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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1 15:21:23瀏覽134|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477)101年4月19日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1年5月9日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10024387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業 務 別:相關議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學校體育與健康 案 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國內小學校園中,兒童遊樂設施普遍存有安全疑慮,消基會於日前公布大台北地區二十所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性調查,結果發現設施安全距離不足者高達65%,而60%遊樂設施也存在有誘陷風險,學童若使用這些設施,恐陷入危險之中,顯見主管機關未盡審查以及監督之責。本席要求行政院教育部、社會司等相關單位,加強對於校園遊樂設施的安檢稽查,並對學校主管進行宣導,盡速汰換、補強有安全疑慮的設施,還給孩子一個安心成長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97年公布新修訂之CNS 12642、12643等2種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新版之國家標準中,針對公園、幼兒園等常見之無動力固定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提供遊戲場使用區域規劃、設備、性能、安裝、維護等規定;另為讓行動不便之兒童亦有使用遊戲場設備之機會,針對無障礙路徑亦有相關之規定。 二、日前消基會和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合作,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間進行抽查,檢視「安全空間」、「誘陷」風險、「破損」、「地面防護」、「遊具設計」五大指標,二十所學校中,高達十三所都有安全空間不足問題,另有十二所學校遊樂器材欄杆間隙過大,有誘陷風險,違規率也達六成。 三、本席要求第一,對校園內設有遊樂設施之全國各小學,進行全面稽查,列出不合格、未達標準者,並協助改善。第二、遊樂設施暴露於室外,更易提高其耗損率,縣市政府等主管單位應訂定明確的抽查時程和辦法,嚴密監督設備之使用狀況。第三、加強校園主管教育和宣導,對於學童安全做最快速而直接的掌握。 答復內容 一、教育部為建立「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改善督導制度,已於本(101)年 (一)新設置部分:建議遊樂設施之規劃設計,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其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遊樂設施相關法令規定;驗收時,請廠商出具合格保證書及安全檢查證明。 (二)既有設施部分:各地方政府應全面檢視各項遊戲器材,確定其安全性,如有危害學生安全等設施,請即納入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事項經費優先補助,以維校園安全。 (三)於各類遊樂設施旁標示使用說明及安全標語,對於不合格或不適用之器材及場地,應予封閉並張貼警告,禁止學生使用,同時應儘速修復或拆除,以維學生安全。 二、內政部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之使用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已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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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