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議長寶座將遭停職。
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正副議長時,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多名無黨籍及民進黨籍議員期約賄選,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另有7人同案遭到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台南縣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獲緩刑;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4名被告,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獲判無罪。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李全教因賄選案遭判處有罪,議長職務將遭停職,議員職權也會被暫停,不能進入議場開會。
除了這件議長賄選案之外,李全教還因涉及議員選舉賄選案,被台南地檢署及競選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南地方法院在1月21日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提出上訴,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議長選舉時涉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若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