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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江惠貞委員(第8屆第1會期。案號477)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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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477101419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159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10024387

辦理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業 務 別:相關議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學校體育與健康

案 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國內小學校園中,兒童遊樂設施普遍存有安全疑慮,消基會於日前公布大台北地區二十所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性調查,結果發現設施安全距離不足者高達65%,而60%遊樂設施也存在有誘陷風險,學童若使用這些設施,恐陷入危險之中,顯見主管機關未盡審查以及監督之責。本席要求行政院教育部、社會司等相關單位,加強對於校園遊樂設施的安檢稽查,並對學校主管進行宣導,盡速汰換、補強有安全疑慮的設施,還給孩子一個安心成長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97年公布新修訂之CNS 12642126432種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新版之國家標準中,針對公園、幼兒園等常見之無動力固定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提供遊戲場使用區域規劃、設備、性能、安裝、維護等規定;另為讓行動不便之兒童亦有使用遊戲場設備之機會,針對無障礙路徑亦有相關之規定。

二、日前消基會和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合作,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間進行抽查,檢視「安全空間」、「誘陷」風險、「破損」、「地面防護」、「遊具設計」五大指標,二十所學校中,高達十三所都有安全空間不足問題,另有十二所學校遊樂器材欄杆間隙過大,有誘陷風險,違規率也達六成。

三、本席要求第一,對校園內設有遊樂設施之全國各小學,進行全面稽查,列出不合格、未達標準者,並協助改善。第二、遊樂設施暴露於室外,更易提高其耗損率,縣市政府等主管單位應訂定明確的抽查時程和辦法,嚴密監督設備之使用狀況。第三、加強校園主管教育和宣導,對於學童安全做最快速而直接的掌握。

答復內容

一、教育部為建立「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改善督導制度,已於本(101)年419邀請行政院工程會、內政部兒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等機關共同就「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相關稽查及督導作業研商,會議決議由該部辦理「公立國小校園遊樂設施安全」相關研習,各地方政府則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遊樂設施安全自主檢查及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或團體做全面性之專業檢查;在遊樂設施設置部分,亦作出相關決議如下:

(一)新設置部分:建議遊樂設施之規劃設計,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其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遊樂設施相關法令規定;驗收時,請廠商出具合格保證書及安全檢查證明。

(二)既有設施部分:各地方政府應全面檢視各項遊戲器材,確定其安全性,如有危害學生安全等設施,請即納入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事項經費優先補助,以維校園安全。

(三)於各類遊樂設施旁標示使用說明及安全標語,對於不合格或不適用之器材及場地,應予封閉並張貼警告,禁止學生使用,同時應儘速修復或拆除,以維學生安全。

二、內政部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之使用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已於民國9249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另為建構符合國際標準之兒童遊戲設施標準,業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遊戲場舖面材料吸收衝擊性能測試標準」,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7131發布。依上開規範第7點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並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稽查,倘發生意外或消費糾紛,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妥處。又依該規範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業者),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另各行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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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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