「學生不在教室跑步」,但究竟是「老師的規定」是因,還是「打電話通知父母」是因,恐怕不是那麼容易分割的,就像前面所提的「資訊技術運用與銀行經營績效的關係」,也可能是因為能善用資訊技術的銀行,其營業主管與銀行從業人員能吸收新知、新技術的能力較好,所以銀行的績效較佳,也就是「吸收新知、新技術的能力」同時促進了銀行的資訊技術運用與績效。

  除了建立因果關係的三要件並不容易釐清外,要檢證此三種條件時,學者採用的解釋模式在邏輯推理上也有些問題。學者常用的解釋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個殊表意式(idiographic)的解釋模式,另一種是律則式(nomothetic)的解釋模式(李美華,民87);個殊表意式是將瞭解一個特定案例發生的所有因素列出,如前面Green對英國很晚發展國家教育系統原因,採用多種相同或相似的事實,最後歸結出完美的解釋,此種解釋模式偏向邏輯推理技巧中的歸納法;而律則式的解釋模式則是用一些既有的概念來推論解釋某種狀況或事件,例如范芝萍(民89)研究經濟,認為各國在政府總支出增加、外貿金額增多、各界投資增加時,其國家的經濟成長情形往往都較以往表現良好,因此推論我國政府總支出、外貿、投資增加時,也能能促進我國的經濟成長,像這樣將客觀或大家公認的事實,推論到一些細節的現象或事件,便是邏輯推理技巧中的演繹法。

  如何運用歸納法來判斷事物或現象的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每次發生A事件後,便會有B事件,這時,我們就推測A事件出現後,類似B的事件會出現,若確實如此,則我們會類化推論,認為A造成B,例如觀察天空發現烏雲密佈後,便會下雨,我們就會推測烏雲會造成下雨的現象,若每次觀察都是這樣,則我們會下結論說:烏雲是造成下雨的原因;但這樣的方式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只要有一次的例外便會推翻結論,例如太陽雨──出太陽卻下雨的情形,就會推翻了「烏雲是造成下雨的原因」這樣的論點,此時,歸納分析法(analytic induction)而修正此推理概念,認為當有案例不符合解釋時,只有兩種作法,一是改變解釋(這樣便可以包含這個新案例),二是再定義這個現象(這樣就可以拒絕這個討厭的案例)(Ryan & Bernard,2000),但這樣在遇到「例外」時要想辦法「包含」或「拒絕」此例外的方式,不論是包含或是拒絕,都會變動到原有的推論,而且,此方法在分析複數假設時,會越來越困難,雖然理論上最後會趨近於完美的解釋,但實際上遇到「例外」時往往難以用簡單的二分原則──包含或拒絕──來處理,例如前述的太陽雨情形,無論是用「出太陽或是有烏雲都可能會下雨」或是「有烏雲才會下雨,太陽雨不在解釋之列」,這兩種解釋方式都不甚周全,前者變成了「廢話」(幾乎等於說每種天氣都會下雨的意思),後者則等同於「眼不見為淨」,不僅限制了解釋範圍,而且就研究而言是不具正當性的。

  Mill脫胎於Bacon的歸納法,發展出五種方式來檢測事物現象的關係,他認為這樣的方法可以「發現」或「正名」因果關係,因而成為很多現在研究設計的基本雛形;這五種方法分別是:一致法(method of agreement)、差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一致法和差異法的聯合、殘餘法(method of residues)、共變法(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從其內容可知,歸納法的大前提是認定了所列舉的現象或事物間彼此有因果關係(ABC→xyz),但這前提的因果關係其實是一種「先驗的假設」,若所列舉的現象或事物間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則後面的因果關係將會完全不正確,而只是因為機率造成的現象罷了。

  歸納法在研究推論上的重要問題是其前提受限於「先驗的假設」,那麼演繹法恐怕更難跳脫出此限制,因為演繹法的「大前提」也是一種「先驗的假設」。例如研究「校長轉型領導與教師工作滿意度關係」,發現「國小教育人員所知覺的校長轉型領導與教師工作滿意度具有正相關」(梁丁財,民91),這樣的研究便預設了「校長的領導風格會影響教師的工作滿意度」,但這樣的假設要如何證明?就算是「校長運用轉型領導行為愈多,則教師工作滿意度愈高」,也只能表現出兩者的「共便現象」,也有可能是「教師工作滿意度越高,校長便越會去使用轉型領導的行為」啊!

  歸納法和演繹法跳脫不出「先驗的假設」的影響,而建立因果關係的三個條件其實也深受「先驗的假設」,因為研究者在研究時,習慣上將自變項當成「因」,將依變項當成「果」,這樣的方法並沒有任何統計或實際上的證據可以證明,只能說是一種「哲學態度」(詹志禹,1997),此外,林孝信(無日期)也指出「對於同一組『觀察數據』,一定可以找出一個以上的科學理論來解釋之」,這就是Duhem-Quine命題,既然同樣的觀察數據可以用不同的科學理論解釋,那就很難找出固定的因果關係,而每一組用以解釋的科學理論,就成了「先驗假設」了。那麼,這「先驗的假設」是從何得來的呢?詹志禹(1997)認為是「從理論基礎及背景知識而來的」,認為「理論基礎越身而知識背景越廣的人,才能提出合理而有價值的因果假設,這是長期教育的結果」,可是,這「先驗假設」的概念並不是唯一而有標準答案的,林孝信與黃俊傑(無日期)就提出「庫恩論述說,科學理論往往呈跳躍式變遷,新理論並不是把既有舊理論加以深化完善化下的產物,而是截然不同的新一套,跟舊理論不僅不相容而是互不相比的(Incommeasurable)。從這裡可以看出,科學理論不是唯一的;不同理論之間常常分不出高下。」

肆、結論

  人類在約略3歲時就有因果關係的概念,直到小學高年級以後才逐漸出現機率概念,換句話說,人類本來認為世界上的事情都有固定原因可以解釋的,直到長大後才會明白,有些事情純粹是機率造成、有些事情永遠沒有確定的答案(詹志禹,1997),然而時至今日,越是實證導向的研究,越是強調因果關係的重要,卻忽略了簡化因果關係的危險,其實,邏輯實證論的始祖如Russell、Schlick等,認為因果關係只是形上學的概念,對社會科學研究沒有多大用處,此外,較近的哲學概念──後現代思潮──根本不承認世界上有普世價值,也就等於不承認大範圍的因果關係,這些觀念,都是我們在談因果關係時,值得注意的思考點。

  再回到現實世界中,當排命盤的廣告云「當你乘著天使的羽翼來到這溫暖滿是花香的世界,在你看不見的身體裡 ,烙印著一組數字命盤3-6-9,1-4-7…,是你獨一無二的個性」(數字命盤,無日期),這樣用出生年月日來「決定」個人日後所有的性格特徵與遭遇起伏,恐怕不是嚮往著「自由」的人會具有的想法,柯裕棻(2001年12月19日)在其「對不起,我是處女座」中便清楚的表現出這種被八字、生辰、星座給「定位」的無奈與悲哀:「只要這個特點或者弱點(指星座)被對方記住了,對方不必與我深識就能有足夠的常識證據解釋我的所作所為並下斷言,此種本質化的貼標籤習性再抗議也是徒然,而這種速食麵似的相交相識也真使人跺腳。」

  然而,法律上對因果關係的界定,似乎愈來愈鬆,「為了維持社會正義公平,針對這種類型的紛爭,法院已逐漸放寬對因果關係認定的要求,只要在統計學上有一定的可能性,可以合理相信兩者間具有關連性,就承認有因果關係(林志六,2000年12月21日)」,像這樣寬鬆的連結,表面上似乎是合乎了「原告的人權」,但是卻是對「被告的不人道」,聯合報2002年1月6日也指出,以前述認為撞到車旁停車會引起心律不整的案子來類推,則「李太太認為,她最近不小心看了那個偷拍性愛光碟的內容之後,總是胡思亂想,心神不寧,變得精神衰弱,可不可以告過失傷害?」、「張女士認為,這兩天看了什麼立委、四P、性派對、吸毒等事,看得很惡心,食不下嚥,萬一因為這樣得了胃病,可以不可以說這兩者有因果關係?可不可以告?」可見,過於擴大因果關係的解釋,並不是很適合的。

  對於宗教界而言,因果關係是一定要存在的,其認為「不管人信不信,探測的到或探測不到,更高形式的因果律可是存在的」,因為「不信因果就有嚴重的後果了。如果一個人認為,人死之後,就甚麼都沒了!他就很難為善。」(百志,2001年4月8日),其背後預設了「人性本惡」的概念,因為人性惡(或有原罪),所以要用「因果」來遏阻人為惡,才有辦法勸人為善,這樣的人性論仍是許多哲學家、心理學家難以確定的,此外,將「信因果關係」當成因,而將「為善」當成果,這樣的演繹過程恐怕值得商榷。

  俗諺是前人思想經驗的精華,其雖然有不少與因果關係有關的用語,但也有例外的時候,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歹竹出好筍」等,這些也顯示出人類其實瞭解到,因果關係並不是解釋世間事情的唯一指標。

  因果關係並不容易確定,不論是生活實際情況、心理學方面或是實證研究等方面,都有可能出錯,研究方法並不能保證因果推論正確,因為研究者是在受到自己的理論概念、思想脈絡、研究假設方向、統計分析、質化量化研究等影響,才能夠下判斷的,而著程度、時間順序、因果鏈強度、共變程度、時空接近程度、與相似性也不能保證所猜測的因果關係是正確的,或許,因果關係的建立基礎是在「理論」與「共同心象」上,任何的推斷都宜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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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好文章,錯字回報
2009/08/03 18:27

好文章,錯字回報:

歸納法開頭那段:

「校長運用轉型領導行為愈多,則教師工作滿意度愈高」,也只能表現出兩者的「共"變"現象」...

葉軒(ada209) 於 2009-09-05 09:22 回覆:
唉呀,真是太感激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