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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先得蹲馬步
2007/06/05 00:22:39瀏覽460|回應1|推薦14
陳樂融的簡體字書評博客   

回頭看凱夫斯著作,他倒老老實實定義他自己標舉的「創意產業」,主要在於「視覺與表演藝術、電影、劇場、錄音出版、圖書出版、玩具、遊戲軟體」,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較接近「藝術創意」表達或貢獻的行業。

這樣的定義沒人能說錯。一如每個人心目中的文化產業其實也可大可小、可多可少。甚至,在資本主義社會行業高度「細分化」的今天,你可以隨時發明「新服務」,然後界定這是一個「新職務」,再稱呼你這項「新行業」隸屬於「創意產業」。

比如,因為拍電影《夜宴》當章子怡替身,事後爭取署名權而鬧得舉國皆知、一脫成名的邵小珊,她不也可以宣稱自己創造出「裸替」這個職務,爭取「裸替」人員正式成為一個不受剝削的勞動工作者?畢竟,她的產品就是身體,她用心呵護的身段軀殼,就是她展現創意的舞台?要如此說,有何不可?

如果新一波的思潮,只是把傳統的「點子」(idea),改叫做「創意」;讓過往的文化人,改稱為「創意人」,以為就代表進步。那麼,我們最好說清楚:「點子」和「創意」、「文化人」和「創意人」中間的距離到底有多大?真要如此分優劣定品級?

什麼時候,「文化」這一符碼及背後代表的族群勢力,又隱隱約成了「臭老九」,只不過這次不再是以政治之名,而是以「知識資本」、「網絡神話」、「創意經濟」之名?

一家企業或工作室裡,幾個大學畢業或更高學位的人,努力為自家產品打品牌、找渠道,和二十年前傳統文人開始「下海」掙錢,傳統文娛單位,脫離大鍋飯生涯,必須自負盈虧,差距有多大?

退一萬步想,一家乳品企業(你可稱之為第一產業,也可稱之為第一跨第三產業),需不需要為自己的產品與組織增添創意?需不需要隨時翻新自己、面向市場?需不需要做出區隔、找出特色、賦予產品情感認同的包裝設計和文宣、制訂各類適合不同客層的營銷活動?當然要。否則,蒙牛企業就八竿子和「超女」打不著了。可蒙牛企業經營得再成功、再靈活,也不會被時下的評論員們,定位為「創意產業」。

這正是個弔詭的好例子。當凱因斯老老實實探討上述那些被視為較「軟性」的行業,如何得以運用正統商業模式,加強管理與競爭,卻有人想一舉推翻他的論述,認為他的說法已經過時。

如果2002年出版的《創意產業經濟學》過時,行銷大師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1997年出版的首部關注表演藝術行業的行銷學鉅著《票房行銷》(Standing Room Only:Stragies for Marketing the Performing Arts),不就更落伍?他還只專注談「現場演出的藝術活動」。

該書認真探討一向被視為高格調的藝文行業——不管是內容供應商(如交響樂團)或是場地經營商(如劇院),如何也得挺直腰幹面對商業競爭——如何在政府補助與私人捐贈減少的情況下,打破「自身文化質量高,就理所當然要國家或企業扶持」的姿態與心態,劣勢求生。

這,我覺得才是華人社會許多軟性行業必須蹲好馬步的基本功。如果連基本的面向市場的商業化都做不好,搖身一變為「創意產業」,難道就可以呼風喚雨、不受制約?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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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2028anna&aid=100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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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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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酸
2007/06/05 00:30

"她用心呵護的身段軀殼,就是她展現創意的舞台?要如此說,有何不可?",這段話,真是辛酸,所以萬不得已,絕不要再作別人的替身了!


梅花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