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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關,廣島,珍珠港 - 與歷史傷痕的交叉
2013/04/17 16:18:15瀏覽964|回應0|推薦8

我們外出旅遊,有時是欣賞名山大川,有時會體驗人文風貌。這其中也不乏歷史的遺跡。歷史的遺跡若能親身體驗會有更深刻的印象。就拿下關來說,當然這裡我們 說的是日本的下關而不是南京的下關,在表面上是日本本州最西的城市。位於關門海峽之邊的下關風光明媚,對很多人來說是有名的河豚之鄉及魚貨市場。然而下關還有一個醜陋的名字就是馬關,也就是喪權辱國馬關條約的簽約處。

我們兩年前曾經描述過簽定馬關條約的春帆樓。但如今日本不死的軍國主義再度登上舞台,所以我們在今天4月17日這馬關條約國恥的118週年,把一些照片重新整理了。

118年前甲午戰爭弄臣李鴻章統領的北洋水師全軍覆沒,遼東半島為日軍所占。雖然清廷從光緒為首還有不少主戰派想與日本週旋到底,但李鴻章揣摩主子慈僖之意,力謀求和以致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簽下中國近代史上最屈辱的馬關條約。馬關條約的首要就是放棄引起甲午戰爭朝鮮的宗主權。其次是割遼東半島及台灣澎湖。

歷史的影響往往並不是只在一個定點的時空。1885年中法戰爭之後台灣由福建的一府昇格為省。在中法戰爭中打敗法軍有功的劉銘傳為台灣第一任巡撫。以對法作戰的經驗,劉銘傳在台灣建砲臺,造鐵路,架電報。但因李鴻章大筆一揮,全成了泡影。至於日本前此就已插手的番屬琉球群島雖不在馬關條約之內也被日本順便吞了。

至於遼東半島雖因其他列強插手,理論上是贖回,但實際因李鴻章在馬關條約之後繼續賣國簽的中俄秘約使遼東半島實質在日俄瓜分統治下。而在日俄戰爭之後更是為日本單獨霸佔。如果我們把地圖拿出了看看,沒了遼東半島,東三省是無法抵抗入侵而日本軍國主義日益猖狂之下,九一八事變是遲早的事。

 

在春帆樓傍立了這麼一個碑,碑文的作者伊東巳代治在馬關條約簽定時還只是個伊藤博文的書記官,但當1923年立此碑時已是伯爵。從碑文”嗚呼今日國威之隆實濫觴于甲午之役“之言就可看出日本軍國主義者對馬關條約有多自豪。

今天這”日清講和記念館“及其旁伊藤博文的銅像都是建於昭和十二年六月。在館內掛了些字畫。這一排三幅字,其左是李鴻章,居中的是狂妄自稱無敵山人的伊藤博文。而最右的是中田敬義,這中田在簽約當時是比伊東巳代治還小的筆錄官,他 的字會掛在這就是為了慶祝此館落成宣揚”國威“﹗

昭和十二年六月就是1937年6月,也就是日本發動蘆溝橋的前夕。在這時間點上設立這宣揚國威的記念館其用心是再明顯不過了。

美國在太平洋的珍珠港離下關有幾千公里,但歷史的發展卻在兩地交叉。因為馬關條約的鼓舞使日本軍國主義急劇擴張,日俄戰爭之後更是以列強一員自居。發動九一八事變後眼看各國沒有實質的動靜更使日本發動七七事變。但七七事變之後,美國對日本態度逐漸強硬到開始禁運石油等戰略物資。自甲午戰爭之後沒有受到過打擊的日本自以為所向無敵於1942年12月7日偷襲珍珠港。美國太平洋艦隊受到重創, 隨之對日本宣戰。今天在珍珠港可看到建於被炸沉的阿利桑那號其上的紀念館。

1945年8月6日美國在日本廣島投下第一顆用於戰爭的原子彈。數日後再長崎投下第二顆原子彈。日本投降。今天在廣島原爆區到處可見敘述的牌子處處是以被害人自居,完全無視其軍國主義為世界人民尤其是亞洲人民的施暴者是是這災害的禍源。

 

這廣島的碑文哀嚎20萬人死於原子彈。但另一方面日本至今都否認1937年12月13日當日軍打入南京中華門後開始屠城殺我軍民30萬。日本人常描寫廣島受害著是無辜的,事實上廣島從甲午戰爭起就是日本重要的軍工生產中心,更是日本第二總軍司令部所在,並不真的無辜。

 

在廣島我們看到所謂的祈念館的碑要世界記住歷史教訓,但如果我們把西移二百公里到了春帆樓,看看這裡教育委員會是如何描寫教育馬關條約這”世界知名“會議的,就會覺得日本人真是世上最虛偽的民族。今天的日本教育是打贏人家的國威要宣揚,自己先打人卻反被人打倒在地時要哀嚎自己是受難者。

今天停泊在珍珠港阿利桑那號紀念館旁的密蘇里號在1945年9月2日是停靠在日本東 京灣由各盟國接受日本正式投降。中國是於美國之後第二個簽字國,由當時國民政 府的徐永昌將軍代表簽字。同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理論上馬關條約一直糾結中國的夢魘到此結束,但其實不然。

除了在南京受降外,其實老蔣應該要求日本在下關春帆樓簽降以雪甲午之恥並在此地建馬關雪恥碑以警日人。更糟的是抗戰勝利後接著內戰,對日本的投降條件未經 嚴謹的思考以至於漏洞百出,所謂的台灣未定論就是在日本奴化教育下,假借台獨 之名,一心仍想作皇民的份子,在日本的慫恿下搞出的名堂。在1995年馬關條約百年之際更明目張膽在春帆樓舉行大會。而美國則是把琉球的主權及釣魚台的管理權 私相授受的給了日本。也許有人會覺得琉球及釣魚台在戰後都在美國手裡,老蔣也沒辦法。但如果在當時就列入日本投降條件,至少今天日本就無法聲稱釣魚台為其所有而琉球應該自治。最低限度,不會有台灣未定論這種荒謬言論。

現今奴化的台獨是和其日本主子一般的虛偽。這些傢伙一方面批評電視放大陸節目是統戰是賣台,但另一方面自己卻迫不急待去向肆意強佔釣魚台的日本主子卑躬屈膝的請安表態。在馬關條約之週年看見如此賊喊捉賊的奴才鬧劇豈不悲乎﹗

: 馬關條約全文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
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
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
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
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
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
   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
   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
   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
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
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
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箇月內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箇月內交清;
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
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
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
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
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
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
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
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箇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
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
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
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
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箇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
    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
    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
    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
    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
    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
    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
    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
    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箇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
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
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
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
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
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併約此次交仗
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併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
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押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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