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總處日前發文「提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等,對於今年起施行的「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新措施,若有人在5月底前未完成具結未在大陸設籍、領有中共身分證、定居證、護照者,將不得進用或調任。簽署具結書要不了1分鐘的時間,軍公教人員自無須拒簽而賠掉工作或發展,但他們本無動機也無法做到這些涉及「忠誠疑慮」的事,難免感受到只是被政府拿來當成「道具」,演出台灣正遭受中共威脅的「大內宣」戲碼。
迫簽具結書 是濫權行政
行政院人事總處在公文中使用「中共身分證」的詞彙,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所定「大陸地區」的法制用語,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做不到。而初任人員的進用和現職人員的調任均屬服公職的重大權利事項,無法律為依據或明確之授權則不得恣意剝奪或限制,此才是行政院人事總處應熟知卻不遵循的「依法行政」。
事實上,行政院人事總處是在陸委會的指導下,貫徹賴總統因應「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但這些策略是以推進務實台獨的「新兩國論」為主軸,違憲且逾越了依據憲法所建構的兩岸關係法制體系,故在落實為具體措施時,只能蠻橫地扭曲法律原意來包裝「濫權行政」的實質。
以初任公務人員者為例,進用時已須簽署「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這是因政府查證的能力有限,才以此提醒初任者注意《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具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目前大陸人民來台定居者雖已喪失大陸戶籍,但卻被內政部違憲認定仍擁有屬「外國」的「中國」國籍,而若在大陸設有戶籍、領有中共身分證及護照者,當然也就具有內政部認定的「外國」國籍。然而,初任公務人員者既已簽過「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再簽此具結書豈不與賴政府的「新兩國論」自相矛盾?
事實上,戶籍是政府為管理居住於國內之具有國籍資格身分者,經依法做出「確認」處分後所為之登記。因此,居住於國內具有國籍「資格」者須於設有戶籍後,始取得國籍身分而發給身分證。兩岸的戶籍制度大致相同,且因兩岸人民只能具有台灣或大陸政府各自主張唯一代表「中國」的國籍身分,兩岸在法制上才採取單一戶籍的單一身分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並未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領有大陸的身分證,其理由即在此,但內政部和陸委會卻誤導民眾「戶籍和國籍為不同的概念」。
中共身分證 非法制用語
政府要求具結的內容也包括未領有大陸核發的「定居證」,但該證只是在效期內可於大陸設戶籍的「資格」證明,若未於限期內完成設戶籍則自動失效。然而,台灣人既要在台灣從事軍公教的工作,有何動機和理由卻又申請到大陸定居?更別說在大陸設有戶籍、領有其身分證和護照者,如何能進入台灣且還報名或申請擔任公職?
過去政府曾「查核」出有志願役士兵領有大陸的身分證,只說明是其陸配母親在他幼年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辦,卻不說明該證是否仍然有效及是否仍未喪失大陸的戶籍。依據大陸的《居民身分證法》之規定,未滿16歲者自願申請的身分證效期為5年,滿16歲者必須申領的身分證效期則為10年,這更是政府不會向民眾說明的事實。
政府把簽署具結書當成「忠誠查核」,但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而言,所謂的「依法行政」就如同先認定初任和調任者皆有「忠誠疑慮」,再以具結方式給予陳述及申辯的機會。然而,調任者是已任公職一段期間的現職人員,若調任時還須具結查核和初任者相同的事情,豈不表示主管入出境的內政部和陸委會等機關早已徹底失能?
陸委會稱要求軍公教人員具結「可提升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其實所提升者是各機關貫徹賴總統政策意志的「信賴」感。因此,要求軍公教人員再簽署這份新的具結書,只具有強化台灣正遭受中共威脅的「大內宣」意義而已,目的不就是鞏固「抗中保台」的選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