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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對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惡意違反個資法及兒少法之惡意態度,採取的應對-part -1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2014/05/09 23:21:49

1.本來這篇我大可以不要寫,不過:鑑於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被告惡意公布我這個受害人未成年幼兒姓 名甚至就讀學校部分,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9條17款所賦予身為監護人保護未成年幼兒的權力,我曾經於民國101年前後,以受害人身分,發佈過至少兩次存證信函(詳見證   據1圖片記錄)通知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也透過傳真記錄共計5張,通知美商youtube llc....我得到的,卻是冷漠不予回應的『現實』。



2.既然廠商敢於『放任』被告違反個資法21條第4款,放任被告以跨國方式逃避司法追緝,繼續惡意在該公司網站上惡意辱罵本人,證據不要說我不拿出來,請大家眼睛轉過來看一下:

大家都看到了....2014年3月7日下午9點55分,請看過文章的大家作證,既然YOUTUBE LLC跟GOOGLE公司口口聲聲所謂『不惡意公布他人個資』那好阿,證據在這裡,還不只一張,估計從2013年到2014年很熱鬧的絕對會超過30張以上證據,平均一週半到兩週惡意犯罪一次,號稱全球最大的『影音網站』YOUTUBE LLC網站公司,可以當該公司三令五申對『種族歧視』所謂『深惡痛絕』的犯罪行徑,竟然當做『不知道』!!『沒看見』....!!更別提了,陳士駿先生:如果你知道,你一手創立的網站竟然敢讓使用者辱罵身為華人的你是『支那豬』卻當做沒看見!?這好不好笑??我相信如果我當著你的面拿證據給你看,給你看看你賣掉的公司竟然回過頭放任使用者辱罵你的種族『支那豬』,大家都看到了,我也不用廢話了。

3.既然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事情確定有犯罪人,也當庭對好幾條罪狀認罪....不過,為什麼被告認罪完畢,結果卻是沒抓到的『不明罪犯』竟然消滅證據??




我很好奇的想問問司法單位: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 特別提示了『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既然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還在審理階段,竟然可以讓私人公司『湮滅犯罪事證』?!這....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你們誰可以告訴我你們刑事訴訟法76當起擺設了??誰允許的??

4.好吧,既然法律『不能』給我必要的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所謂『主管機關』要進行行政審查程序,我寧願全部嘗試,也不願,更不能放棄!!我要保護我的家人,如果我連保護家人都保護不了,那還有什麼可以說的??我現在也懶得廢話了,一份正式公文,針對我遭遇的事情,寫了陳訴書函,通知那些所謂的『主管機關』!!對:就是經濟部商業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佈公文如下:



我不喜歡空口說白話,我寧願『事實』擺在眼前,現在涉案被告之一的美商GOOGLE台灣及美商YOUTUBE LLC公司,繼續放任違反個資法及違反兒少法使用者在該網站辱罵本人,沒關係,我就按照行政程序送出相關記錄,經濟部商業司應該收到公文了,雙掛號回函記錄時間如下:

我現在就要看看,我按照程序,我們中華民國的政府單位,是真的『值得』我所繳付的稅金,還是『稅金打水漂』政府根本沒用!!從民國103年5月8日到8月8日,我就看看結果如何,照規矩來,不要說我沒照規矩,如果照規矩還不行??那就....別怪我採取『必要』的抗爭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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