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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10:17:32瀏覽1557|回應0|推薦23 | |
一個簡單的道理:在封建時代,尚且有「天子犯法、與民同罪」的概念,則,在民主時代,民選總統的任何犯行,自然不能「豁免」。 因此,陳水扁意圖尋找憲法對其妻子吳淑珍訴訟的額外庇護,不僅毫無道理,甚至相當罪惡;身為國民、納稅人、也是「貪污」的直接被害人,我們不僅不能同意陳水扁夫婦的叼鑽無賴、意圖玩弄釋憲脫罪,更進一步,我們要求修憲,解除對總統的任何刑事豁免--任何經檢察官偵察確鑿的刑事犯罪,總統通通不能豁免。 現成就有一個國外的例子,以色列的總統,正為了一件性侵犯行,將要遭受起訴;任何民選總統,看不出有被豁免犯行的道理與必要。 事實上,從深處來看,身為權貴,自己即應比一般公務員更為「自律」、遠離犯行,而無須任何優遇、也無待任何豁免;如今,總統一家不僅不知自律,整天沈迷金錢物慾,玩股票、尚名牌、進而乾脆貪污犯法、巧取豪奪,這樣的總統,無恥無賴,我們一天都不能忍受,又哪裡可以再拿憲法來替他墊背脫罪? 陳水扁夫婦的「國務費」一案,被告律師、以及整個綠色政治集團已經無法就其「有無犯行」進行抗辯,實質上亦等於承認犯行;因此,只能從訴訟程序、法律漏洞來尋求拖延、脫罪。這在源自西方的法律領域裡,或許是高明的技巧,但是在普天下的道德層面上,卻絕對是無比的罪惡。台灣,倘若可以放過陳水扁夫婦,那麼,台灣也當然一起沈淪到底。 聽說,大法官已有初步共識,認為「立法委員」不適合就國務費一案提出釋憲;我們更進一步要求,大法官應該好好保護憲法,拒絕任何人就總統的貪污犯行提出釋憲保護而來污染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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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