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人處世,迄今為止,有幾分事實證據,說幾分話!
但是這個社會,就是有人喜歡誇大言詞!甚至於到處辱罵與詆毀他人,我不想知道,更不想管這個人有多大的來頭!!多大的名聲!!你敢在公開之處辱罵我,甚至於詆毀我,恐嚇我的!我只有一個想法:請這個詆毀我本人,侮辱我本人的人到牢裡去好好反省!
台灣不是新加坡,如果是新加坡,以新加坡的鞭刑來看,大約有人就真的『皮開肉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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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正題:
在2011年有個叫做『巴菲銀藏』的網友,公然在臉書上對本人辱罵所謂的『賣台賊』!被本人一狀提告,結果呢?有趣的事情就在這兩年期間上演!讓我們先去看一下事情的演化史:
1.時間先回到2011年的5月底,這位『巴菲銀藏』(『吳』姓犯罪嫌疑人)在臉書上公然毀謗本人所謂『賣台賊』,我講話不能沒附證據,請參考下列這張記錄圖:
7月底,這個巴菲銀藏始終不認錯,本人也沒啥興趣跟這種講話不講理,胡說八道還理所當然的罪犯囉嗦,直接向新竹市警局一分局,提出對這位『巴菲銀藏』(『吳』姓犯罪嫌疑人)妨礙名譽提告。
2.時間回到2012年的11月27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期間,檢察官告知我,該案涉案人經警方通知多次,拒不到案說明,我很好奇!結果經過網路搜尋這位『巴菲銀藏』(『吳』姓犯罪嫌疑人)的歷史紀錄才發現!!不管在他的部落格還是網路上,『據說』很囂張!囂張到之前辱罵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張姓會計師,惹怒會計師對該人提告,結果卻告不成之後!認為沒人制的了他,就到處辱罵他人成性!
好吧,有本事敢拒不到案,我就只能『耐性』等著!!
3.根據之前去上公職補習班時候,『刑事訴訟法』課程裡面提到,案件訴訟關係人,每達三個月(90天),如對審理過程或時間已到,但檢察官未完成案件審理而有疑慮時,便可以向案件審理單位請求案件進度,所以,時間2013年的3月底,依據中華民國賦予我的法定權益,對新竹地方法院提出我的案件進度查閱請求!
時間2013年的4月底,我收到新竹地方法院的正式公文來函,而且來函還發現了一個蠻有趣的變化!原先在2012年開庭的案件號碼為『101年度偵字第10194號案』,然後今天的公文卻變成了『102年度偵字1155號案』,我說話都不算數!請看證據才算數!!
好吧!說在多廢話,都不如下列這句話務實,那就是:
『巴菲銀藏,你被通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