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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 違背公民法律地位上之「實質平等」
2011/01/20 21:52:39瀏覽1077|回應2|推薦46

  2011/01/19 18:35

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

◎ 范姜提昂

2011-1-19

十八趴爭議之根本在:是否違憲? 考諸前案,一九九六年,蘇煥智等五十五位立委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提釋憲案,與十八趴相同,關鍵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解釋。

 

一九九九年,大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之分配,對「有照顧必要者」提供適當扶助,並未違憲。

 

唯「四八五號解釋文」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做了明確定義與解釋,並據以要求該條例「應通盤檢討改進」;其解釋要點,自可用來檢驗十八趴:

 

要點一、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因此,凡具有某年以前年資的公務員,均享十八趴優存利率之形式平等,並不符憲法第七條乃指「實質平等」之大法官解釋。

 

要點二、對於受益人之範圍,應斟酌其「須照顧之必要性」,不得僅以特定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則「不得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近來媒體及憤怒的「一般人」指證歷歷,有多少公務員,包括肥貓,都具備形式上之公務員身分,但其收入等實質條件,根本沒有「須照顧之必要性」,且一路受到「明顯過度之照顧」,證明十八趴嚴重違背大法官解釋。

 

要點三、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

 

揆諸新年度政府總預算,國家負債空前沉重,馬政府未直接廢掉造成財政重擔之行政命令,反暗渡陳倉搞法制化,也從未查考大法官解釋,予以通盤修正;任令既得利益者繼續享受「明顯過度之照顧」;面對民怨排山倒海,仍不考慮儘速廢止,僅以「口說排富修法」敷衍,行嗎?

 

絕對掌控立法權的執政黨,是可以悍然不理大法官解釋;但,政府合法性,不僅在於政權取得是否合法,更在於取得政權後,是否遵從司法裁判;不理會大法官釋憲,政府合法性搖搖欲墜!

 

(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北社成員)

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9/today-o6.htm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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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mate : 國會議員大戰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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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鬥 !
2016/11/23 15:35
蛤?!

歐尼爾_唯一支持貪污舔共魯蛇乞丐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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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門酒肉臭, 路有窮死骨。
2011/01/20 22:16

曠課2個月! 高二女打工扛家計遭退學

更新日期:2011/01/20 15:41 林志偉

在桃園有名高二女學生,小小年紀,就得負擔家裡經濟,不但要照顧小六的弟弟,還因為媽媽重病,積欠8千元的醫藥費,她只能去打工,維持家計,因為曠課時數,超過54天,遭學校退學,自己又因為一天睡不到5小時,累出病來,社會局緊急介入,幫助黃姓女學生一家人生活回歸正軌。

母女倆抱在一起,忍不住流下淚,朱小姐罹患子宮肌瘤等重病臥病在床,醫生判定她沒有謀生能力。朱小姐:「我覺得我很對不起她,我連累了她。」朱小姐女兒:「不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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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妹白天上課晚上打工,長期下來體力不堪負荷,一天睡不到5小時,累出病來,無法上課,遭到退學處分。記者:「想不想再讀書?」朱小姐女兒:「想,但家庭生活怎麼辦。」

想回學校,但媽媽的醫藥費還積欠8千元,小六弟弟的學費和自己的部份,也都得努力張羅,黃小妹蠟燭多頭燒,小小肩膀承受的沉重負擔,社工局已經介入處理,要幫助他們回歸到正常的生活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