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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4 19:47:12瀏覽646|回應1|推薦8 | |
.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11050302x132010070400746,00.html 無期徒刑是法官替代死刑,對重大罪犯「永久隔離」社會的唯一選項。但台灣近年的無期徒刑平均約13年就可假釋,比重判有期徒刑還不如,也是社會始終無法接受廢死的主因之一。 無期徒刑因具終身監禁的效果,在刑罰制度上,與死刑同為把重犯永久隔離社會的設計,因此很多國家都把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死刑的選項。 雖然刑法已將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拉高為25年,但這是民國94年所修的法,現有絕大多數判無期徒刑者,仍是適用門檻為10年的舊法。 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93年至98年,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共1188人,平均一年近200人獲釋,而本應是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服刑年限平均僅剩12.8年,就獲假釋出獄。判無期徒刑跟判20年所差無幾,甚至不如判最重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重30年,須服刑過半才能提假釋)。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也是10年,但2004年到2008年,日本五年間僅有29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假釋出獄,平均服刑年限則為27年5月;而從1999 年到2008年,更有121人終老監獄內。 多名資深法官與檢察官認為,無期徒刑的精神本質上就是終身監禁,假釋只能為例外;但台灣的無期徒刑顯然已本末倒置,無期徒刑的「虛級化」導致有期徒刑與死刑之間出現空隙,也難怪主流民意始終無法接受死刑廢除。 法務部已拋出「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做為一旦廢除死刑的配套之一;但實務界人士認為,在此之前,仍應先解決無期徒刑虛級化的問題。 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無期徒刑目前假釋審查,只要受刑人符合服刑管理,「只要當個乖乖牌,就可等著提假釋。」現階段應先修改假釋審查機制,例如納入加害人與被害人或家屬修復關係的程度、對社會侵害程度等,讓假釋從嚴。990704 ***************************************************** 近來在寫一篇“有一點長”的文章,主旨是證論儒家的理性與感性絕不反對死刑制度,早已大致寫好了,不過臨時對刑、罪、法這些詞的形音義考證生出興趣,想藉機痛痛快快地玩一下,所以這篇文字就還沒有上貼。現在抽出與這則新聞有關的連續三段文字先貼出來。 --------------------------------------------- 朱熹曾經在給友人的私信裡主張在死刑之下流刑之上增加肉刑。當初仁德天子漢文帝因緹縈上書救父而廢除肉刑,卻為後世的“刑政”製造了極大的煩擾,一直到唐初。漢文帝的詔書說:『……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這裡所說的三種肉刑是黥(音情)、劓(音易)、刖(音月,砍掉前腳板)。丞相張蒼和御史大夫馮敬兩個人承漢文帝之命制定了裡面完全沒有肉刑的新刑律,其中直接取代三種肉刑的新刑制是:『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者,皆棄市。』這裡有需要注解的地方:【髡鉗,為城旦/舂】是說剃光頭臉所有的毛髮,鐵圈繞脖,然後為公家服勞役,男犯築城,女犯舂米,四年後釋放。【笞】是用箠(音垂,大竹板)打背脊,笞音癡。【斬左止/右止】是砍掉左腳或右腳的前腳板。 漢文帝同意施行這套新刑制,這時是西元前167年。新刑制施行的結果糟糕透了,班固在兩百多年之後說:『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原來的罪刑制度中應當斬去右腳掌之罪比當死之罪為輕,所以不判死,結果同樣的犯罪行為在新刑制中非得判死不可。原來的罪刑制度中應當割掉鼻子或斬去左腳掌之罪在新刑制中必須改判打竹板子,結果被打死的很多,被打成殘廢的就更不用說了。漢景帝在即位之年(前157年)就下詔說:『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法定刑度減輕的幅度很大,然而被大竹板打死的犯人還是不少。漢景帝在西元前144年又下詔大幅減輕法定刑度,說:『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還叫丞相和御史大夫制定“箠令”,所定下的用大竹板行刑的規矩是:『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此後才沒有受笞刑的犯人被大竹板打死的事。班固說這樣的情況是『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受笞刑而死的犯人很多】這個大缺陷被徹底補正之後,【罪行本不至於死卻被判死刑的犯人很多】這另一個大缺陷仍然毫無改善,局面變成死於新刑制的犯人比死於有肉刑的舊刑制的犯人多得多,而且新刑制對比較輕的犯罪的嚇阻力比有肉刑的舊刑制弱得多,唯一的好處是【其過初不當斬右趾者,或有後欲改過自新,其道有繇】。這是個非常荒謬的局面,統治者得仁德之名,觸犯原當斬右趾之罪的老百姓付出生命為代價 -- 因此 -- 觸犯原不當斬右趾之罪的老百姓 -- 不管他以後是否改過自新 -- 拿到的利益是非常不正當的利益。 漢景帝是個明君,依常理判斷,他應該很清楚【罪行本不至於死卻被判死刑的犯人很多】這個大缺陷的存在,他應該知道原因是【依舊刑制當斬右腳掌前半之罪現在被新刑制以死刑處置】,他應該知道新刑制在這一點完全不合理,而且是【立法殺戮罪不至死之人】,糟糕透了。漢景帝從初登帝位就開始盡力修補【執法殺戮未被判死之人】這個大缺陷,兩次後令與前令(包括漢文帝原令)的規定相距都太大,充份暴露了制定新刑制的官員的思慮極不週全。相比之下,【立法殺戮罪不至死之人】這個完全悖理的大缺陷景帝卻無所措置,原因應該很簡單:景帝非常不願意恢復肉刑,也實在設想不出更好的刑制。漢景帝當然非常不願意破壞他父親廢除肉刑的仁德名聲,不過更好的刑制設想是可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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