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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貼》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8/06/23 23:31:01瀏覽524|回應0|推薦3
引用文章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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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6/12南投縣警局爆發五名官警私掠毒販,除了搶奪財物外,還搶毒品,並以搶得毒品養線民製造績效,以換取上級長官賞識及升遷。新聞下的標題都是:台版無間道!

官警敢如此肆無忌憚地劫掠毒販,這是一整個體系的包庇縱容,必然是制度上出了問題,所以只能靠修法建立廉政制度來解決。

財產申報(信託)、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政公署三項法律,是促進廉潔透明的三項基本法律。然而有識之士喊了幾年,也都沒啥進展,甚至政黨假藉相同名稱的立法,行干擾之實,例如擴大財產申報範圍,分散稽查人力;又如訂定財產來源不明條款,罰則僅只有輕微的罰款(變相的貪污稅)

如果人民繼續停留在喊口號階段,不涉入基本理念的討論和研習,恐怕再過4年,依然沒有像樣的法案。本文將就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精神和可能問題做一申論。

※為什麼需要財產來源不明罪

首先,財產申報及信託,僅限於高級文官及政務官,廣大執行公務的基層公務員,還有受託執行公務的非公務員,則沒有管制辦法。

其次,刑法中雖有貪污、圖利等罪章,但構成要件較為嚴格,檢察機官囿於法令不可貿然發動偵察,也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才能起訴,讓一些小奸小惡的人心存僥倖;更讓位高權重的巨奸巨惡可以利用權勢干擾偵察、逃避起訴。

第三,疊床架屋的公務員倫理規範、行為準則等行政命令及行政罰,可以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而統一由刑法規範,不但提升嚇阻功效,也便於守法的公務員遵循。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基本訴求

為避免各政黨及立委們藉議事干擾修法,所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有三項基本訴求:刑法、普遍適用、舉證責任轉換。

貪腐的公務員什麼沒有就是A來的錢多,上屆立院修法通過的罰責僅有罰金,豈不是變相由政府抽【貪污稅】?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產生嚇阻作用,必需列入有期徒刑的刑罰併追繳不合理所得。

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普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及受託執行公務者,才有肅清吏治的效果。

舉證責任轉換是有爭議的說法,現代的憲法基於保障人權,嫌犯不必自證己罪;也就是嫌犯有權保持緘默,而由檢察官蒐集證據讓法官相信嫌犯有罪。由於許多政論節目在討論如何整飭扁政府的惡行時,已經用過「舉證責任轉換」,在此仍先暫用「舉證責任轉換」。

※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舉證責任轉換」

許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討論都是依據香港的廉政公署及其相關法律。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

「任何現任或曾任官方僱員的人(a)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b)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香港的公務員必需提出“圓滿解釋”,否則即犯了受賄罪。表面上看來是違反了「有權保持緘默」的權利,但香港廉政公署仍必需蒐集嫌犯「所得與生活水準顯然不相當」的證據,香港公務員並沒有時時刻刻報告自己財務狀況的義務,所以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並未發生舉證責任轉換。

※財產來源不明罪刑責不宜超越貪污罪

以酒駕及酒駕肇事兩者來比擬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大家比較能理解其間差異。酒駕不一定會肇事,但肇事機率比較高,所以依酒測濃度採行政罰款或公共危險罪起訴;一旦發生車禍,則依傷害罪或過失殺人罪起訴。

貪污罪要件較嚴格,一旦有明確證據,當然以貪污罪起訴;但若因無法取得證據或者不符貪污法定要件,這時就需要用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公務員。這好比處罰酒駕就是在預防酒駕肇事,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在告訴所有公務員──不能亂收錢、亂收禮。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在無法起訴公務員貪污,但公務員顯有不當收入,所以刑責理當比較輕。但輕罪並不表示司法不追究可能的貪污證據,只不過是透過財產來源不明罪,讓不適任公務員迅速定罪、迅速解職。

※保護守法公務員不被陷害

拜科技進步所賜,個人資料也很容易偷竊、販賣,在電影「全民公敵」劇情裡,國安局官員要陷害黑人律師,反倒被前中情局幹員栽贓,讓該官員妻子戶頭裡莫名其妙地多了14萬美金。若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要預防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因為執法而遭到陷害。

最簡單地作法是要求銀行協助公務員監看自己的帳戶,對大額匯款或大批突發的小額匯款主動示警,只要公務員在時限內主動通報,並在必要時將不明來源款項暫繳國庫,即不構成犯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廉政公署的關係

香港廉政公署已經被媒體形塑為反貪腐的利器,然而廉政公署的組織、權力、配套法律措施卻鮮少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罪仍需建立認定「收入與生活水準顯不相符」的施行細則,但是若專由廉政公署“認定”,那該由誰來監督廉政公署的廉潔?

理想的廉政制度必需讓執法機關能互相制衡,將來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讓檢察官和其他治安機關、政風單位都能依法肅貪;至於廉政公署除了執行對一般公務員的肅貪工作之外,更應致力於司法及治安機關的監督及查察。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基石不是終點

清除政府的貪腐,光是財產申報(信託)、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政公署等三項,並不足以克竟其功,例如政客們最喜歡成立後援會、聯誼會、基金會等,用以收受捐款卻規避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將來都要逐一清理。

反貪腐工作在走過2006年的紅潮之後,是到了該改造體制的階段。喊“阿扁下台”只能讓不滿情緒得到發洩,只有制度改革才能得到真正的清明。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最佳起點,還望大家多多→傳播←本篇的訊息!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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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你還沒收禮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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