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貪不貪污? 可不能靠詭詐的辯才來下定論, 幸好讀到中華民國政府的資深公務員的投書, 他澄清總統的國務機要費跟市長的特別費大大不同, 不然憑阿扁那張律師的嘴,連聲高呼 [阿扁錯了嗎?], 愚夫愚婦可愣住, 分不清是非對錯, 簡單說, 國務機要費的一半 加二分之一的總統薪水, 一年總計超過美國總統薪水的三倍, 每個月國務機要費的一半二百萬元等於中華民國總統每月薪水八十八萬元的約兩倍半, 阿扁命令帳房拿假發票領出來, 幫太太阿珍買珠寶等私生活花費, 怎麼是特別費一半等於台北高雄市長每月薪水十七萬元比得上呢?
Kirk Sum · 留言最多的人 · USU (回應<監聽案 法部傾向認定行政疏失>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208626.shtml)
民進黨網工們好像無話可說了,老是說那個余文替馬英九扛罪,余文犯的是偽造文書罪,是他為了省力才收集大額收據替代馬英九特別費的小額收據,尚幸那些被替代的收據還整箱放在倉庫中被找出檢視數據正確,否則馬又食死貓矣。這些事實早被檢驗,三審都無罪,候寬仁早被陳水扁收買,為升官發財才亂加起訴。馬英九清廉早已是共識,假如略有瑕疵,早被陳水扁送入牢籠了。
在美國打選戰, 執政黨一樣有權利針對在野黨候選人提出質疑
搞清楚民主政治運作的正常程序
蔡英文不避嫌, 趁在位時, 訂出讓她可閃躲[公務員不得出任與其公職有利益糾葛的產業界職位的旋轉門條款]的特別條例, 一個多月後, 擔任她用機密投資案 迴避新聞媒體監督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長, 短短約一年期間, 從她家族投資的這家公司賺到兩千萬元
接手掌管的國民黨經濟部官員針對蔡英文不迴避利益的投資案, 合理提出質疑, 這都可以挨罵? 有沒有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識?
國務機要費為甚麼不能 [除罪化]? 正是證明讓總統必須依照規定花用的國務機要費, 此預算的用途跟地方首長的特別費極大不同, 特別費原來 設立的用意, 就是首長的薪資補貼, 由蔣經國總統參考新加坡提高公務員薪水來防範貪汙的做法之後, 指示部屬編列實施的, 國務機要費是總統薪水的五倍, 根本不是用來當總統薪水的補貼! 少拿 [中間選民]的標籤 當作 [公正人士]的護身符, 公不公正必須看提出的證據和說理持不持平
法官的自由心證很違背常識: 蔡英文高官下台一個多月後, 才投資她批准的生物科技公司, 不是在位時投資, 所以沒圖利,
【聯合報╱社論】
2012.08.15 02:15 am
特偵組昨日公布宇昌案結案報告,未發現有人涉嫌犯罪;這是法律程序的結論,應予尊重,但此案留下的漫天疑雲卻非結案報告所能化解。
宇昌案的核心疑問在於:是不是「蔡副院長」批給了「蔡董事長」?特偵組的結案報告否定此說;但有目共睹的事實卻是,親手批定了TaiMed的「蔡副院長」,卸任後竟當了TaiMed所有相關公司的「蔡董事長」。於是,法律見解與社會視聽出現了矛盾。
本案雖然法律簽結,但國人要問的是:難道這是指出,在未來的政壇上,即可容許一位親批「宇昌案」的行政院副院長,毫無忌憚地在卸任後出任「宇昌公司」的董事長?在此,結案報告認為不涉犯罪的情事,卻與國人對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的期待出現了巨大的落差。
特偵組為蔡英文作出「切割」的手法,其主要的「證據」是:蔡英文係於九十六年八月間開始決定參與宇昌公司之投資,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公布施行則 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其間尚有一定之間隔甚明」。也就是說,特偵組指蔡英文是在《新藥條例》公布實施一個月後始決定進入宇昌公司,因此就切割了「蔡副 院長」與「蔡董事長」的聯結。這也許是嚴格的「法律見解」,卻也是可笑的「經驗法則」。
退一萬步言,即使「蔡副院長」在任內沒有為自己加入宇昌公司預作準備,但難道當蔡英文在決定出任董事長時,她竟不知這家宇昌公司就是她親手批定的那一家 TaiMed?更竟然不知在道德倫理上應當迴避?正因如此,法律雖可結案,但在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上,國人當然可以對本案的人物節操有更高的要求,而蔡英 文也必須為此一人格汙點承當起必然的社會質疑。
再者,在結案報告中,處處可見「辦皮不辦骨」的痕跡。例如,特偵組說,蔡家資金都是自有資金,款項也都如期如數匯入指定投資帳戶,並無「中飽私囊」或涉及 不法的情形。但是,宇昌公司自始至終的操作重點,都不在侵吞公帑,而在運用權力的槓桿取得生技產業的卡位特權。這點,無論是特偵組未對準偵辦方向或自我限 縮偵辦範圍,都難消釋社會大眾之疑。
再說,蔡家帳目無中飽私囊情事,也不能反證內閣官員決策或行事沒有違規濫權或徇私苟且。例如,二○○七年二月,何美玥在尚未取得國發基金主委身分前,即以 政務委員身分發函請行政院同意國發基金投資TaiMed兩千萬美元;又在宇昌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即催促國發基金撥款。政務官這種作法,就算不是故意包庇或 圖利,能說沒有越權及擅權嗎?這些疑問,恐怕尚待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給出答案。
其實,若不是後來遇上政黨輪替,國發基金若干撥款及時警覺叫停,未再繼續砸下重金;加上蔡英文意外出任民進黨主席,不得不辭去宇昌董事長之職,並促其家族出售宇昌股份獲利了結;今天特偵組偵辦此案,恐怕不可能用如此輕鬆的姿態以「查無不法」結案吧?
特偵組在去年十二月大選期間,「為期保全相關證據」,發動調查此案,顯示不受政治現實的拘束,值得肯定;但竟遲至今年七月始傳訊蔡英文及蘇貞昌等人,又對 相關人等全無防止串供的強制處分,則顯然是眼看著必然「流案」,根本沒有劍及屨及的偵辦意志。如今,國人應當尊重特偵組作出簽結的職權,但當然也可對這一 份「辦皮不辦骨」的結案報告表示質疑。
雖然已經簽結,但我們仍要主張:未來政壇上,絕不容許再發生「蔡副院長」批給「蔡董事長」的情事。即使特偵組認為「未發現有人涉嫌犯罪」,但在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上,國人應當不會鼓勵、贊成,及容許這樣的情事在以後繼續發生。
蔡英文應是唯一及最後一個出現這種行為的行政院副院長,下不為例!
【2012/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12.08.15 08:58 am
宇昌案簽結,國民黨發言人馬瑋國說,對於特偵組調查結果,國民黨表示尊重。對於民進黨批評國民黨和馬英九總統汙名化生技產業。馬瑋國表示,
馬和當時競選總部從頭到尾未指控宇昌案為「弊案」,只是要求蔡前主席針對諸多疑點解釋清楚,坦蕩面對外界檢驗。
馬瑋國表示,去年十二月,當蔡前主席質疑馬總統收受富邦金控一千五百萬政治獻金的時候,馬總統毫不迴避,立刻舉行記者會說明,有問必答;反觀蔡前主席,只召開十分鐘記者會,用七分鐘來批馬,三分鐘談宇昌案。
馬瑋國說,蔡前主席身為法律人,不會不知道「法律責任」只是政治人物的低標,在宇昌案中,蔡在分際拿捏、利益衝突、身分重疊各方面,有無善盡一個政府高階官員該做到的利益迴避?
她表示,不論馬英九總統或競選總部,都從未指控宇昌案是弊案,因為是否為弊案最後應交由司法單位判斷。
馬瑋國表示,宇昌案有諸多疑雲至今未解,若這些有違政務官倫理、利益迴避的作法,發生在馬政府的官員身上,還不用追究法律責任,早就道歉下台了。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林政忠、姜兆宇/台北報導】2012.08.15 02:48 am
宇昌案昨天簽結,經建會前主委劉憶如昨天在國外,截稿前並未取得回應。被移送監察院的國發基金前副執行秘書何俊輝已於二○○九年九月退休,昨天他也沒有接電話。
至於在本案過程中的另一造代表高育仁及南華生技人士昨天回應,特偵組從未傳喚過高育仁或南華相關人等了解始末,也未向他們調過任何資料,「大概就可猜到特偵組的『自由心證』為何。」
宇昌案當初會遭到質疑的關鍵是,前台灣省議會議長高育仁擔任董事長的歐華創投,先向國發基金申請投資南華生技案;後來的宇昌案也是以同一種藥申請投資,審議評估者也雷同,但結果卻是否定南華、投資宇昌,讓高育仁及南華不解。
宇昌案簽結,卻意外掃到經建會前任主委、中研院院士胡勝正。由於胡勝正曾任台懋生技董事長,特偵組以違反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將胡勝正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胡勝正昨天聞訊後直呼:「趕快還我清白。」
胡勝正表示,二○○八年六月卅日他卸下金管會主委一職後,同年九月,蔡英文因任民進黨黨主席,辭去台懋生技董事長職務,在蔡請託下,他才接任董事長一職,「時間非常短」。
【2012/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
利用職權,打家劫舍,,身為裁判,假冒球員,,一群博士,吃相難看,,侵占自肥,只為錢財,,縱有身分,沒有廉恥------
18 樓 30all 發言於2012-08-15 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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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您在美國最少要努力工作十年的五百萬美元, , 您委屈什麼呀??
重點是你有沒有拿到好處. 若是你只是協助宇昌.但是你自己沒有拿到任何好處. 你才能說自己**委屈**. 畢竟1億5千萬不是小數目.
如果菜董的計劃得逞,你何大一就海撈不少了!
還好,2008政黨輪替,讓你們這群「狼虎之年」的高階知識份子一場空....
準備投資5千萬美元 啥咪!權利金就索一億美金
2011-12-13 01:20 中國時報 【鐘惠玲、曾薏蘋/台北報導】
國發基金以極機密文件投資宇昌案,兩份相關解密文件公布後,外界得以一窺內文。美商Genentech與宇昌的最後合作條件屬於外界難得知的商業機密, 不過,外界光從文件資料內容統計,當初Genentech一開始要求相關金額,還不含拆分比例的權利金,就接近一億美元,與原先我方評估新公司需要投資五 千萬美元相差甚鉅。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138/112011121300567.html
蘇貞昌要蓋蛋白質藥廠 結果被羅氏藥廠拿了一大堆權利金 現在韓國 新加坡都有蛋白質藥廠 台灣還在那作實驗呢 而且是在美國作實驗 民進黨真無能
想問何大一如果沒有國發基金入投入資金的話請問比爾蓋茲基金會與美國國家衛生院會共一千四百萬美元嗎? 何大一既然能夠請比爾蓋茲基金會與美國國家衛生院會共一千四百萬美元了,為何還要台灣的國發基金投資呢? 還有一點不懂為何台灣的國發基金已經投資了,為何還要美國的比爾蓋茲基金會與美國國家衛生院投資呢? 為何就不能成為台灣唯一的呢? 為何還要有那麼多的國外投資者呢? 難道國內的投資者人數還不夠多嗎? 台灣的國發基金的投資金額還不夠多嗎? 還有既然有美國的比爾蓋茲基金會與美國國家衛生院投資;為何後續台灣國發基金還必須要繼續投資呢?(換國民黨執政了好像國發基金還必須繼續投資宇昌公司不是嗎?)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宇昌公司已經讓蔡家賺進了將近2千萬元了啦!而在當時是因為有雷曼兄弟案很多投資人都虧損壘壘;只有蔡英文眼光精準賺了錢啦!
重點不在是否有經驗,國家的錢投資的公司有一定的規矩,否則:
行政院長陳沖去成立一個公司,自己批公文去投資該公司,等下台後,就可以理所當然的當該公司的董事長,掌控用國家經費投資的公司?
。
檢調等於在鼓勵行政院官員們,公家的款項投資自己的公司,由你們自己批准就可以了。
國務機要費絕對不是特別費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5月5日 00:04
王霓
報載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法案,讓民國95年底以前發生的機關首長特別費案除罪化,讓這個歷史共業,從此走入歷史。
這真的是由來已久的歷史共業,我想當初草擬特別費使用條例的官員,一定是認為當時軍教免稅,如果官員們領的每一分錢都要扣稅,不公平吧!所以給官 員們留下這個免稅窗口。以前公務員薪水比私人公司少,只是穩定,福利好,有配給,每年都固定加薪。所以,以往機關首長的特別費,一半要檢據報銷,另一半不 用檢據報銷的,則是實質薪資補貼。三十年前,我當公務員時,我的長官們都是這樣領的,只是那時領現金,要自己到銀行去存款。
特別費案,其實是扁政府時利用執政優勢,借機想要陷馬市長於不義。馬英九市長特別費的一半,每月是十七萬元,他的薪水也是每月十七萬元,如果説台 北市長的薪水是每月三十四萬元,那不為過吧!馬市長因特別費一半不用檢據報銷的個案被起訴,是非常冤枉的,所幸高院定讞,還他清白。
我想問國人最簡單的概念,到底你認為當中華民國的總統,月薪該領多少錢?1996年,第一屆總統民選後,李登輝當選總統,他比照當年美國總統年薪 美金四十萬元 (現在美國總統年薪還是一樣美金四十萬元),換算台幣,定訂總統的月薪為八十八萬元,當時輿論譁然,但是政府國庫充實,也沒有人抗議。奸巧的阿扁當選總統 後,看上了一年五千萬元的國務機要費,以為像當台北市長時用的特別費,宣佈把自己薪水減半,依據陳鎮慧的隨身碟,把每月一半國務機要費的二百萬元,用領據 領出,帶回家據為己有。現在阿扁一再辯說,國務機要費等同特別費,一半是薪資補貼,如果照阿扁的説法,他當總統的月薪有二百四十多萬元,以中華民國和美國 比,中華民國總統領的月薪比美國總統多三倍,國人能同意嗎?
所以立法規範的國務機要費,就不是首長特別費。在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國務機要費和機關首長的特別費的會計科目,和用途性質都不同。監察院審計部也一再説明,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的特別費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不可以魚目混珠。
扁政府時,總統府還經過審計部糾正,知道國務機要費的報銷方法,是每一項支出都要有單據,否則,怎會使用李慧芬和其他貴婦團員的假發票,和假的犒賞名冊來報銷呢?可見連阿扁都知道,國務機要費的報銷方式與特別費不同,那麼國務機要費怎麼可能是特別費!
照說,不管是機密費,或機要費,使用公費,因為是老百姓的納稅錢,雖貴為總統,也是要守法的,絕對不是口頭說,就可以報銷的,總要先寫簽呈,批准 後再由主計付款。不管有多機密的案件,也要由收發掛密字號,由專人傳遞,但是還是要有簽呈與公文,也有可能是經由總統口頭交辦預支費用,但是事後簽文還是 要齊備,這樣經費才能核銷。
所以扁政府官員,因為沒有依法核銷國務機要費,他們是有過的,他們也因此遭到監察院彈劾,這些官員包括前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總統府機要專委陳心 怡、另外調查後通過彈劾的,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與馬永成、前總統府機要秘書林德訓、前任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以及前總統府機要專員陳鎮慧。
扁朝時,阿扁欽點的大法官,事實上卻是他個人的橡皮圖章,因為那些大法官把當初在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假發票,核定為絕對機秘。在國務機要費案 中,證實由假發票詐領了1480萬元,加上每月的二百萬元,經由吳景茂新加坡帳戶匯到瑞士,被查到的就有一億多元!當時辦案的法官不就是問,不管是南線專 案什麼的,就是總要有文號吧!結果事後阿扁承認南線專案,和其他一些他掰的專案是假的。
試想,當阿扁還當總統時,他掰的南線專案是假的,而他卸任後,就能掰真的案嗎?公務支出,一定要事出有因,花公費,一定要有憑有據,口說無憑,那 不是作實了違法私相授受嗎?最近,高院更一審國務機要費案,阿扁傳證人,大陸民運人士王丹,承認他拿了四十萬美金。除非阿扁能提出當時密件公文,與簽收單 據(政府花四十萬美金不需要簽收單據嗎?),法官豈能採信?還有那些被核銷的假發票,政府機關,可不是民間公司,沒有核准的簽呈公文,不是政府的公務支出,豈能隨便支付!違法使用他人假發票,核銷詐領國務機要費,不是貪污嗎?
為什麼法有明文規定,而律師出身的阿扁,卻還可以巧言雄辯呢?他是想渾水摸魚,期待有個暗樁,來個不照經驗法則的誤判?當然綠媒也不懈怠,曾經出口成髒的政論節目主持人,為阿扁護航架勢十足,他是無知,不知道十幾萬和二百萬是多大的不同嗎?還是他就是要誤導民眾?
國務機要費案關係到臺灣的法治能不能伸張正義,總統犯罪應該與人民一樣服刑!更何況阿扁前總統曾宣誓:如有不法,願遭到最嚴厲的治裁。所以,如果 法官違法亂判,相信國人的眼睛都是雪亮的!當然,如果那一個總統認為總統貪污是可以特赦的,那臺灣還有什麼法治可言!所有的公務員都要貪污匯款海外,貪污 無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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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霓,美國,家管。本文為NOWnews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個人部落格「大西洋的浪花」http://blog.nownews.com/blog.php?bid=20802。本文不代表本報立場。※→去看「大西洋的浪花」)
http://www.nownews.com/2011/05/05/142-2709959.htm
國務費案再發回 扁辦:難服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12.07.26 10:40 pm 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撤銷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理由矛盾、欠缺證據支撐,「實難令人甘服」。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全案在高院更一審時,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認為還有需要釐清的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扁辦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務機要費是全台最早的特別費,也是總統使用的特別費,???當時立法院將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修法除罪化,但卻因特殊政治考量而將陳水扁、前副總統呂秀蓮等所涉及的國務費,排除於修法範疇之外,本來就是政治鬥爭的手法。 扁辦新聞稿表示,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的做法,有違寬鬆審查原則,認為陳水扁核銷國務機要費的發票屬於私人消費,無視於21項機密外交與相關公務「因公支出」高達新台幣1億3300萬元,遠大於檢方起訴的國務費金額1億400多萬元,支出遠大於收入。 新聞稿指出,全案檢方的起訴未見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及吳淑珍將國務費等公款侵佔私用,陳水扁因公支出遠大於收入,何來侵佔之有?最高院的理由自相矛盾、欠缺證據支撐,「實難令人甘服」。 【2012/07/26 中央社】@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國務費案再發回 扁辦:難服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252472.shtml#ixzz21kceggX6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