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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對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惡意違反個資法及兒少法之惡意態度,採取的應對-part -1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2014/05/09 23:21:49 |
1.本來這篇我大可以不要寫,不過:鑑於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被告惡意公布我這個受害人未成年幼兒姓 名甚至就讀學校部分,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9條17款所賦予身為監護人保護未成年幼兒的權力,我曾經於民國101年前後,以受害人身分,發佈過至少兩次存證信函(詳見證 據1圖片記錄)通知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也透過傳真記錄共計5張,通知美商youtube llc....我得到的,卻是冷漠不予回應的『現實』。
大家都看到了....2014年3月7日下午9點55分,請看過文章的大家作證,既然YOUTUBE LLC跟GOOGLE公司口口聲聲所謂『不惡意公布他人個資』那好阿,證據在這裡,還不只一張,估計從2013年到2014年很熱鬧的絕對會超過30張以上證據,平均一週半到兩週惡意犯罪一次,號稱全球最大的『影音網站』YOUTUBE LLC網站公司,可以當該公司三令五申對『種族歧視』所謂『深惡痛絕』的犯罪行徑,竟然當做『不知道』!!『沒看見』....!!更別提了,陳士駿先生:如果你知道,你一手創立的網站竟然敢讓使用者辱罵身為華人的你是『支那豬』卻當做沒看見!?這好不好笑??我相信如果我當著你的面拿證據給你看,給你看看你賣掉的公司竟然回過頭放任使用者辱罵你的種族『支那豬』,大家都看到了,我也不用廢話了。
我現在就要看看,我按照程序,我們中華民國的政府單位,是真的『值得』我所繳付的稅金,還是『稅金打水漂』政府根本沒用!!從民國103年5月8日到8月8日,我就看看結果如何,照規矩來,不要說我沒照規矩,如果照規矩還不行??那就....別怪我採取『必要』的抗爭手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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