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5/20 01:53:23瀏覽482|回應1|推薦6 | |
引用文章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反貪腐,是條漫漫長路】 本以為檢察官們在經歷2006動盪的一年後,終於有機會轉骨成為“大人”了,沒想到卻在政權即將交接之際,突然由全國各地檢察長們搞出一個“統一見解”,檢察官為政治服務,在此展露無遺。 相信小老百姓們沒有一個贊成官員貪污,但是我們總是退卻妥協。「唉呀,再過幾天他就下台了!」、「馬上,就好了!」、「不然,我們能怎麼辦呢?」..... 以上理由大家或多或少都聽過吧。我們退卻,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資訊不對等。正確的觀念被撲天蓋地的“歷史共業”動搖,好像全國公務員都A了特別費。試問,除了藍綠幾大天王們,全國公務員們還有誰被告發? 是的,掌權者總是有辦法影響媒體,混淆小老百姓的視聽。我們試圖保持警醒,並且想告訴其他人保持警醒,卻沒有管道。 政客們分食著民脂民膏,好整以暇地對付老百姓,怎會讓我們稱心如意地剝奪他們的「禁臠」?所以全國檢察們送給我們一個大驚奇。 反貪腐絕對是一條漫漫長路,只有抱持著一股信念堅持下去。儘管沒有充沛的資源和管道發出聲音,一枝秃筆還是堅持要寫下去。 一個簡單的概念可以說明檢察長們給全民的驚奇── 「偶阿珍貴為國母,要配合阿扁出席許多重要場合,所以阿扁用國務機要費買顆Tiffany給偶,也是公務支出啦,誰說偶A錢?」 如果您看懂了,希望能動動指頭,按下→轉寄←,我們只能依靠彼此了。 【藍綠共業?人民共業?】 從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以來,政客們莫不稱“歷史共業”,連帶地藍綠支持群眾也“共業”了起來。我們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別費的真相了嗎? 藍綠政客為自保而放的煙幕彈 馬英九成為被告,突然間馬迷支持群眾的反貪腐標準自動降低──承認特別費有這麼多不確定性,會陷人於罪。 那麼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還剩什麼差別?哈!哈!哈!名稱不一樣!於是藍綠立委們的修法攻防只圍繞在“大赦範圍要不要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其實政客們真正關心的,是為自己脫罪,大聲喊“共業”,是因為他們也幹過醜事。從特赦余文交換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正好可以一窺他們的內心世界。 為什麼是余文 除了他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機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蒐集發票,這才是問題核心。 蒐集發票,大家熟悉嗎?這正是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最重要的根據。如果大家認為這只是單一事件,容我舉另一個“名人”的例子──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以議會公費喝花酒案。 當我們被“歷史共業”混淆,並接受修法,無疑地是「貪污合法化」,任何公職想A錢,只要蒐集發票就可以換現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據傳聞是許多首長機要幕僚都替長官幹過蒐集發票的苟且之事,對於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當小公務員無法抗拒長官的明示、暗示去蒐集發票,那麼我們如何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 給所有公務員教訓,也是給他們後援 當公務員知道做違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級違法命令是他們的義務,那麼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說「不」。嚴辦特別費案,正是支持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最佳後援。 這次巴紐10億元醜聞,外交部會計人員一句“依部長指示”就把錢匯出去了。即便黃志芳下條子要部屬匯錢,難道這些公務員沒有一點猶疑? 如果,當時外交部裡面任何一個考試進去的文官說了「不」,還會有巴紐案嗎? 面對“歷史共業”的底線 藍綠政客一直說要修法大赦特別費案,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雖然不情願,但我們必需承認此一現實──如果依照現行法令,只要首長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即可提出檢舉,檢察官必需展開偵察,檢舉人不會涉及誣告。 當侯寬仁檢察官努力證明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部份有犯罪,卻很難證明馬英九沒有公款公用,這也是馬案三審定讞判決書中最大的理由。類似的案情,陳瑞仁選擇不查陳水扁的領據,甚至侯寬仁也以自己的心證放棄了對謝長廷特別費領據部份的查察。 由於檢察官查案標準不一,檢舉人又不易有誣告刑責,自然讓藍綠政客隨意檢舉,營造“恐怖平衡”的氛圍,以順遂其修法脫罪的企圖。 修法將過去以領據報支特別費部份明確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們混水摸魚胡亂提告,這是我們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於余文這種蒐集發票的行徑,絕對不能容忍,更不准藍綠政客藉修法來合理化。如果這次讓藍綠政客的“歷史共業”合法化,就是讓貪污合法化;如果我們退讓,就是拯救了政客們的的“歷史共業”,留下給子子孫孫更大的“共業”。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檢長達共識:特別費從寬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5.19 03:02 pm 檢察總長陳聰明上午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特別費案的偵辦標準,據了解,與會檢察長達成一致共識,「從寬處理」特別費案件,並強化、賦予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在領據列報的特別費部分,如不具犯罪構成要件,且檢察官無法證明犯罪,領據結報直接推定為因公使用,至於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討論共識傾向從寬認定,且提高偵查的發動門檻。 此外,會中也達成偵辦原則的決議,建請相關機關針對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研擬特別條例解決特別費案。 換言之,在檢察總長陳聰明喪失尋求特別費案偵辦的統一見解契機,事隔一年之後,才在上午達成對特別費案偵辦的「從寬處理」共識,直接受惠的,是目前即將結案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的10位政務官特別費案,但相對的,也凸顯對馬英九特別案處理的不公平待遇。 經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個上午的討論,會中針對首長特別費案達成共識,尊重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無罪判決。 最高檢表示,領據部分如查無犯罪構成要件問題,除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推定為因公支用,也就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在單據核銷部分,偵辦決議認為,是否顯非因公支用,應斟酌1.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首長本人或其授權之人。2.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之服務或商品,依據經驗法則,客觀上有無顯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長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為因公的額外支出,且與社會常情相當,也推定為因公支用。 【2008/05/19 聯合晚報】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