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被控收賄案,最高法院21日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合宜案件有罪,獲判7年徒刑定讞;至於葉世文涉嫌之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3項罪名,最高法院則撤回高等法院重審。
葉世文在二審時,高等法院判定葉世文對於林口A7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有罪,判決2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葉世文不服上判,最高等法院將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3部分撤回重審。
最高法院撤回的理由包括,新竹眷改案在二審時以趙藤雄的最後的行賄自白判定葉世文有罪,卻沒有給葉當庭對詰的機會;而八德合宜宅,則由於高院採用的證據不符卷證資料;加上判決沒收不明財產,卻又併科罰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判決撤回二審高等法院重審。
至於本案另一被告、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則在二審時高等法院考量他已經認罪,且年事已高、長子又罹患重病,改判2年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緩刑5年,得繳交公庫2億元,確定不用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